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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程序主义民主观述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以交往理性为手段 ,藕合共识与歧见之间的裂口 ,以期建构一个普遍的规范基础 ,去理解、分析和批判现代社会的结构。但是 ,他所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是 ,如何使理性地商讨公共事务与民主决策成为可能 ?即如何将商谈伦理学与现实世界联系起来 ?这是哈贝马斯建立的交往行动理论必须承担的任务 ,也是其理论归宿。民主产生法律的程序是法律合法性的唯一后形而上学根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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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4)
以法律商谈理论中"对话""商谈""商议"或"沟通"等主体行为及其价值、准则、精神与理念为基本结构,探索建设商议式司法的基本理论、机理、机制与原则意义重大。阐释和界定商议式司法的概念就是在"理想的言谈情景"和中国法律制度框架下,对于案件本身在实体事实与法律责任认定以及在程序选择适用等方面,允许所有司法活动参与主体通过平等理性的参与以及彼此的交往行动,以对话、商议和论辩的方式达成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和合理可接受性的普遍有效共识;商议式司法的基本特征在于对话性与商谈性、程序性与合理性的统一,运行中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平等自由原则、真诚原则和有效性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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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谈法律理论与我国的立法商谈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哈贝马斯的商谈法律理论认为:公平立法乃是具有"自主性"的公民间达成的共识,公平立法必须建立在合理的商谈程序和论证规则的基础上,公平立法有赖于公共领域的形成.哈贝马斯商谈法律理论视角下的当代中国立法商谈机制存在如下诸多缺陷:立法商谈参与主体的有限性,立法商谈对象的局限性,立法商谈缺乏辩论性,立法商谈重视实用性,立法商谈能力参差不齐.走向更为规范的立法商谈需把握好以下几点:确立主体际的立法理念,保障公民平等的立法参与权,建立合理的立法商谈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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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和法治是有区别的两种理想。在历史上和现实中,既存在没有法治的民主制度,也存在没有民主的法治体系。民主是一种国家构成论,它首先关系的是公共权力的来源和公共制度的建构主体;法治则首先假定一套制度已经建立,然后追问这套制度是否能够言如其实,是否无需任何法律之外的力量就能实现社会交往的秩序。在现代社会中,民主和法治的理想可以结合起来,形成一种更加成熟的民主和一种更加稳固的法治。这种结合的关键,是自由主义的个人权利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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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俊华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2,(6):12-16
哈贝马斯是西方马克思主义重要流派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杰出代表,是世界顶尖哲学家.他在交往行为理论的根基之上建构了商谈民主理论.商谈民主作为民主制度的一种新设计,是对西方竞争性民主模式的反思与替代.协商民主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之一,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的发展完善还需要积极借鉴和吸收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思想精华.哈贝马斯的商谈民主理论对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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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的政党法治建设最根本的依据是国家宪法和党章,其基本原则是借鉴内生型法治和外生型法治的优点,实现自然演化与理性建构相结合;其具体途径是培养有利于实现国家法治文明与政党法治文明的法律文化、确立党员的法权人格、实现政党权力运行的法治化、实现政党民主的法治化、加强法治文化资源的整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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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社会主义》2021,(3)
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需要在深入解析西方"宪政"话语的基础上超越西方"宪政"话语。理解西方"宪政",不能脱离其原初置身的特定"文明情境",如此方能避免掉入"普世价值论"或"阶级定性论"的窠臼,从而把握人类政治治理的基本问题,即主权者与法律的关系问题,理性与意志的平衡问题,国家能力、政府责任和法治的统一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这些基本问题的回应与解答体现了对西方"宪政"话语的超越,包括借鉴吸收了西方"宪政"话语的合理内核,在根本上是为了服务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强调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高度统一,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三位一体基本框架下进行法治建设,为实现"善治"而更加注重治理权的积极作用,基于中国文明情境而为人类政治文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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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理性是"法治中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合规律、合目的、合真理,构成法治理性质的规定性和现实价值。法治理性的基本要义重在五个方面:一是宪法、法律至上。宪法和法律必须在事实上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威、绝对权威。二是以法治替代人治。法治永远优于人治。在公正的法治社会,法律不是工具而是"法之统治"。三是以人民权利制约政治权力。人民是法治的主体,政治权力则为法治的客体,它必须接受体现人民公意的法的统治和约束。四是以契约自由驱逐天然自由。以规则取代无序,以简约取代复杂,以理性约束行为。五是以法治文化建构公平正义。全社会信仰法治、推进司法正义、法治成为公民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构成法治文化的重要指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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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索》2016,(5)
交往行为理论是先验性与经验性相融合的产物。生活世界是交往得以达成的基础,因为它既可以作为交往行为的先验背景知识,又是与交往行为息息相关的日常经验场所,一切交往行为都以它为背景、由它而阐发。普遍语用学是交往行为合理化的工具,哈贝马斯在为交往行为设定一般假设前提语言有效性要求的基础上,又将这种前提的获取归诸经验分析。商谈伦理学是交往行为合理化的准则,哈贝马斯从既向往理性化又存于经验世界阐述了交往规范的双重性,并运用递进式道德发展模式,阐明交往个体达成理解的方式是个体经验对先验道德的一种确证。因此,交往行为只有在先天规范同后天经验相结合时才能达到合理化,交往行为理论也就成为一种先验性与经验性相融合的社会理论。但是,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带有先验论和实用主义色彩;"语言批判"基于文化层面,仍然是一种意识形态批判;商谈伦理建立在规范理论基础上,它对交往行为的评价也是具有局限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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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重大任务,这表明我们党已经找到了让民主在中国更加有效运转的新路。这条民主新路就是从作风民主走向制度民主,从实质民主走向程序民主,从不受宪法和法律约束的所谓"大民主"走向法治民主,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制度民主、程序民主和法治民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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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重大任务,这表明我们党已经找到了让民主在中国更加有效运转的新路。这条民主新路就是从作风民主走向制度民主,从实质民主走向程序民主,从不受宪法和法律约束的所谓"大民主"走向法治民主,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制度民主、程序民主和法治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最终目标。加快推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需要从我国民主政治现实出发,循序渐进,区分长期目标和中近期目标。长期目标是建设高度民主的国家政体和健全成熟的法治民主,中近期目标是积极推进国家治理层面的民主和法治。具体路径是将政策过程中的民主作风上升为民主决策的制度和程序,积极发挥已有的民主机构在立法和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大力发展党内民主和党内法治,健全完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强化法治对民主的保障和约束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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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合法化具有双重目的:合法地位和合法性.相对于合法化的程序意义与政策的合法地位,政策实体的合法性更具终极意义.鉴于合法化的体制内和体制外主体各自的局限性,作为政策实体合法性依据的科学、民主、法治等价值标准不能依赖任一主体的单方面努力.只有通过两种主体在现有理性能力的基础上展开博弈,才能最大限度保证和实现政策实体的合法性,逐步化解"合法化困境",从而为"开启政策执行之门"夯实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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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素艳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1,(5):130-132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当代践行民主法治国家的理性选择。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与宪政中的民主法治理念具有天然的契合性。该制度的建立必须依托于民主法治的理念,在民主法治的维度内展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对于保障公民知情权、打造法治政府具有积极意义,但在贯彻民主法治理念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