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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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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彦晶 《理论探索》2023,(4):114-121
设立人设立民商事组织时存在目标组织类型不确定、类型转变、类型多样等特殊情况。设立中公司理论无法解决这些特殊问题,应当在《民法典》第75条、第108条的基础上提炼出“设立中组织”,替代“设立中公司”。“设立中组织”涉及外部责任承担、外部债权行使、内部责任分担、亏损分担、利润分配和组织成员变动六个方面的法律问题,《民法典》第75条、第108条和《公司法解释三》仅能解决前三个方面的问题,后三个方面的问题仍有待解决。“设立中组织”的法律地位应为合伙,设立人不应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设立中组织”内部关系应依据《民法典》合伙合同章规定处理;在责任和亏损分担上,不应适用“实缴”出资比例,而应适用“认缴”出资比例。  相似文献   

2.
《学理论》2020,(3)
随着《民法总则》的颁行和民法典的编纂进程,民事法律体系化问题成为学者们日益关注的焦点。根据立法者原意,《民法总则》通过第128条特别链接条款,将"消费者"概念纳入了民事法律体系,进而确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民事特别法地位。但这一立法举措是否合乎民事法律体系化的要求,却存有疑问。本文以公、私法的划分为切入点,通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性,以及与德国经验的对比论述,探讨了将"消费者"概念纳入《民法总则》这一立法的不足。因此,为了民事法律体系化的逻辑自洽,未来民法典应不再保留"消费者"这一概念。  相似文献   

3.
《学理论》2019,(10)
在最新的《民法总则》中,分别只有一个条文(第121条和第122条)规定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其系统设计必然难以满足法律实践。在中国民法典不打算设立债法总则的情况下,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应该处于民法典的何处,引发学术界激烈讨论。在此背景下,可以考虑借鉴其他国家立法中"准合同"的概念,将这些无处安身的债集中规定在"准合同"一章,以此来使得中国民法典的体系更加完整与规范。  相似文献   

4.
地方设立行政收费范围,存在设立内容范围与设立权限范围,混乱的问题。从行政收费论的角度出发,地方设立行政收费应基于以服务为目的的补偿和以管理为目的的引导要素,充分考虑合法性原则,兼顾地方特殊情形。补偿和引导收费的具体内容都不宜过度描述,地方设立补偿类收费重在程序控制,引导类收费的内容可以参照《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而地方设立的权限应归属于省级地方性法规、规章与人大的决定。借鉴许可、处罚和强制三部法律的立法经验,地方设立行政收费范围的法律条文,采用“设立权限+设立内容”的模式,服务目的产生的补偿收费,由省级地方性法规、规章或人大决定进行设立;管理目的产生的引导收费,则由省级地方性法规设立。  相似文献   

5.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经历了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我国民法典的制定目标,推动了我国第五次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但在民法典的体例结构、立法模式等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尽管制定目标明确,还需要考察我国现行民法典的制定时机是否成熟、立法条件是否具备。根据我国现行民事立法的经验以及民法学理论的准备状况,我国现行民法典应采用渐进式的立法路径,第一步是先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是编纂民法典各分编;第三步编纂民法典。关键是第二步的工作。因调整对象的复杂性、学术理论准备的不足、立法任务的艰巨性、立法技术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出台也是较为曲折的过程。当前需要在学者共识的达成、民法典分编的编纂工作的启动、理论知识的储备以及社会公众基本法律素养的养成等方面,做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从而为我国民法典的顺利出台创造更为有利的时机。  相似文献   

6.
对《刑法》第37条的正确理解和适用需要对该条文在刑法条文系统中的外部关系进行体系性解读。《刑法》第37条与刑法中的其他免刑条文在功能上具有双重的补充关系。《刑法》第13条和《刑法》第37条是我国刑法总则中的两大关节点条文,应罚性和需罚性是分别理解这两个条文的关键,《刑法》第37条是对《刑法》第13条的理性接续。《刑法》第37条与《刑法》第63条对刑法分则中的个罪法定刑具有合力超越的量刑功能。  相似文献   

7.
《学理论》2021,(6)
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保留了2017年《民法总则》新增的胎儿权益保护条款,该条明确为胎儿的继承、接受赠予两项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在继承、接受赠予后的"等",表明胎儿的权益不局限于此。司法实践中对于"等"存在不同的解释,所以对胎儿享有的权益范围出现了争议,如何理解"等"所包含的权益,还需要经过进一步的研究。本文针对《民法总则》第16条的胎儿利益保护条款的适用提出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8.
我国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明确征收决定生效的时间、条件和程序.物权法其他法律条文以及土地管理法等对这些问题也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物权法第28条的适用便出现制度上的困难.实践中多由地方法规或规章来对征收问题加以规制,但层级过低,而且极易造成公权力的滥用,私权利的保护成为一纸空文.建议应采集中立法模式,早日制定一部征收法,统一规范征收行为,并对公共利益、征收程序、补偿标准以及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作出详细规定.该征收法与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征收的法律条文相衔接,共同构成我国征收的立法体系,从而彻底扭转目前我国征收无法可依的现状.  相似文献   

9.
《学理论》2021,(8)
《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人格标识商品化争议中的部分问题做出了回应,取得了一定的建树与成果,但仍存在改良空间。为进一步完善《民法典·人格权编》体系建构,本文从理论争议入手,分析了学界关于人格标识商业利用的观点,最终明晰理论中的"人格权商品化"内蕴为人格标识的商品化,且人格标识商品化权在体系上是一种独立于人格权体系之外的权利,以财产权进行构建更切合我国实际。而后以人格标识保护在实践中的困境为基点,评析了国际上的两种主流模式后认为应当在肯定二元保护模式的基础上加以修整,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色彩。  相似文献   

10.
在时代和民意的呼声中,《民法总则》应运而生,且载满浓浓的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从民情与民意、财权与物权、环保与社会三个维度再考量,期待能够有益于广大人民群众深入系统理解《民法总则》的内容,提高自己的法治素养,并用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益于促进民法典的编撰工作。  相似文献   

11.
马志健 《学理论》2012,(24):102-103
通过对法条解释,理清来源,分析《侵权责任法》第2条和第6条第1款,据以得出结论,第2条仅具有一般宣示价值,并非一般条款。而第6条第1款才是通常意义上的过错责任一般条款。由于第2条并未对其起到限制解释的作用,过错责任一般条款所保护的范围,可能会得出所有受损利益都应保护以及都能获得平等保护的结论。如何解决这一现象,解决案例中的问题,颇有难度。  相似文献   

12.
《廉政文化研究》2022,(1):68-77
监察对象的范围认定及识别标准是监察权行使的重点和难点。监察对象的认定,需要在方法论上回归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以立法条文为出发点。在《监察法》文本中,与监察对象有关的概念表述多达十种,这给监察对象的范围认定增加了一定难度。在监察对象的范围认定上,总则与分则间的差异化规定,尤其对于《监察法》第15条的理解偏差,致使学界对“公职人员”一词的理解存在着广义与狭义之别。监察对象的范围认定在法理上应遵循法律解释、总则效力高于分则效力、法的安定性的原则,厘清公职人员、有关人员和监察对象三者间的关系。在“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判断上,宜采纳身份和行为相结合的双重维度说为识别标准,这样更便于开展监督工作和简便识别程序。  相似文献   

13.
论缔约过失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 ,是一种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契约义务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 ,我国民法理论的法律特征是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约过程中产生的、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以补偿缔约相对人损害后果为特征的民事责任 ,所保护的是权利人的信赖利益。缔约过失责任由以下四个要件构成 :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相对人有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大致可分为五种类型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情形。  相似文献   

14.
《学理论》2015,(26)
法人的权利能力应分为抽象权利能力和具体权利能力。抽象权利能力作为一种主体资格能力不应受目的范围的限制。因此,《合同法》第50条所涉及的法人越权代表行为都是在法人具体权利能力范围下进行的讨论。剖析《合同法》第50条,其中法人越权代表行为适用的法人类型、越权的主体、越权的界限及第三人善意的标准均需理论分析加以明确。  相似文献   

15.
《学理论》2021,(5)
《民法典》1073条吸收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第一次在法律层面确定了亲子关系确定请求权,不再强调亲子鉴定在亲子关系认定中的特殊意义,但该规定仍难以解决代孕带来的亲子关系认定问题。我国采取禁止代孕立场,采用"二分法"原理,将代孕协议效力判断与代孕所生子女亲子关系认定相分离的做法值得肯定,但在对代孕所生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存在立法空白。本文以代孕为视角,比较域外代孕相关立法,认为在我国禁止代孕的大背景下,代孕亲子关系确定还是必须要突破传统的"分娩说"和"基因说",加入委托父母在儿童利益判断标准的位置,认定代孕子女为婚生子女。  相似文献   

16.
2000年12月19日法释[2000]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在2001年2月26日法释[20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却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7.
《学理论》2020,(8)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争长盛不衰,尤其是继2017年我国《民法总则》颁布之后,作为社会与时代的产物,民法典不仅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的先河,而且从内容来看,其表明全国人大坚持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传统。因此如何在民商合一立法体例指导下,使得民法典真正切实地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促进社会发展,是我国立法者所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对此我国的商事规范采取内置于民法典,借助于民法总则中的通用原则与"公因式",对商事行为进行补充与调整,使得我国立法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与实践性。  相似文献   

18.
正主持人语:香港特区有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义务与责任。多年来,香港特区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可谓一波三折。"九七"之前,《香港基本法》第23条的内容在该法制定过程中历经数次修改才最终确定;"九七"之后,2003年香港特区政府提出的《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止步于立法会二读辩论程序,最终被香港特区政府撤回。此后,在相当长的时  相似文献   

19.
刘金露 《学理论》2013,(4):124-125
从案例出发阐述了一般人格权的内涵以及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将其内容概括为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的立法保护模式有三种,我国应在民法典中单设人格权编对其做出规定。司法实践中应合理限制一般人格权的适用范围,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相似文献   

20.
编纂党的组织法规法典是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必然要求,不仅开辟了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的新路径,而且为提升党的建设质量提供了有力保障。党的组织法规法典编纂具有政策基础、理论基础和规范基础等有利条件,可以选择体系型编纂模式,包含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党的组织法规法典的体例结构应以党的组织工作的主要实践活动、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为逻辑基础,综合考虑党的组织法规的立规实践。党的组织法规法典应包括总则编、党员编、选举编、中央组织编、地方组织编、基层组织编、纪律检查机关编、党组编、党的工作机关编、党的干部编、人才工作编和附则编等十二编。编纂党的组织法规法典在立规路径上可以采取专项清理方法、一揽子修改方法、先编纂“域法典”方法和分阶段审议等方法稳步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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