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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留置措施与刑事诉讼制度的衔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留置措施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新出现的权力执行方式,又是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如何在立法中设立留置措施,使其既能充分发挥调查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的作用,又能有效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首先必须明确留置措施的创制来源与权力属性,以明晰出台该措施的目的;其次要科学界定留置措施的行使主体、对象、期限、场所,保证其不偏离法治的轨道;最后,有必要从留置措施的决定程序、律师介入可能性、折抵刑期、救济措施等方面明晰该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合理衔接,切实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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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新的监察手段留置程序应当在程序法治的轨道下运行,律师介入问题不容忽视。一方面,留置措施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律师介入是对公民基本权力的保障,是程序正当与人权保障的要求。另一方面,被留置人在整个留置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律师介入能够使情势趋于平等,也能够对监察机关进行有力的外部监督,防止滥权滋生,避免冤假错案,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从律师介入问题的必要性出发,分析监察体制改革下律师介入留置措施的可行性,并提出律师介入监察留置制度可行性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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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工作信息是监察权力运行的载体,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则是监察工作全领域、全口径、全流程的外化表现,在法治轨道上构建科学合理的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制度是实现“对监督权进行再监督”的必要保障。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制度承载了知情权与监督权等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制度载体,以党规与国法作为制度运行的规范依据,充分体现了该项制度所具有的法律属性,需通过制定《监察委员会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规制。应科学界定监察工作信息公开的范围,完善主动公开方式,建立依申请公开方式,同时对监察工作信息公开的监督与救济机制进行构设,以增强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制度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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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升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推进反腐败机构职能合并、人员转隶,实现反腐败资源和力量有效整合;用"留置"取代"双指""双规",实现监察手段的规范合理;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一手抓改革,一手抓制度建设,实现凡属重大改革都于法有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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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索》2021,(3)
监察法打破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案件管辖分工,重新界定了监察机关与检察、公安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和关系,产生了法法衔接问题。监察管辖与检察管辖存在职权竞合、与公安管辖存在交叉,需要准确厘定,正确解读。法法衔接实践中,监察管辖制度存在确定监察管辖罪名的相关文件法律权威性不足,"监察为主调查"有异化为"主要由监察调查"之隐忧,与检察、公安机关之间易发生管辖权争议,互涉案件中被调查人权利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完善监察管辖制度要回归监察法"反腐败国家立法"的法律定位,制定监察法规,构建分工负责基础上以监察为主协调的协作配合制度、管辖协商前置和管辖权异议制度,探索合理方式保障被调查人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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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就国家监察制度,从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对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期间反腐败发展历程进行比较分析,结合《监察法》的实施,提出了两个重要变量对监察制度演进的影响,一是监察机关的本质属性,即监察机关政治属性与法治属性的趋同化对监察制度演进的影响;二是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即监督职能与调查职能的均衡性对监察制度演进的影响。并分析当前导致这两组变量不平衡的内在原因,提出如果不及时通过再平衡策略调整这两组变量,有可能导致监察制度变迁背离我们预设的制度目标,最终影响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的巩固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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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是新时代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创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体现着四重逻辑:对权力监督体系的优化与完善是其理论逻辑;对当前现实问题和时代需要的回应是其现实逻辑;对监督体制改革的历史经验和教训的总结是其历史逻辑;完善监察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是其价值逻辑。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的形成是国家监察制度的创新与完善,实现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的转变,构建了权威高效、监察全覆盖的国家监督体系,走出了一条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中国特色监察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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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部门对留置措施实施现场督察的难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公安机关办理留置措施备案规定》是公安部为维护被留置人员合法权益 ,彻底杜绝办案民警违法、违纪行为 ,将民警执法活动纳入监督视线而采取的有效举措。笔者就当前铁路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在对留置措施实施现场督察中存在的难点及解决方法进行浅析 ,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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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滨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21,(4):89-98
在监察对象仅限于个人的制度背景下,针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的监察建议实质上延伸了监察权的覆盖范围,承担着从个案查处迈向领域治理的重要功能.通过对监察建议的法律规范和观点学说展开梳理,进而在法解释学工作中澄清其概念构成、适用范围与法律效果.在概念构造上,监察建议属于"对单位监察"而非"对事监察",其发动具有附随性,其主体具有特定性;建议的指向内容须有针对"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所作的平义解释和限缩解释.在适用范围上,现有学说和实务中主张的"问责建议""处理建议""纠正建议""处罚建议"均不符合监察建议的概念构成;内容指向的"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应根据是否属于监察机关专业领域而做不同标准理解.在法律效果上,监察建议相较于处理决定具有一定的"弹性",可借鉴相关制度完善异议,提出程序与正当理由认定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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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的不当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的不当会导致问题文件的出现,应当采取相关措施对其行为的不当进行规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为不当是由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违背法治原则和行为目的不当所致。其不当行为主要表现在行为方式不当、违反程序公正与内容失当三方面。规制规范性文件制定行为的不当必须要求行政机关确立正确的行政理念、遵循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并畅通相关法律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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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凤梅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3,(2)
互联网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监管的难度,对传统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在传统法律不能对网络言论进行有效规制的情况下,如何通过新的立法规制网络言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成为各国政府共同面临的问题.以欧安组织成员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将需要规制的网络言论分为非法内容和有害内容两类,非法内容是法律规制的重点.目前欧安组织多数成员国家都有对非法网络言论予以限制的法律规定,其做法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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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度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监察制度。现代的行政问责制度是基于民主、法治理念而产生的为减少政府行为过错、提高行政效率、由特定主体通过一定程序和形式追究相关责任客体的一种制度。行政问责制在现代社会承载着推进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率等多种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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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范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尤以"不变期间"、"在途期间"和"申请执行期间"为著,为此,需要进行法律规制。作为法定期间之一种,不变期间具有区分其他期间的诸多特质,并有其特定适用畛域。在途期间从性质上讲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期间",在途期间之剔除应及于当事人所有之诉讼行为。申请执行乃当事人之公法上的请求权,不应有期间之限制,而应由诉讼时效制度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