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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越南深化经济改革的需要,使越南国内市场更好地融入国际市场,2018年,越南对《竞争法》进行了大幅修改,这一举动表明越南政府对市场竞争的监管理念已经由本身违法原则转向合理原则,监管机构将更多地考虑企业竞争行为所带来的市场影响。新的《竞争法》引入了宽大制度,鼓励参与非法限制竞争协议的企业主动投案,并对竞争监管机构进行重组,将原监管机构越南竞争局(VCA)和越南竞争委员会(VCC)的职能整合成一个新的机构——国家竞争委员会(NCC),由新监管机构统一行使调查和裁决涉及限制竞争和不公平竞争行为的职能。新的竞争法采用合并式立法结构,由反垄断和反不公平竞争两个部分组成。探讨新竞争法中反垄断规制部分的修改内容,从适用主体的范围扩大、监管机构的重整、相关市场和市场份额、反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济集中六个主要方面来阐释新旧竞争法在反垄断部分的修改,是了解新竞争法的最佳途径。同时从监管机构独立性不足、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份额阈值设定过低、严重垄断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这几个方面,分析新的竞争法在反垄断规制部分的修改会对在越南经营的中国企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也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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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研究》2016,(2)
世界各国的竞争法实施机制由私人实施和公共实施两部分组成。欧盟竞争法主要依赖于公共实施,私人实施非常滞后,竞争违法行为导致的大量损害未能得到有效赔偿。通过2013年的《集体救济建议》和2014年的《反托拉斯损害赔偿诉讼指令》,欧盟将进一步推进竞争法的私人实施。由于担心滥诉现象的出现,在集体救济机制构建方面,欧盟采用了"选择加入"模式和"败诉方付费"原则,拒绝整体引入胜诉酬金制和惩罚性赔偿。为了实现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协调,指令在引入证据开示制度的同时对宽大声明与和解声明的开示做出了限制,鼓励合意性纠纷解决方式的采用,明确了先前决定与后继损害赔偿诉讼的关系。对集体救济模式选择的过于保守、激励效果的严重不足以及制度引入的碎片化,使得欧盟竞争法私人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的效果。 相似文献
3.
《欧洲研究》2015,(3)
影响德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区域因素不仅是欧共体这一行为体,更是以欧共体为基点的欧洲治理结构。欧洲治理结构包括自结构、内结构和外结构三个方面。在德国统一问题中,欧洲治理自结构表现为:欧共体成员同质性、欧共体制度紧密化;欧洲治理内结构体现为:欧共体是推动东西德国和解的重要区域平台,区域大国法国是欧共体的创始国与主导国;欧洲治理外结构呈现为:欧共体隶属的美西阵营相对于苏东阵营在西欧拥有权力优势,美国在西欧的多边主义外交政策加强了欧共体的效力。欧洲治理结构属于"强区域治理结构-强国家"互动类型,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德国和平统一进程。区域治理结构与国家统一的研究,对探讨中国统一问题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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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欧盟竞争法的私人执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欧洲研究》2006,(5)
竞争法既可以公共执行,也可以私人执行。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基础以及委员会享有垄断性的豁免审批权,欧盟竞争法的私人执行长期以来不够发达。虽然欧洲法院和欧盟委员会、理事会做了相当程度的努力,但效果仍然不够理想。最近,欧盟委员会颁布了有关竞争法私人执行的绿皮书,指出了欧盟竞争法私人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障碍和问题,希望进一步推动欧盟竞争法的私人执行,发展欧盟的竞争文化。由此可见,欧盟进一步推进竞争法私人执行的决心很大,竞争法私人执行制度在欧盟势必会得到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5.
9·11事件后,欧盟与东盟两大地区集团从维护自身安全及战略利益的需要出发,依托联合国反恐委员会、亚欧会议、东盟地区论坛、欧盟-东盟部长级会议、欧共体-东盟共同合作委员会等一系列机制平台,在许多领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区域间反恐合作,但某些潜在的制约因素也应引起欧盟和东盟双方的重视。目前,欧盟与东盟的跨区域反恐合作仍处于一种标志性、意向性、有限性的规划与实践阶段,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双方将以众多成员国之间双边或多边的功能性合作为主要突破口。 相似文献
6.
大国竞争关系的生成与传导机制是分析大国竞争的重要视角.二战后,在大国恶性竞争的传导路径引导下,美苏争霸不断发酵直至冷战生成.当前,以中美战略竞争为主的大国竞争再次浮现,如何理解大国竞争关系的生成与传导机制是学界亟须思考的现实问题.大国竞争关系的生成与传导分阶段演进,缘起于竞争舆论,发展于竞争决策与竞争政策实践,形成于竞争施动国与受动国之间的互动.不同的阶段反映不同的竞争状态,不同的竞争角色承担建构不同竞争状态的责任.建构良性竞争、恶性竞争,还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折中竞争的关键在于路径的选择.只有通过有理、有利、有节的竞争回应,维持有效的复合沟通机制及寻找利益关系平衡的"谢林点",才能构建起具有包容性的国际良性竞争关系,而这正是当前中国应对美国对华战略竞争和管控中美关系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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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单一会计标准形成的可比的会计信息是资本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然而,会计绝不仅仅是对经济现象进行客观反映的"信息系统",它更是企业组织中确定绩效衡量标准的权力子系统,代表着不同的社会政治结构;当不同国家的企业在同一资本市场上面对某一特定绩效标准展开竞争时,必然导致国家间权力格局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使得会计问题转化为国际政治问题。由此,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本规则,会计标准并非"中性",其背后隐藏着激烈的国家间冲突。欧共体所追求的实现资本自由流动的目标推动了欧洲会计一体化进程;欧共体成员国间以及欧美之间针对国际会计标准主导权所展开的激烈角逐使得欧洲会计一体化的历史进程更明显地表现为一个政治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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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大市场的建立与德国高教改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欧共体大市场的建立与德国高教改革朱绍中欧共体大市场的建立使各成员国在政治和经济上的一体化进程达到新的水平。开放边境使货物交流、资本流动、人员来往得以加强,跨国界合作的增强和经济进一步国际化给各成员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希望,同时,相互间的竞争也变得愈来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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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区域经济利益协调机制的建设进程中,政府是推动区域合作的组织机制,具有内生动力功能的是市场机制.在泛珠三角和东盟区域经济合作处于初始阶段的约束条件下,评价和激励机制对象应该主要针对区域合作中的地方政府,如果缺乏政府间的协调机制,市场经济的利益最大化和资源配置规律决定双方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结局可能是差异性发展和掠夺性竞争.促进泛珠三角与东盟的区域经济合作,必须注意避免无序竞争,扩大区域市场范围,确立利益协调机制与政府规制的边界,从而降低区域交易成本.与此同时,尤其需要制定与实施带有路径依赖性质的制度安排:规则约束机制、信息合作机制、绩效激励机制、利益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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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欧洲共同体市场的建立与进一步发展,欧共体内部私法的协调与统一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阿姆斯特丹条约》为此提供了立法基础。但是到底采取何种方式统一私法,在共同体内部一直存在着争议。本文从必要性、条约基础、立法现状与前景等方面探讨了以冲突法协调欧共体私法的有关问题,认为在欧共体私法协调方面冲突法发展具有必要性与可能性,同时也提出了欧共体发展冲突法的若干特殊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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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的第六次修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德国 1 95 7年颁布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简称GWB) ,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和德国竞争政策的集中体现 ,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 ,是德国经济法的核心。《反对限制竞争法》迄今已进行过六次修订。最新一次修订是从 1 995年开始 ,1 997年 1 1月提出政府草案 ,并于 1 998年 5月在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获得通过。第六次修订的《反对限制竞争法》于 1 999年 1月 1日生效。与前几次的修订相比 ,第六次修订不是对旧法的修修补补 ,而是从体例上重新作了安排。因此 ,可以说 ,这次修订是《反对限制竞争法》迄今为止最重要的修订。修订内容和特点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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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斯本条约》在爱尔兰全民公决中遭到否决,爱尔兰与欧盟制宪进程的互动引起了广泛关注。①本文首先考察了解释欧盟条约改革进程的主要理论模式——自由政府间主义的基本假设及其在欧盟条约宪法化不断加强的背景下面临的挑战。其次,在回顾爱尔兰参与欧共体/欧盟条约改革历史与逻辑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在欧洲制宪会议阶段爱尔兰政府的政策以及《里斯本条约》公决期间的辩论情况。最后,文章提出,小国爱尔兰参与欧盟制宪进程的案例对于自由政府间主义关于欧盟条约改革理论的完善发展,以及未来欧盟条约改革的实践具有多方面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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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商业政策作为规制欧共体对外贸易关系的重要法律框架,代表了欧洲经济一体化的高度成就。《欧共体条约》为该政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却未能就其概念作出清晰界定。从欧洲法院的判例实践来看,共同商业政策应作广义理解方能适应内部市场建设的演进和世界经济贸易形势的变化。在共同商业政策的运行机制中,涵盖领域、权能属性,以及组织机构方面的理事会决策机制和欧洲议会的监督作用问题争议较多,其根源在于该政策突出的"超国家性"触动了成员国敏感的神经。《欧洲宪法条约》对共同商业政策的发展虽然由于该条约自身多舛的命运而存有缺憾,但很大程度上预示了该政策的未来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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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特别代表制度是特使外交在欧盟的新发展,具有后者的灵活性、高层次性和较强专业性,是欧盟为发展共同外交而进行的重要制度实践.本文以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发展为背景,特别代表制度的历史演进为线索,围绕其法理和机制两方面的制度化,分析了特别代表制度在初创、发展、巩固和改革四个阶段对特使外交的运用和创新性建设.欧盟特别代表制度在政策与机制两个层面为欧盟共同外交建设进行了重要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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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协定是欧共体缔结的国际条约中的重要种类,也是欧共体与成员国分享缔约权限的结果.混合协定在缔约主体、条约种类、缔约权限和缔约程序以及违约责任承担等方面都给现代条约法增添了丰富的内容.作为协调欧共体与成员国关系的产物,混合协定体现了它们之间在权力分配方面的争斗与合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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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措施的适用常常不可避免地带来国内不同产业团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平衡不同的利益诉求 ,进而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是一国反倾销法需要妥善处理的课题之一。本文着重探讨了欧共体反倾销条例中“共同体利益”条款在不同阶段 (以 1994年为分界 )的应用情况 ,勾勒出欧共体反倾销主管机关目前在反倾销过程中权衡共同体利益的具体程序和指标评价体系 ,并对这一机制在实践中的应用做出了初步评价 ,指出“共同体利益”条款的存在赋予反倾销主管机关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但是并没能遏制欧共体反倾销措施在实践中的滥用。在此基础上 ,文章分析了欧共体的共同体利益机制对中国反倾销法的完善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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