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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判断案件证据的内心确信过程,人们称之为传统意义上的"自由心证",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们的主观心理活动却没有得到同样的关注。实际上,在审查起诉工作中,检察官同样有依靠证据内心确信的过程,本文对检察官合理运用"自由心证"作了分析,并对我国检察官"自由心证"保障机制的完善提出了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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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比"是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价指标的核心。关注"案-件比"指标在基层检察机关办案实践中的数据变化和运用情况,分析影响该项指标的构成因素及其深层次原因,提出以派驻检察室为平台,强化案件诉前主导作用;强化案件管理,加大对检察官办案活动的监管及健全检察官业绩考核体系等路径,进一步优化"案-件比",提高办案质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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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制度实行以来,各级检察机关都制定相应的办案责任制,主诉检察官依法办理了大量案件,对于强化职责,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通过几年的实践看,主诉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的责任制还应进一步完善,正确处理好责、权、利三者的关系,真正发挥主诉检察官的“主诉”职能。 一、保证主诉检察官的数量和质量。稳定主诉检察官队伍 一般旗县检察院,年受理案件为80-150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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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存在于对法律的理解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上。存在于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的对接中。影响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思想因素,主要表现在检察官的实质性思维倾向。检察官自由裁量能力的培育主要是“寻找”法律的能力培育、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培育,以及将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对接的能力培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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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江苏省镇江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部门全面推行了主诉检察官制度 ,使办案速度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简易程序也因此得到了普遍运用 ,1999年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比1998年上升了129%。简易程序的运用减轻了主诉检察官的压力 ,使其能集中精力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同时也缩短了被告人的羁押时间 ,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当然 ,这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 ,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需加以分析、解决。一、基本情况分析1999年镇江市检察机关起诉1359件刑事案件 ,其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有820件 ,占总数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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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是民行部门检察官履行职责的一项基本功.检察官审查民事、行政案件的视角具有鲜明的职业特色.文章从三个方面讨论检察官审查案件的特有视角,首先是“旁观者”视角,审查案件时要不受申诉人左右,像旁观者一样冷静和客观,其次是“监督者”视角,审查案件时尽可能找出案件的问题,不忘监督者的定位,最后是“裁判者”视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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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诉检察官制度的主要内容主诉检察官制度是主诉检察官在检察长(包括分管副检察长)和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法相对独立地办理案件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办案制度。主诉检察官制度由主诉检察官的资格和任免、考核和培训、奖励和惩戒、权力和责任、保障和监督等基本内容组成,主诉检察官的权力和责任、保障和监督是其主要内容。(一)主诉检察官的权力原有的办案方式,公诉人承办案件,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案件层层审批,环节多,效率低,责任不明,责和权不相对应。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本质是按诉讼规律来管理公诉活动,用司法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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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的法治实践受英美法系的影响很大,这在公诉案件中表现为排斥检察官客观义务,强调检察官当事人化.其实,公诉案件检察官客观义务在我国具有扎实的法律、思想与理论根据.通过对当前我国实践中检察官客观义务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我国该项制度的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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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澳不起诉制度的基本原则 澳大利亚秉承了英美法系的传统,在决定是否起诉时赋予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实行起诉便宜主义,对于不具备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官绝对无起诉权,但是,对于已经具备起诉法定条件的案件,检察官则有权根据自己对该案件的理解和判断选择起诉或不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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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在公诉部门实施了主诉检察官办案机制。主诉检察官办案机制的实施打破了用行政办法管理案件审查的旧模式.改变了集体讨论、集体负责的旧框框,形成了以主诉检察官为案件负责人,责、权、利相统一的新的办案工作制度.从而提高了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心,减少了办案程序,提高了办案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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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是检察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公平正义是新时期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核心要求.应当以突出公正执法的主题、法律监督的职责、强化案件质量等措施,不断推进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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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案件承办人的责任,根据《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和办案实践,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属本院管辖范围内的自侦案件、法律监督案件(立案监督案件、民行监督案件、执行监督案件等)的办理,均应明确案件主办检察官、案件主办检察官由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指派,每个案件明确1—2人主办。 二、案件线索受理后,按管辖范围交职能科室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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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分类审查,是指在实施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前提下,因案设岗,因案择人,通过指定检察官对一类或几类案件进行审查,积累专门知识,总结实践经验,培养和造就专家型公诉检察官, 推进公诉队伍的专业化进程的一种公诉工作制度。实行公诉案件分类审查制度,可以整合办案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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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00年1月起,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毫无疑问,主诉检察官制度作为已在全国检察系统开展的六大改革之首,它的推行是大势所趋,在现阶段显然有着积极意义。但是,由于无经验可循,各种实施措施不配套,目前的主诉检察官制度并不成熟和完善,仍存在许多亟待明确和解决的问题。 首先,主诉检察官的“主诉”内容如何确定? 在改革中,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应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改变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或定性的案件;改变管辖的案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或撤销强制措施的案件;追加漏罪、漏犯的案件;拟提起抗诉的案件。除此之外,重大案件、疑难案件、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