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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政策变迁与刑种的改革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严打"刑事政策导致我国现行刑法刑种设置诸多弊端:死刑地位凸现,死刑罪名过多;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刑期明显过轻,处罚力度不够,报应功能不足;管制刑种形同虚设;导致我国现行刑种设置结构的"两极化"类型.我国从"严打"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变迁,证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建构和谐社会的理性抉择.我国刑种的改革及完善方向应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导向.应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增加终身监禁的无期徒刑;调整有期徒刑的刑期;增加保安处分并易管制刑于其中;进一步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增设罚金刑易科制度;丰富资格刑的内容.  相似文献   

2.
一、大陆刑法所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 大陆刑法第64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经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条规定就是大陆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它实质所  相似文献   

3.
数罪并罚,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刑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原则,采取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兼取吸收、相加两原则的折衷原则。该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同时在第二款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据此我们知道,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刑罚性质决定了只能执行一个死刑或无期徒刑,无需执行其他主刑,这是吸收原则;数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管制刑的规定条文过于简略,缺乏可操作性,适用范围缺乏科学性,劳动内容的取消降低了约束力,而且没有规定对特殊主体适用管制刑。应当从刑法总则与分则两方面完善管制刑的立法,如增加规定特殊主体适用管制刑、规定数罪并罚制度、变更管制刑刑期和扩大管制刑的适用范围等。  相似文献   

5.
对“无刑”的追求,法家主张“以刑去刑”的政策,而儒家主张“以德去刑”的政策。“以刑去刑”的政策最终导致重刑主义,而“以德去刑”的政策却具有轻刑的趋势。历史证明,“以刑去刑”的政策实施的社会效果并不理想,后被“以德去刑”的政策所取代。构建和谐社会的刑事政策,应当借鉴“刑期于无刑”刑事政策的经验。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在司法实践中必须遵循四条原则:一,数罪并罚不能升格(如两罪均判无期徒刑不能升格为死刑)二、限度加重。加重,表示犯数罪的人比犯一罪的人要受到加重的处罚;限度,表示只能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量刑,不能突破限度。三、不同种类的刑罚折算为同种刑罚。四、数罪并罚不影响附加刑的执行。  相似文献   

7.
在打击职务犯罪过程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我国现行的职务犯罪立法存在着贪污罪构成标准过高、渎职罪成立条件过严、贿赂罪法网设置过松及死刑作用夸大、资格刑功能错位、罚金刑地位缺失等宽严失调的现象,故必须从立法降低贪污罪的构成标准、放宽渎职罪的成立条件、严密贿赂罪的法网设置及废止死刑、改造资格刑、增设罚金刑等。  相似文献   

8.
在打击职务犯罪过程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我国现行的职务犯罪立法存在着贪污罪构成标准过高、渎职罪成立条件过严、贿赂罪法网设置过松及死刑作用之夸大、资格刑功能之错位、罚金刑地位之缺失等宽严失调的现象,故必须立法降低贪污罪的构成标准、放宽渎职罪的成立条件、严密贿赂罪的法网设置及废止死刑、改造资格刑、增设罚金刑等。  相似文献   

9.
改革完善死刑制度,进一步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立法是基础。中国目前的死刑立法仍然存在较多问题,如死刑设置较为宽泛等。在世界各国死刑制度不断发展变革的今天,刑事立法问题的存在,使中国死刑制度面临许多挑战。为了成功应对挑战,刑事立法应当以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为目标,从死刑适用罪种、死刑适用对象及建立死刑减刑、赦免制度等方面积极采取多种改革措施。  相似文献   

10.
刑事立法政策,是指在刑事立法领域中所奉行的基本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的总和,其构成要素包括刑事立法政策客体、刑事立法政策主体、刑事立法政策行为、刑事立法政策环境四项。我国现阶段刑事立法政策价值权衡的基本立场,可以概括为"三大一小理念"和"两个至上理念"。刑事立法政策在国家整体刑事政策的整合功能、导向功能与调节功能三者之间必须进行某种功能整合。刑事立法政策能直接指导刑法立法和刑法修正。刑事立法政策的具体内容在基本层面上具有综合指导刑事司法政策的意义,且能间接校正刑事司法和刑法解释的具体活动。  相似文献   

11.
面对日益猖獗的职务犯罪,我国当前采用的是"厉而不严"的刑事政策,表现为死刑规定存在立案标准低、刑法规制范围不严、法定刑幅度过大、罚金刑和资格刑缺失。这种刑事政策模式过分夸大了刑法及重刑对治理犯罪的作用,减损了犯罪的治理效果并且不具有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因此,我国职务犯罪的刑事政策应由"厉而不严"转向"严而不厉":通过拓宽刑法规制范围、细化法定刑幅度、增设罚金刑、资格刑来实现职务犯罪刑事政策之"严";通过废除死刑、提高立案标准来实现职务犯罪刑事政策之"不厉"。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总标准是“罪行极其严重”,由于立法的模糊,其在死刑适用的限制上存在着诸多缺陷,比如,在立法方面不能有效限制死刑适用的罪种范围,在司法方面具有重视客观因素而忽视主观恶性扣人身危险性等主观因素的裁判导向。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应该对现有死刑适用标准进行改革,强化其对死刑的引导和制约,使我国死刑制度既能惩罚犯罪又能充分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13.
"正确的刑罚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即可。"《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实施,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调整了"死刑偏重,生刑偏轻"刑罚结构。然而,其中限制减刑、禁止假释范围的扩大,必将导致监狱长刑犯、累犯、死缓犯的增加,对监狱的监管安全、教育矫正带来极大挑战。监狱只有认真解读《刑法修正案(八)》,分析其对监狱行刑带来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才能提高罪犯的矫正质量,维护监狱和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采取了从宽处罚措施,使我国在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上得到进一步完善,其修改内容与现代刑法理念相契合,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应以此为契机,在今后立法中增加排除老年人累犯、降低死刑适用限制的年龄起点、废除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例外以及分段设定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使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立法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15.
我国台湾地区在宽严并进的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进行了刑法典的修正,此次修正在废、改、立条文的数目、理论突破的层次等方面均为其历来刑法典修正之最。将其刑法典的修正按照从宽、从严的刑事政策两个角度进行归纳、剖析,分析相关的罪数理论、罪刑平衡的观念、“三振出局制度”的应用、重刑主义以及死刑的废除等问题,可以看出指导此次台湾刑法修正的宽严并进的刑事政策尚有阙如。  相似文献   

16.
为了实现刑罚的个别化和量刑的轻缓化,我国刑法的酌定减轻处罚情节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中的"案件的特殊情况"包括"政策性特殊情况"和"情节性特殊情况"。在认定上,"政策性特殊情况"从打击犯罪的需要和社会普世价值两方面考虑;而"情节性特殊情况"则应考虑法益侵害性、非难可能性和预防必要性三要素。在适用时应先考虑"情节性特殊情况",再考虑"政策性特殊情况",以确保案件认定上的准确性。  相似文献   

17.
死刑终归与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进程不协调,本次《刑法修正案(八)》顺应废止死刑的国际刑事政策潮流,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无疑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我国现阶段仍不具备立废全部死刑的成熟条件,尚须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从立法、司法、政策及民众思想上创造限制死刑到全面废止死刑的条件。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有期徒刑上限提高,这一修改意见的提出具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它不仅有利于缓解我国现行刑罚体系中的冲突与矛盾,也顺应了世界各国通过提高自由刑上限从而废除死刑的趋势,更是从我国目前人均寿命大幅提高的实际出发而提出来的。不过,刑法草案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年限提高到25年还是比较低,应将其提高到三十年。此外,为适应有期徒刑上限提高的现实需求,还应当完善我国的减刑、假释等制度。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量刑上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确立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实践中,应当从多个方面落实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从宽处罚,如不适用死刑、适用轻刑化量刑原则、对犯罪情节轻微者免予刑事处罚、尽量适用缓刑以减少关押、正确合理地适用附加刑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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