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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高速公路上持刀抢劫,致被害人弃车逃跑呼救过程中被过往车辆撞死,其暴力抢劫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结果得以发生的内在支配因素,两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该行为符合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犯罪构成,应当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相似文献   

2.
目前,抢劫案件的发案率仍然居高不下,其中抢劫杀人案件又占相当一部分。抢劫杀人案件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经预谋先将被害人杀死,再劫取其财物;二是在着手抢劫以后,由于遭到被害人的反抗等原因而起意将被害人杀死,再劫走财物;三是在抢劫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的。对抢劫杀人案件如何定性,历来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在新刑法第263条将“致人重伤、死亡”作为抢劫罪的重罪情形加以规定以后,这一争论依然存在。有的认为应定抢劫罪,有的认为应定故意杀人罪,还有的认为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3.
"抢劫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造成被害人死亡。在我国刑法中,没有独立的抢劫杀人罪,处理抢劫杀人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两个独立罪名。  相似文献   

4.
修订前后的刑法都将“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作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形式 ,但对致人死亡的内涵外延 ,学术界和司法实务中历来众说纷纭。赵宝红同志《先杀人后抢劫应定几罪》一文 (见《人民检察》2000年第2期 ,以下简称《赵文》) ,反映了当前司法实践中比较普遍的认定方法 ,即抢劫罪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只能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间接故意杀人性质 ,不包括直接故意杀人” ,此观点有权威的学术著作为依据。〔1〕然笔者认为 ,具体研究抢劫罪的特定犯罪构成 ,上述观点颇有值得推敲之处 ,试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犯罪客体的双重性与抢劫…  相似文献   

5.
结合犯和结果加重犯是一回事还是两回事,有的同志认为是一回事,也有的同志认为是两回事。马克昌同志认为是一回事(见《法学》)82年第8期《试论结合犯兼谈抢劫罪的未遂》,以下简称马文),我则认为是两回事。马文写道:“结合犯原指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犯罪的情况”。我是同意的。不同意的是我和他对“独立犯罪”的认识和理解不完全一样。马文认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中的致人重伤、死亡是结合犯,因为抢劫和致人重伤、死亡都是独立的犯罪。当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第150条第二款对抢劫罪加重形式的规定与对其他故意犯、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形式有所不同,这就产生一些问题:抢劫罪的暴力是否包括杀害?“致人死亡”是否可由故意促成?对于怀有杀意,以杀人为手段实施抢劫,其罪质罪数在法律上如何评  相似文献   

7.
《法学》复刊号朱晓斌同志写的《抢劫罪中既遂与未遂的探讨》一文对我颇有启发,这个问题的确值得探讨.《探讨》认为抢劫罪是否既遂,不能以罪犯是否取得财物为主要标志,我认为应该以是否取得财物为主要标志.抢劫致人重伤、致人死亡才  相似文献   

8.
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在内,也就是高铭暄同志所讲的抢劫中故意杀人是构成一罪还是两罪的问题。例如,为了抢劫财物而故意杀死被害人,是按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抢劫致人死亡定一罪呢?还是定抢劫和故意杀人两罪?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是颇有争议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抢劫致人死亡是指过失造成死亡结果的发生,  相似文献   

9.
刑法语境中的"致人重伤、死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典多处使用了"致人重伤、死亡"的表述,看似简单,实则复杂。在规范性质上,具体表现为结果犯中的构成要件结果、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和情节加重犯中的严重情节;在刑法价值上,既影响定罪,又影响量刑;在罪过形式上,又有单纯故意、单纯过失、故意与过失相混合三种类型。并且,刑法中的"致人死亡"不应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杀的情形。  相似文献   

10.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在交通肇事犯罪中,车辆肇事后司机逃逸往往被认为是性质恶劣的情节。本文认为,将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是合理的,“因逃逸致人死亡”不仅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也包括行为人在第一次交通肇事后逃跑,在逃逸的过程中,发生第二次交通肇事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形。  相似文献   

11.
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行为人故意犯某种基本罪,而过失地造成了另一种严重结果,刑法规定加重其刑罚的情况。我国刑法条文中含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有5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第一百三十九条强奸(致人重伤、死  相似文献   

12.
谈“入户抢劫”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修改后的《刑法》为了更有效地惩治抢劫这一严重犯罪行为,在第263条细致明确地列举了加重犯的8种类型,其中,“入户抢劫”是第一种加重情节。一、“入户抢劫”犯罪中“户”的特征对“户”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尚有争议,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认为所谓“户”,是指公民私人住宅;其二,认为“户”不应局限于私人住宅,而应泛指封闭性场所,包括办公室、仓库、宿舍、宾馆等。理由是进人这些场所的抢劫危害严重,将其认定为“户”,符合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立法精神;其三,认为“户”应指固定住所,即除私人住宅外,还应包括类似学…  相似文献   

13.
在交通肇事罪中,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学术界充满争议的一个议题。本文对其行为人的过失主观状态、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性质属结果加重犯以及指使他人逃逸致人死亡的不构成共同犯罪三个方面来论述,以期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重新认识。  相似文献   

14.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在交通肇事犯罪中,车辆肇事后司机逃逸往往被认为是性质恶劣的情节。本文认为,将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是合理的,"因逃逸致人死亡"不仅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也包括行为人在第一次交通肇事后逃跑,在逃逸的过程中,发生第二次交通肇事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形。  相似文献   

15.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的典型适例,而对故意伤害患心脑血管疾病等特异体质者致人死亡的案件,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司法实务部门对案件的定性及处理也存在较大争议。在结果加重犯本质问题上有复合形态理论与危险性理论之争;在因果关系问题上有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之辩;同时,被告人主观罪过问题也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因此,有必要对此类案件的认定及处理进行理论上的梳理,在结果加重犯本质问题上采用危险性理论为基础的过失说;在因果关系问题上采用条件说为基础的客观归责理论;在主观罪过问题上关注结果加重犯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6.
判断犯罪既遂与否的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齐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在行为人对致人重伤、死亡持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时存在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本文指出加重结果出现时,以及加重结果虽出现,但基本犯未遂时成立抢劫罪结果加重犯未遂,在基本犯既遂,并且已经出现加重结果时构成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既遂。  相似文献   

17.
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例如,我国刑法第134条第一款的故意伤害罪,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伹若伤害致他人死亡的,就要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3年9月2日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情节恶劣的,最高还可判处死刑。  相似文献   

18.
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实施后 ,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人员对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认定不一的问题。笔者基于该《解释》的相关规定 ,结合司法实践 ,对“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持枪抢劫”等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进行了探讨。同时 ,本文指出《解释》与刑法典之间存在如何协调的问题 ,笔者主张依据解释性质的不同 ,予以不同的处理。  相似文献   

19.
公共交通工具具有特殊的刑法含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并不要求必须具有公然性的特点,这类加重犯主观上不包括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对于在单位内部接送职工上下班的班车,小区、超市的班车等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要具体分析,不宜把它们一概排除在抢劫加重犯之外。对于行为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可以依法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但对其成立的条件应采取严格限制的立场。  相似文献   

20.
任啸雷 《时代法学》2004,2(6):84-86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中的"人",包含抢劫对象这没什么争议,但是否还包括抢劫对象以外的其他人,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有条件地包括抢劫对象和第三人,对"有条件"的判断应当以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为根据,进行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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