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黄静苛 《学理论》2012,(14):93-94
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这类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广泛,问题频发,亟须规制。在现行法律和政治制度中,对非立法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可能和必要的。借鉴国外的制度设计和国内的理论研究,对我国构建相关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
汪平 《行政论坛》2004,(3):55-57
加入WTO,对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我们必须对WTO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因此,应构建一套既适合WTO规则需要,又符合中国宪政结构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3.
创新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目前仅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一定范围内存在。应通过修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对行政机关提供的、除宪法和基本法律以外的、任何用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律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能否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4.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不能对其进行司法监督,这严重限制了司法机关监督作用的发挥,也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建立中国特色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5.
抽象行政行为是世界各国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项最重要的手段。我国目前的抽象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看似完备实际上收效甚微,其根本原因在于自我监督的局限性。司法审查与举行听证相结合是构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的理想模式。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不仅能充分实现国家权力制约机制的平衡状态,而且符合现实的要求和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听证程序利于事前防范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发生,克服行政行为在制定过程中民主性的不足。  相似文献   

6.
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问题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本文首先通过对行政行为构成要件的分析,把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行政立法行为排除在抽象行政行为之外,从而界定了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其次,分析了我国现行监督机制由于排除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和复议监督而形成的监督不力以及由于这种监督不力造成的种种违法现象,指出了强化监督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了强化监督的具体措施——司法审查和复议监督,并分析了其可行性。  相似文献   

7.
论行政诉讼审查的适当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审查的适当性是指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应达到什么程度。目前,我国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审查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而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只限于合法性审查,一般不包括合理性审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审查体系,架构合理的审查模式,有必要区分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分别确立适当的标准和范围。  相似文献   

8.
胡峻 《理论探索》2015,(3):110-114
对不良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是实现社会公正与维护行政行为公信力的需要,是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运行的需要,是行政行为正当性的基础,是保障公民正当权益的需要。其可行性在于:现行法律制度已经明确了对部分不良行政行为实行司法监督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已有对不良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先例,对不良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的外部条件已成熟。对不良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的具体措施是:对不良行政行为进行司法问责,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对不良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完善对不良行政行为司法监督的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9.
应急行政行为应当受到司法审查的规制,否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在受到应急行政行为损害时得不到司法救济,有违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在理论层面上肯定应急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的同时,应在实践层面上针对我国应急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制度缺失进行研究,探讨我国应急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可行性;通过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法制与行政诉讼法的研究,亦可明确我国应急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建立应急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规则.  相似文献   

10.
依合法之法行政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发现违法之法,适用合法之法不仅仅是立法机关的权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对此也不能置若罔闻。司法机关的司法审查制度与行政行为具有同样的要求,虽然他们都无权撤销相应立法,但他们必须正确适用法律,因而就必须掌握判断技术。由于司法审查的不足,这些技术在当今的研究中并未受到重视。  相似文献   

11.
周兴芳 《学理论》2012,(35):98-100
长期以来,是否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特别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边界问题,学界和司法界均存在不同的认识。从加入WTO后我国法治改革的需要;法治发达国家的共同选择以及保护公民宪法性权益的必然三个方面来探讨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问题并进一步阐述其边界。  相似文献   

12.
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检察监督源于抽象行政行为自身存在的缺陷和现行抽象行政行为监督体制存在的不足。我国应立足于成本和现实两个维度进行考量,构建"二段多阶"抽象行政行为审查方式。建立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制度,可以弥补现行监督制度的不足。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启动主体包括公权力主体和私权力主体,不同主体决定了命令、建议、申请和职权四种启动方式。排除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家主权行为和行政机关内部行为后,监督内容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的实体和程序,监督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宽容标准和严格标准。抽象行政行为检察监督应按照监督程序分别采用检察建议、检察意见和审查请求等具体方式。  相似文献   

13.
行政行为抽象与具体的分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应然性充分体现了该分类存在的价值,在分类基础上对抽象行政行为作全面研究,其进入行政诉讼的过程对法治的推进、人权的保障、实现宪法可诉和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都大有裨益。在这一过程中,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分会越发模糊,随着其上述使命的完成,该分类存在的必要性也会逐渐减小直至消失。  相似文献   

14.
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一般没有争议,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则一直有分歧。一部分同志认为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均是行政法制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性是对合法性的延伸和补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审查是行政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性进行审查可以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提高行政管理效能。而且,从诉讼发展趋势看,现在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都进行司法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权审查其合法性而不考虑在法律范围内如何进行更为适当、更为合理,不足以规范行政权的先例,相对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仍得不到相应的补救。另一部分同志则认为,行政诉讼只能是合法性审查,这一特点是由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所决定的。在我国,行政权以及司法权都由权力机关的权力派生,受国家权力机关制约,二者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活动领域。只是由于行政诉讼法的特别授权,司法权才能通过自身的运用实现对行政权的监督。因而,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只能限于合法性,否则,国家职能分工和平衡状态将被打破。裁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争议属于审判权范围,行政行为在法律范围内如何进行更为适当的行政法律最有经验,对法律问题最能作出正确评价,而行政机关长期进行行政活动,对行政管理最为熟悉和最具有行政管理知识,对在法律范围内如何实施行政行为更为适当、更为合理、更为有效最有经验,因此,合法性问题应交由人民法院解决,适当性问题留给行政机关解决。  相似文献   

15.
刘宇 《学理论》2012,(13):140-141
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司法救济制度,是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相并列的一项独立的诉讼制度。尽管税务机关涉及的行政诉讼案件不是很多,但是税务机关固有的一种优越感,导致税务机关对行政诉讼方面的知识掌握得不是很多,结合工作实践,从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的证据、行政诉讼的程序等方面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16.
行政议价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协商,然后根据协商结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当前广泛存在的行政议价大多属于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的行为.造成行政议价广泛存在的原因主要包括立法过程博弈不充分、行政机关部门利益化驱动、法院司法审查权的过度狭小.要禁止行政议价,关键是要消除行政议价的成因.  相似文献   

17.
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然而,理论界对它的法律监督问题不够。本力图从司法监督的角度分析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监督的法理依据和现实需求,论述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的可靠性,并认为实行司法监督的可行性途径是充实检察监督和完善审判监督。就此作提出了一些具体做法。  相似文献   

18.
我国《行政诉讼法》确定了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标准 ,基本上适应了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刚刚起步的现实 ,但存在一定缺陷 ,应当通过确立灵活的司法审查标准、确立正当程序的司法审查标准、确立合理性的司法审查标准等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9.
行政程序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的必备要件,因此,应对违法的行政程序进行司法审查。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仅限于法定的外部强制性行政行为并应遵循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无司法变更权原则以及一定的步骤。此外,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应以公正和效率为标准,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相似文献   

20.
论行政程序法诚信与信赖保护原则的确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诚信与信赖保护原则是从民事私法领域演变到行政公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诚信与信赖保护原则的确立将带来行政程序立法上的制度创新和观念变革 ,它将具有以下功能 :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约束行政行为 ,树立责任政府形象 ;有利于完善司法审查制度 ;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诚信与信赖保护原则是抽象的 ,确立这一原则对于行政主体行为的要求、违反这一原则应承担何种责任、以及这一原则在行政程序法中处于何种地位均系本文探讨的内容。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