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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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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SDPR-2013-0140010鲁人社发[2013]4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经第15次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已经制定并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市,应当自本通知施行后,按照通知要求对原裁量基准进行修改;尚未制定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市,可以对本裁量基准进一步细化,制定本部门的具体裁量标  相似文献   

2.
<正>济人社发[2014]66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已经制定并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县(市)区,应当自本通知施行后,按照通知要  相似文献   

3.
<正>鲁体字[2013]25号各市体育局,局机关各处室:根据省法制办《关于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和公布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府法字[2013]42号),省体育局制定了《山东省体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基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相似文献   

4.
<正>鲁林政发[2015]18号各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山东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裁量基准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附件:山东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相似文献   

5.
<正>JNCR-2015-0260001济卫政法发[2015]1号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市卫生监督所,委机关各处室: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等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济南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自2015年8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6.
<正>鲁科工综[2015]83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行政处罚,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防止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们根据《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要求,制定了《山东省国防科工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公布。《裁量基准》自2015年6月1日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山东省国防科工办行政处罚裁  相似文献   

7.
<正>鲁文执发[2013]3号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省法制办《关于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和公布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府法字[2013]42号)要求,结合我省文物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山东省文物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基准制定、公布本市的文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指导县(市、区)做好  相似文献   

8.
<正>鲁农机综字[2015]3号各市农机局(办)、局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基准自2015年4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2日。附件: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相似文献   

9.
<正>SDPR-2015-0500004鲁食药监发[2015]30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省局稽查局:现将《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医疗器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基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附件: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医疗器械)2015年8月13日(2015年8月13日印发)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相似文献   

10.
<正>鲁事管发[2015]15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本基准自2015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19日。2015年4月20日  相似文献   

11.
<正>鲁卫发[2017]28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省计生协机关各部室,委属(管)各单位,大企业卫生处: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委对2015年公布实施的《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17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29日。  相似文献   

12.
<正>SDPR-2013-0260004鲁环函[2013]736号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环保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我厅制定了《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相似文献   

13.
<正>苏公规〔2024〕1号各市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要求》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省厅制定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4.
<正>JNCR-2014-0190007济交政法[2014]11号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执法单位:现将《济南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裁量标准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附件:《济南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略)2014年9月16日(2014年9月17日印发)  相似文献   

15.
<正>SDPR-2023-0190003鲁农法字〔2023〕12号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各处(室、组)、厅属各单位:为规范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渔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厅对2019年12月27日印发的《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渔业部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6.
<正>鲁煤发[2013]90号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煤炭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和公布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省煤炭局依据有关煤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山东省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各市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炭经营监管部  相似文献   

17.
<正>鲁公通[2013]377号各市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为保证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依法行政,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和公布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府法字[2013]42号)的要求,省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充分认识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公安行政处罚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  相似文献   

18.
<正>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的公告2015年第9号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予以发布,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将不再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7号)。  相似文献   

19.
<正>京司发[2015]86号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已于2015年10月26日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5年11月9日  相似文献   

20.
<正>SDPR-2013-0060001鲁科字[2013]223号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附件:《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13年12月27日(2013年12月27日印发)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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