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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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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罗钢 《理论探索》2014,(2):121-124
台湾废除死刑之渐成体现在:在实体法层面,通过一系列修法来限制和逐步废除死刑;在程序法层面,对死刑案件适用更为严格的诉讼程序。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以及民间团体"三位一体"的积极推进,是台湾废除死刑之推动力量。台湾死刑的废除进程启示我们:重视废除死刑资源的整合,形成合力;注重社会民众启蒙,以个案引导民意,在注重死刑被告人权益保护的同时,提升对被害人权益的关注和保护。  相似文献   

2.
赵伟 《学理论》2014,(4):126-128
《刑法修正案(八)》在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在这次修改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规定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将不会再判处死刑,我国死刑罪名将由68个减至55个,我们国家虽然仍然具有死刑制度,但是却在废除死刑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当然死刑的设置以及废除,是与当前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个人的价值观、伦理观、道德关系等相互作用的产物,随着当前人权发展,以及现代文明的发展,死刑本质上不道德、残忍以及对预防犯罪作用不大的一面逐渐被人们意识到,死刑并不可能从根本上预防犯罪,死刑的废除是一个逐渐消亡的过程,在我们国家已经逐步展开。力求从经济犯罪的死刑废除的理论争议、适用状况,以及死刑废除原因、制度建设等方面逐步剖析当前为什么应当废除死刑,特别是对经济类犯罪的死刑废除的紧迫性。  相似文献   

3.
林维 《瞭望》2005,(17)
由于死刑核准权回收问题的讨论以及最近佘祥林、聂树斌等死刑错案的揭露,舆论普遍呼吁对于死刑尤其是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必须慎之又慎。而恰成鲜明对比的是,对于经济犯罪限制适用死刑(主要指死刑立即执行)这一学术观点,媒休所反映出来的公众舆论却持普遍而长期的反对态度,批评激烈者甚至认为这是知识分子对官员阶层的维护。这是民意对这一学术观点的最严重误读。  相似文献   

4.
在犯罪经济学中,弹性用来表示犯罪数量的变化对刑罚严厉程度的反应程度或灵敏程度。在国际社会呼吁废除死刑的大背景下,运用需求弹性理论分析发现,当前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在"生刑"范围内缺乏弹性,但现有刑罚结构不具有废除该类犯罪死刑的现实条件。只有通过设置死刑替代刑、严格执行减刑假释制度、提高堵截性条款的适用性,才能保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刑罚弹性,使废除该类犯罪的死刑具有现实可能性。  相似文献   

5.
死刑制度违背人道主义和人权主义,国际社会许多国家已经废除死刑,我国虽现阶段还没有废除死刑的基础,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国民人权意识的增强,对死刑适用的限制甚至废除将会实现。特此提出一些限制内容如下:改变死刑观念;在实体上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健全死刑核准程序、执行死刑的方式;死缓制度对死刑制度的限制;刑事政策对死刑适用的限制。  相似文献   

6.
张正雯 《学理论》2012,(15):81-82
通过李昌奎案一审、二审以及再审风波引出我国的死刑适用问题的现状,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之间的界限模糊。然后具体分析二者之间的区别,提出合理界定二者之间的界限。通过比较分析借鉴国外的废除的情况,提出废除死刑的条件。最后得出我国由于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所以我国现阶段不能够废除死刑。  相似文献   

7.
马党库 《理论导刊》2013,(1):111-114
民意对死刑适用的影响的本质是制定法与习惯法之间的张力,是制定法体现的理想性与习惯法体现的保守性之间的冲突。民意对个案死刑适用既有正面影响,也有负面影响。正面影响能促使法律合理协调理想性与现实性,使法律达到理想性与现实性的统一,从而促使法律的完善。要慎重对待"民愤"对个案死刑适用的不当影响以及防止将被害方的意见误认为是民意的错误认识。  相似文献   

8.
刘旭威 《学理论》2013,(20):131-132
进入21世纪,废除死刑的呼声渐渐高涨,但是我国目前的国情还难以完全废除死刑制度,因此需要在程序上加以改革来保证死刑制度的公正以及效率。借鉴英美法系的先进体系,提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添加死刑听证制度作为现在到完全废除死刑制度的一个过渡。  相似文献   

9.
死刑存废争论双方分别站在各自立场对保留或废除死刑提出不同见解,但由于缺少充分的证明而无法说服对方,死刑存废问题并未真正得到解决。事实上,保留或废除死刑不应仅仅在抽象的高度上泛泛而谈,而应该针对具体罪名加以判断。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渗入到同为公法领域的刑事法领域的可能,并为解决死刑存废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比例原则之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要求为具体罪名保留或废除死刑提供了标尺,而我国历次死刑罪名的消减也恰恰体现了比例原则解答这一问题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相似文献   

10.
马克思恩格斯的死刑思想经历了萌芽、形成和完善三个阶段,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容。马克思恩格斯一开始并不主张废除死刑,只是反对资本主义国家死刑制度的轻率、伪善和残酷;后来认为死刑既是不公正的,也是不适宜的,要求彻底废除死刑;最后提出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建立死刑制度,死刑制度在共产主义将会彻底废除。研究马克思恩格斯死刑思想,可以得出几点启示:第一,必须动态、全面地理解马克思恩格斯的死刑思想,只看到他们一时的死刑思想而忽视他们一生的死刑思想,或者将他们的死刑思想割裂开来都是错误的;第二,不能教条地对待马克思恩格斯的死刑思想,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应该废除死刑,资本主义国家即使废除了死刑但由于其基本制度的不合理性也不是文明的社会;第三,死刑有其自身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其消亡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条件,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充分发展生产力,完善社会制度,大力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质,为消除死刑积极创造有利条件。  相似文献   

11.
李洪杰  张晓光 《学理论》2011,(20):69-70
新中国成立后,对贪污罪一直延续着死刑政策,将其法定最高刑设置为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类型犯罪的死刑,这是刑法实施32年来首次废除死刑罪名,但是,呼声最高的贪污罪却没有废除死刑适用。死刑对于贪污罪个别预防是不必要之刑,也不具有特别的一般预防功能,在未来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应当分阶段、逐步地废除贪污犯罪的死刑适用。  相似文献   

12.
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作为一个古老的话题,对其争论由来已久。笔者借本文分析了毒品犯罪死刑废除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分别从立法、司法、量刑制度的层面提出我国式的毒品犯罪的死刑废除,以不断顺应刑事司法改革的趋势。  相似文献   

13.
贾莉蔷 《学理论》2012,(20):107-108
死刑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刑罚,也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最严厉的刑罚。当今世界有些国家废除了死刑,有些国家仍保留着死刑。我国从目前的政治、经济实际出发,保留死刑,坚决贯彻"少杀慎杀"的政策,因此,认真研究死刑的法律适用,是我国当前极为重要的课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4.
邢久强 《党政论坛》2008,(19):40-41
胡锦涛同志在人民日报60周年重要讲话中指出,新形势下,新闻宣传工作要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提高舆论引导能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更好地发挥宣传党的主张、弘扬社会正义、通达社睛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隋绪、搞好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5.
《学理论》2017,(11)
由于当下种种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和制约,各个国家在都使用各种技术措施向其他国家和国内公众积极地表达其对死刑废止的态度,以表态防止国际舆论的批判。就我国死刑的前景是废除还是留存,从国内外形势和死刑本身的性质的探讨出发,短时间内废除死刑是不符合我国国情和生产生活状况的鲁莽决定。而我国现阶段对死刑的保留和限制是能够为社会所接受的正确选择。  相似文献   

16.
建构主义作为一种政治观念和方法,被罗尔斯在其《政治自由主义》中称之为"政治建构主义",用作解释他的正义理论。而柯亨则在《拯救正义与平等》中,集中批判了这种社会正义的建构主义。社会正义的建构主义试图在原初状态下建构出正义原则,柯亨认为无论是建构的方法还是关于正义原则的解释,都存在着许多问题。柯亨对罗尔斯为代表的社会正义的建构主义的批判主要从正义的特殊性、首要性以及受环境的影响等几个层面展开。这种批判实际上也是规范与道德之间的权衡和论战。  相似文献   

17.
网络民意在公共决策中的双面解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与发展催生了网络民意的形成。互联网的虚拟环境一方面为网络民意的表达和生长提供自由空间;另一方面,数字鸿沟导致的网络主体结构失衡性问题,网络空间虚拟性、匿名性导致的网络主体去责任化及群体极化问题,又削弱了网络民意的真实性。因此,在政府公共决策中,对网络民意应该秉承"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的原则兼收并蓄,将其作为一种重要的民意依据而正确地加以引导、甄别和合理吸纳,同时加强对网络民意的舆论引导。  相似文献   

18.
网络民意表达是基于互联网技术支撑下的一种新的民意表达方式。与其他民意表达方式相比,网络民意表达在依托载体、发生场域、传播优势、作用效果等方面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民主诸目标的有机复合构成网络民意表达的现实需求和一大特点。网络民意表达是社会潜意识被逐渐放大的结果,其形成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曲折反复的发展过程。  相似文献   

19.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导下我国刑罚种类的立法完善,应当着重对死刑进行改革,严格死刑案件的适用条件,废除绝对法定刑为死刑的规定;修改无期徒刑的规定,适当延长有期徒刑刑期,完善资格刑,以更好地实现刑罚价值与目的.  相似文献   

20.
关于民意的民主性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主能否简单地等同于民意、多数裁定,多数人的意志能否等同于正义,这是目前理论和实践中极易混淆的命题。多数裁定原则只是民主的一个基础性运行规则,不是民主本身。民意表达也仅是民主的一个属性——意志性。民主更重要的是它的主体性。将民主等同于民意、多数裁定,实质是排除了民主的主体性,以民主的意志性替换了民主的主体性。多数人的意志只是规则正义、形式正义——正义的一种评价方法。民主不是简单的多数裁定,而是经法律所内存的正义整合了的民意表达,是法治的民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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