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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56 毫秒
1.
我国金融犯罪立法采取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规制范围较广,涉及罪名较多。《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金融犯罪中的死刑规定,但主刑设置仍较为严厉。完善金融犯罪立法的重点是: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规定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完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法定刑设置,增加单位犯罪主体;对逃汇罪增加自然人犯罪主体;对贷款诈骗罪增加单位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刑法确立了单位的犯罪主体地位,但刑事诉讼实务中对单位犯罪主体的处理非常混乱,导致本该承担刑事责任的单位被免责,或是只追究单位责任人而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必须明确单位犯罪主体的确立标准,只要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经单位决策程序决定,反应单位意志的犯罪,并为刑法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其犯罪主体就应当是单位,而不论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相似文献   

3.
江南 《学理论》2013,(23):137-138,145
所谓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上规定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造成刑法上规定了法定刑后果的犯罪形态。通过对比国内外立法规定以及我国的国情,认为重大道德义务应当作为不作为犯罪的来源之一;通过案例分析,认为不作为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存在"紧急情况无法律"的情形。  相似文献   

4.
“法人”犯罪是指经过法定代表人物做出决定,法人机构有组织、有领导地为法人牟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法人”犯罪作为一种犯罪现象是存在的,但“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却是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的问题。本文从法人制度的沿革及其客观属性和确认法人为犯罪主体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法人”仅仅是被拟制的民事主体,而不能成为犯罪主体。因为法人制度,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完全是为了适应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需要、进入民法领域,成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的。它也仅仅是一项民法制度。因为民法自身就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是随着私有制的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刑法中,立法"定性加定量"的定罪模式决定了罪量要素作为一种"犯罪门槛"普遍存在于刑法分则的条文中,诽谤罪的成立也需要达到特定的犯罪门槛。"两高"关于网络诽谤犯罪的司法解释中对网络诽谤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有针对性的细化,增加的"点击、转载次数"标准和"行政前置模式",促使网络诽谤罪的犯罪门槛下降,并使得网络诽谤罪表现出不同于现实诽谤罪的犯罪门槛。而诽谤罪的"网络门槛"下降,对于法益保护前置化、促进刑法的网络扩张以及指导刑事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积极主义刑法观立足于社会防卫论的立场,主张动用刑法作为防范社会风险的手段。为了应对当前社会中不断增加的安全威胁,我国刑事立法在一段时间内还会以犯罪化为主。刑法以相对积极活跃的形象出现在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可以更好地保护法益。但积极主义刑法观可能存在前置法后置法衔接不畅、违背刑法谦抑主义、犯罪标签泛化等问题。为追求良好的刑法实施效果,应当对积极主义刑法观进行限制。具体而言,在积极主义刑法观指导下的立法活动中,应当以比例原则作为检视刑事立法是否具有必要性的工具。在保护超个人法益和集体法益的选择上,应当倾向于为维持社会秩序有效运转所必需的利益。在犯罪设立模式上,应当坚持立法“定性加定量”的模式,在新罪增设中体现定量因素,将不需要由刑法规制的行为交由前置法进行规制。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强调“但书”条款的作用,通过对个罪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使刑法的处罚范围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7.
关于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单位犯罪作为近年来刑法学界所关注的焦点,同样也是刑法修订过程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修订后的1997年新刑法在总则第二章设专节对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及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作了总括性规定的同时,又在分则的有关章节里规定了具体的单位犯罪的构成法定刑,从而构筑起了一个集自然人刑事责任与单位刑事责任一体化的刑法新体系。这既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也是我国立法界、刑法理论界对传统刑法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一、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根据新刑法第30条的规定和立法精神,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  相似文献   

8.
刑法谦抑性及其边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媛媛 《理论探索》2011,(5):134-137
刑法谦抑性的本质在于刑法的补充性。学界和实务界对刑法谦抑性的实现途径存在一定认识误区:即刑法的主要任务是实现非犯罪化,刑罚改革的方向应以非刑罚化为主,尽量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刑法解释。刑法谦抑性应有其边界,即在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间,要在"严而不厉"中实现谦抑;在刑罚化与非刑罚化之间,要在适度轻缓中实现谦抑;在特殊案件中,要在具体规定与一般原则之间实现谦抑。  相似文献   

9.
为适应惩治日益猖獗的贿赂犯罪的需要,我国有关受贿犯罪的刑事立法不断调整渐趋完善,受贿犯罪从一元走向多元,罪名体系基本形成。受贿犯罪自然人主体在立法上逐步扩大,法律界定日渐清晰,但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相比仍然存在一些漏洞,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回顾了我国受贿犯罪自然人主体立法完善的历史沿革,梳理归纳了各类受贿犯罪主体范围的法律界定并加以必要解析,进而就自然人受贿的立法缺憾与进一步完善问题提出思考建议。  相似文献   

10.
犯罪化和非犯罪化决定着刑法限度的扩张或紧缩。在功能上,二者是方向相异而功能互补的一体两面。因此,刑事立法不应一味采取单轨运行模式,犯罪化和非犯罪化必须交互使用,不可偏废一方。应根据社会关系的变化适时进行刑法的立、改、废。刑法限度不能一味地扩张或紧缩,它应当有自己的弹性限度。  相似文献   

11.
马聪  杨银平 《学理论》2013,(18):134-136
我国刑事犯罪圈的划定即刑法的调控范围问题存在着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现行刑法典及八部刑法修正案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以犯罪化作为绝对主导方向。刑法是社会风险调控中的最后手段。刑事犯罪圈的扩大应审慎进行,明确犯罪化的实质基准,充分发挥刑法解释的机能,在适度犯罪化的同时,积极探索非犯罪化。  相似文献   

12.
周秋琴 《学理论》2009,(26):70-71
单位作为《刑法》中新出现的一类犯罪主体,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一些新问题,应引起重视。  相似文献   

13.
周秘 《学理论》2013,(23):166-167
食品安全的极大社会危害性相比其对经济的危害性,更适宜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范畴。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制持有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规定,虽然持有不安全食品暂时不会发生危害后果,但一旦这种食品进行社会流通,为人食用,必然产生不可逆转的危害后果,故持有不安全食品的行为应在刑法中加以规制。我国刑法和《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完全有可能导致刑事处罚的罚金远低于行政处罚的罚款。建议对食品安全犯罪应以"货值金额"为标准,设定较高的罚金刑限额。  相似文献   

14.
在刑法理论界对于何为犯罪的基本特征存在很大的争论,目前存在着二特征说、三特征说及四特征说。通过对不同学说的考察主体、视角与方法的研究可以揭示几种学说的关系,并且能从另外一个新的角度来考察犯罪的基本特征问题。  相似文献   

15.
富毓 《理论视野》2013,(5):76-78
一、农村土地用益物权主体及其民法地位(一)农村承包经营户《民法通则》将民法主体二分为"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并将农村承包经营户列于自然人项下,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却将农村承包经营户解释为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并列且区别于"自然人"而存在。这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可以称为继自然人、法人之后的"第三类民事主体",其特殊性可以总结为两  相似文献   

16.
崔冬 《行政论坛》2011,18(1):64-68
行政违法与犯罪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其法律后果分别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二者属于社会危害程度不同的违法行为。行政违法与犯罪的衔接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以罚代刑现象严重,多次行政违法与犯罪的衔接缺乏理论依据,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缺少相应的程序规定等。针对上述问题,应当从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行政处罚与刑法的折抵、多次行政违法向犯罪转化、增加刑法罪名等方面完善现有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7.
二、实践中的法人刑事责任正如我们指出的那样,执行刑法的传统理论并不能证明对法人被告施以刑罚的合理性。尽管如此,法人刑事责任现在正成为我们法律体系中一个已经确立并不断扩大的领域。下面,我们研究一下这方面主要的法学方面的进展。A.普通法规则受到质疑早期的普通法拒绝中世纪的法律中大量存在的共同犯罪和连带犯罪的概念,只有在有犯罪心理的状态下——普通法研究者通常称为“恶毒的意图”——实施有害行为的自然人,才可构成犯罪。这一规则排斥了法人有罪的可能。正如1701年英格兰首席大法官宣称的那样,法人不能被控有罪。这…  相似文献   

18.
市场信用犯罪是指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市场信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本类罪的共同客体为市场信用;客观上具有侵害受刑法保护的市场信用这一行为;主体为市场经济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上为故意,大多具有牟利性。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市场信用犯罪分为不同类型的犯罪。  相似文献   

19.
在法定犯即将到来的时代,食品安全犯罪应适时地调整为刑法典与附属刑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当前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调控范围过于狭窄,应拓宽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对象和行为方式。食品安全犯罪在法定刑设置上存在法定刑过于宽泛、非监禁刑与资格刑的阙失等诸多问题;在当前不能完全取消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死刑的情势下,将食品安全犯罪的死刑适用主体限定于"产品的生产者"较为妥当,以彰显严格限制、减少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20.
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行为涉嫌高空抛物罪。该罪状套用了民法典中高空抛物规范的表述,存在诸多不妥,民法典中高空抛物规范主要考虑其所造成的民事责任归责和责任承担,刑法中高空抛物罪主要考察高空抛物是否因情节严重成立犯罪以及刑罚裁量,二者立法目的、归责方式等存在根本不同。高空抛物罪之“高空”立法用语存在问题,以“空中抛物罪”作为罪名或许更能体现出空中秩序法益全面保护的立法目的。“抛掷物品”可以用手来完成,利用其他肢体动作或者借助器械也可以完成;不作为也可以成为高空抛物的行为方式;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是高空抛物罪的适格主体,但是其可以利用高空抛物实施其他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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