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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为了与《食品安全法》和《药品安全法》保持"实体规制一体化",更加有效地预防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立法需要从宏观到微观予以完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应被调整到"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应增设"运输"和"储存"两种行为类型;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应将"拒不召回"增设为加重犯,且应增设过失犯;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罪犯的禁止令和从业禁止应上升到资格刑的高度予以审视,且应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予以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罪属于具体危险犯,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界限主要在于有没有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罪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特别规定,发生法条竞合时,应从一重处。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主要在于主观上是否对危害后果持积极追求态度。无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不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相似文献   

3.
陈婷婷 《学理论》2013,(20):112-113
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基于功利主义的现实需要和具有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的优点而存在。我国刑法中不存在严格责任,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变化,特别是针对持有型犯罪和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工程项目建设犯罪而言,借鉴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将会产生重大作用。  相似文献   

4.
刑法中的危害结果作力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的客观显示,在刑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时至今日刑法学界对其概念及相关问題仍有颇多争议。本文试图从一个较新的角度论证危害结果不应定义为对社会关系的损害;只有现实的危害结果而不应有可能的危害结果;提出刑法中的危害结果是行为结果消极影响大于积极影响并达到刑法规定应予制裁程度的一种事实状态,危害结果在刑法条文的规定中并非一个绝对确定的状态,而是达到一定程度的由小到大的一个消极影响状态区域,某一具体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只有处在这一区域内才构成某一特定罪的危害结果;最后重新界定了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相似文献   

5.
江南 《学理论》2013,(23):137-138,145
所谓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上规定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造成刑法上规定了法定刑后果的犯罪形态。通过对比国内外立法规定以及我国的国情,认为重大道德义务应当作为不作为犯罪的来源之一;通过案例分析,认为不作为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存在"紧急情况无法律"的情形。  相似文献   

6.
食品安全是维系民生和社会安定的重大问题。在严重危及民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食品犯罪案件层出不穷的情况下,以“严刑峻法杀无赦”的重刑主义规制食品犯罪无异于舍本逐末;反之,在食品犯罪认定中,降低因果关系的证明强度,提高刑罚的不可避免性,才是规制食品犯罪之正途。对此,在食品犯罪认定中可引入过错推定责任、疫学因果关系说,将食品犯罪认定中因果关系的证明强度相对淡化,从而遏制食品犯罪的高发势头,保障民众食品安全。  相似文献   

7.
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的司法解释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本罪的入罪门槛,以仅设置下限不设置上限的罚金刑方式回应本罪谋利性本质,并且将本罪客观行为从“生产、销售”扩大至“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可谓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方式全面规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行为.然而,其仍未解决食品监管渎职罪规定笼统、入罪门槛模糊以及本罪共犯范围过宽的问题,并未做到宽严相济、宽严有度,实现对本罪的合理规制.  相似文献   

8.
随着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废止,我们国家步入"后劳教时代",原先由劳动教养规制的社会危害行为如何进行符合现实国情的规制,是摆在我国理论界、实务界的一个突出问题。刑法修正案(八)、(九)将部分劳动教养规制的行为经犯罪化(如扒窃、多次盗窃、多次敲诈勒索)后纳入刑法的调整,至于其他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理论界提出了"轻罪化"的处理模式:引入犯罪分层理论,将犯罪依照严重程度不同分为轻罪和重罪,继而将劳动教养法律规定所处罚的社会危害行为纳入轻罪的范畴,构建轻罪法,并设定不同的处置制度、程序,实现刑罚制裁的一体化。然而,理论界虽对轻罪、轻罪立法的研究已颇多,研究的历史也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但对轻罪的基本概念、属性、种类、范围的研究存在诸多不同的观点,并且诸多观点是在现行刑法的制度框架内提出,因而仍有待深入,以域外的立法经验作为考量,厘清轻罪的这几个基础理论问题,从而为轻罪立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9.
从食品安全规制看“三鹿奶粉”事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近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折射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严峻性和政府在社会性规制领域中时食品安全规制的缺位与不当,借鉴美国经验,应该从六个方面重构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规制体制:建立与宏观调控相匹配的包括食品安全规制在内的微观规制体系,建立食品从生产到消费整个生命周期的安全风险管理系统,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重构食品安全规制体制,完善食品安全规制体系,设立行政问责制.  相似文献   

10.
关于完善我国战时犯罪规定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刑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战时的定义 ,并在“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基础上 ,修改、补充、完善了一些战时犯罪。但是实践证明 ,刑法关于战时犯罪的规定过于抽象 ,而且不十分全面 ,特别是没有将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关于战时犯罪的有关规定纳入刑法。因此 ,本文将参考国外的有关法典及战争法的相关规定 ,结合我国的实际 ,对完善我国军事刑法 (主要是关于战时犯罪的规定 )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1.
我国的食品安全犯罪正变得日益猖獗,尽管通过《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等新法的实施,已经起到了明显的扭转作用,但是由于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控制体系仍不完善,对于全面遏制食品安全犯罪仍有很大难度。只有重新梳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控制体系并加以协调、完善,才能更好地实现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控制。  相似文献   

12.
定量式规定构成了我国刑法与大陆法系刑法分则罪名立法模式的重大区别。犯罪定量因素的本质在于其体现了行为达到应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基本犯既遂意义上的犯罪成立要件。犯罪定量因素不应局限于客观的犯罪数额、犯罪结果,还应当包括犯罪动机和不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目的。  相似文献   

13.
为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了重大修改。结合修改内容,研究对该罪构成要件中的食品含义、行为方式、明知的认定,量刑情节中“其他严重情节”、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毒品犯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类罪的区分,有利于促进修订后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司法适用。  相似文献   

14.
《学理论》2018,(10)
俄罗斯洗钱犯罪具有潜伏性、有组织性、高技术性的特点。俄罗斯刑法第174条和174-1条对洗钱犯罪进行了全面完善的规制。我国刑法可借鉴俄罗斯刑法规定,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在立法上对自洗钱行为进行入罪处理。  相似文献   

15.
加重业务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刑事责任的依据在于:这是对业务者敬业职守特别要求的体现,是业务者违反较大注意义务的责任体现,是业务过失行为违法性责任要求的体现,是多数国家抑制业务过失犯罪的有效措施。我国刑法关于业务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并没有完全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目前学界的建议也存在诸多不足。为解决业务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刑事责任分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问题,应采取适当提高自由刑幅度、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的方式来加重业务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6.
崔冬 《行政论坛》2011,18(1):64-68
行政违法与犯罪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其法律后果分别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二者属于社会危害程度不同的违法行为。行政违法与犯罪的衔接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以罚代刑现象严重,多次行政违法与犯罪的衔接缺乏理论依据,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缺少相应的程序规定等。针对上述问题,应当从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行政处罚与刑法的折抵、多次行政违法向犯罪转化、增加刑法罪名等方面完善现有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行贿罪规定了明确的犯罪目的:"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是未把"谋取正当利益"纳入刑法惩处的范围,这是不妥当的。这样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合理性:不利于处理受贿罪的关系,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将对社会将产生不利的影响。  相似文献   

18.
修订后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毒品犯罪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刑法理论界与实务部门看法不一。其中非法持有毒品问题,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问题,盗窃、抢劫毒品的定性问题,毒品犯罪中"明知"问题等,是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的难点问题。  相似文献   

19.
田然 《学理论》2013,(3):131-133
单位是单位犯罪的主体,根据近代刑法的罪责自负原则,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应由单位单独承担,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应当承担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我国目前对单位犯罪处罚有"双罚制"和"单罚制"两种模式。对单位仅处以罚金刑难以体现罪刑均衡,因而我国刑罚体制要做出相应调整,增加单位资格刑。  相似文献   

20.
我国金融犯罪立法采取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规制范围较广,涉及罪名较多。《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金融犯罪中的死刑规定,但主刑设置仍较为严厉。完善金融犯罪立法的重点是: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规定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完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法定刑设置,增加单位犯罪主体;对逃汇罪增加自然人犯罪主体;对贷款诈骗罪增加单位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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