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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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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轻刑罪犯整体上罪责感淡化,悔罪意识淡薄,罪恶感消失,改造难度大,矫治过程中容易出现反复。监狱民警在教育改造罪犯、矫正其犯罪恶习的过程中,应针对轻刑罪犯罪责感淡薄的问题,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正确评定罪犯的罪责感,合理利用罪犯罪责感的认知点,强亿心理矫治工作,注重人性化教育,提升矫治工作的水平。  相似文献   

2.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罪犯逐渐增加,该类罪犯整体矫正情况较好,但执行阶段的矫正工作存在衔接不畅、执行阶段认罪不认罚、虚假认罪认罚、缺乏分类分级管理、罚金刑等财产判项履行不佳等问题。建议从观念、制度、操作等层面推动认罪认罚融入刑事执行阶段,探索分类分级管理、反制虚假认罪认罚、精准适用罚金刑等措施,提升对认罪认罚罪犯的矫正效能,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完善以实现刑罚目的。  相似文献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量刑时要尊重报应刑相对于预防刑的主导地位。主流观点认为认罪认罚从宽的主要根据在于预防,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形成张力。对从宽根据的预防式理解仅允许较为轻微的从宽,无法为当下全面深入的制度改革提供正当性基础。将仁慈与社会和解等新因素引入从宽根据同样无法化解从宽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间的冲突。将认罪认罚定位为报应刑层面的从宽情节能够支持较大的从宽幅度,但这将冲击经典报应理念。一种不同于行为报应主义和品格报应主义的生活报应主义能够在尊重现实制度和报应理念的基础上将罪犯的真诚悔罪纳入报应刑的量刑情节,化解从宽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张力。这既实现了对实在法的最佳解释,又能为须认之"罪"的内涵和从宽限度等实践问题提供指引。  相似文献   

4.
赤峰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向前延伸即罪犯人监时,除了对新收押罪犯法律文书、身份核对和物品、行李等检查交接外,还向公安机关及时了解其在羁押期间的认罪态度、身体情况等,为罪犯人监后教育改造作好准备,实现了新收押罪犯人监基本信息录入达到100%。  相似文献   

5.
《中国监狱学刊》2003,(3):45-49
在押外省籍罪犯的特点是:年纪轻,刑期短,财产型犯罪比例高;文化低,素质差,来自农村的多;家庭贫困、单身的多,不认罪服判的多。外省籍罪犯普遍缺乏生活热情和改造信心,除文化因素外,客观上存在的外省籍犯和本省籍犯减刑上、处遇上的差别,对外省籍罪犯在使用上缺乏信任,重劳动、轻教育等做法,是重要的影响因素。改造外省籍罪犯的要点,是破除地域观念,实现司法公正,营造外省籍罪犯与本省籍罪犯和谐相处的环境,在同化中改造罪犯。  相似文献   

6.
罪犯的道德教育对于实现“首要标准”的要求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当前罪犯道德教育存在的问题出发,根据“首要标准”的要求,为罪犯道德教育确定合理的目标,选择一种类似“恢复性司法”情境的罪犯道德教育路径,将有利于促进罪犯认罪悔罪、培养宽容的道德人格。这对于提高罪犯道德教育的实效,降低其出狱之后的重新犯罪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监狱必须加强对罪犯的认罪服法教育。对罪犯进行教育时,用一些生动的事例进行教育,比进行一般的说理教育效果好;在事例教育中,用反面事例进行教育又比用正面事例教育效果好。认罪服法教育不仅要注意方式、方法,还要注意教育内容的选择和搭配。  相似文献   

8.
依法保障罪犯申诉权的实现,对教育改造罪犯具有积极影响。针对实际情况,在保障罪犯申诉权实现方面,要正确处理申诉与不认罪服法的关系,对罪犯个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建立狱内法律援助制度;建立罪犯在狱内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制度。  相似文献   

9.
李素琴 《法制与社会》2010,(34):186-187
保障未成年罪犯人权,促进未成年人认罪伏法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本文阐述了女检察官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的优势,并提出进一步发挥女检察官办理来成年犯罪案件的作用的对策。  相似文献   

10.
转型期罪犯改造表现有其鲜明的特点.本文着重分析了罪犯的知法水平普遍提高,不认罪服法的罪犯反而增多;干警执法更加文明,顶撞干警的罪犯反而有所增多;对罪犯减刑频率提高了,减刑的积极意义反而有所削弱;封闭管理程度大大提高,干警的危险程度并没有下降;劳动时间缩短了,罪犯的违纪率反而有所增高等五个方面的反常现象及原因。  相似文献   

11.
黄梅 《法制与社会》2013,(26):130-131,140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制度模式,其核心在于改变传统刑事司法以惩罚为主的观念,把促进和解、修复受损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社区、受害人关心犯罪和罪犯,促进罪犯回归社会作为依归,同时改变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受害人边缘化的地位。在监狱刑罚执行阶段,监狱应成为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启动主体,在罪犯入监服刑改造初期为罪犯制定个别矫正方案的同时,为适用恢复性司法的罪犯制定恢复性司法方案。将罪犯"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获取劳动报酬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认为"确有悔改表现",结合其他减刑、假释条件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假释建议。这涉及到对《监狱法》的修改,是对我国刑事奖励制度的补充完善。  相似文献   

12.
在职权主义语境中,德国式辩诉交易是法庭主导下的认罪供述与量刑协商合意,而不包含指控交易和罪状交易。法庭需要查证所有相关的证据方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在三起合并审理的宪法诉愿中,联邦宪法法院认定原判违宪,但是否决对《认罪协议法》的合宪性质疑。宪法法院加强对量刑协商的控制力度,强调法庭澄清义务和罪责原则,追加“附条件的无罪宣告”条款。我国在探索和实践具有“控辩协商”因素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应借鉴德国宪法判例,认真对待既定法律文本,严肃对待诉讼传统;考虑通过合宪性审查逐案统一法律与实践,判决留有废除法律的余地。  相似文献   

13.
张佩 《中国监狱学刊》2006,21(5):105-108
罪犯自我改造能力的高低与否,是衡量实现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重要标准。罪犯入监至刑满释放的整个服刑改造过程中,能否自觉认罪服法,接受管理教育,矫正犯罪思想,掌握劳动技能,培养健康心理,提高思想认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及辨别是非、荣辱观念,罪犯自我改造能力起着决定性作用。建立罪犯改造激励机制,能够培养罪犯自我改造能力,在罪犯中形成积极改造、文明向上的良好改造氛围。  相似文献   

14.
罪犯因触犯国家的法律,被判处徒刑投入改造后,本应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民警的教育,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服法、踏实改造,争取早日新生,但总有那么一少部分罪犯“贼心不死”,企图以脱逃的方式换取自由。这些罪犯的脱逃,不仅严重地影响了狱内罪犯的改造情绪和监狱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也给社会带来了更大的危害性,成为危及社会安全与稳定的一大隐患。因此,一旦罪犯发生脱逃,必须及时将其抓获归案。《监狱法》第42条规定:监狱发现在押罪犯脱逃,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不能抓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密切…  相似文献   

15.
罪犯的劳动报酬权是罪犯基于劳动生产而要求获得相应报酬的一种权利。监狱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报应刑思想的存在和其他主客观因素的干扰,罪犯的劳动报酬权还没有真正的实现。虽然,罪犯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但法律并没有剥夺其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他们在付出劳动成果之后却得不到相应的报酬,这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我国罪犯的劳动报酬权的  相似文献   

16.
刑罚的执行是一个动态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被监管的罪犯从被迫接受改造到主动自觉地接受改造,其心理不断地发生变化。一般而言,罪犯被收监时普遍具有反社会心理,随着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措施的运用,罪犯开始认罪、悔罪,最后下决心痛改前非,重新作人。罪犯的心理转变期间越短,说明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的改造越见成效;罪犯的心理转变期间越长,说明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的改造收效越慢;如果在全部刑期以内罪犯仍未放弃反社会心理,以至刑满释放后,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则宣告了刑罚执行机关对该罪犯改造的彻底失败。改造罪犯的实质是对罪犯…  相似文献   

17.
道德与犯罪有紧密的联系、犯罪直接触及的是法律,但从根本上说是由于道德扭曲和道德沦丧,使其价值追求出现偏差而走上歧途、因此,道德是防止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丧失道德是走向犯罪的开始。对罪犯的道德教育可以使罪犯加深对自己罪行的认识.真正认罪悔罪,能激发罪犯热爱生活,弃恶从善,能为罪犯回归社会打好思想基础。对罪犯的道德教育要做到言教和身教的有机结合;道德教育与道德实践的结合;在道德教育上强调共性与个性的结合;在教育内容上,要将传统文化和时代精神相结合。  相似文献   

18.
零布 《法学研究》1988,(2):96-96
我国刑法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即犯罪已过刑法第76条规定的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为了防止某些不思悔改的罪犯利用时效制度逃避罪责,惩罚那些蔑视法律尊严、逃避侦查或审判的罪犯,刑法第77条和78条又规定了时效的延长和中断。  相似文献   

19.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世纪。为把罪犯改造成为遵纪守法,有文化,有知识,有一技之长的劳动者,必须从战略眼光考虑罪犯的知识学习和智力开发。针对影响罪犯知识,开发智力的因素,应采取如下对策:以劳动手段的改革,以教育经费,资源的投入,以文化教育的改革,人狱政管理的改革来促进罪犯学习知识,开发智力。  相似文献   

20.
半块砖(笔名)在《犯罪与改造研究》2004年第8期上撰文《建立“受害人谅解相关制度的设想”》,提出,在现行监狱执行刑罚的制度框架内,监狱人民警察帮助、指导、监督某些类型或处于某个改造阶段的罪犯,采用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直接(需要受害人的同意)或间接(通过监狱机关、监狱警察或者罪犯亲属)与受害人取得联系。进行沟通,在感情、精神等方面表达认罪服法,真诚认错悔罪,以取得受害人对罪犯的思想改造成果某种程度的认可和表示某种程度谅解的书面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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