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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15 毫秒
1.
本文论述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五个困境及相应的出路,困境之一"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立本罪",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没有利用其权力性影响力作用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而是利用非权力性影响力,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困境之二"与斡旋型受贿的关系",比较我国刑法中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影响力交易罪,应该将斡旋受贿行为规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困境之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属性","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的超过要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目的犯,且是一种短缩的二行为犯。"许诺说"是为了证明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的一种证明手段,不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为的一部分。困境之四"与受贿共犯的区别",结合两高的《意见》,分门别类地讨论了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之外的密切关系人、非密切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能否成立受贿共犯。困境之五"与介绍贿赂罪和诈骗罪的区别",介绍贿赂罪的行为人是一种"掮客",本人不是行贿的对象。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人自己是行贿的对象,其利用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来获取行贿的财物。如果行为人没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有可能成立诈骗罪,因为请托人在一定的信赖基础上才会给予行为人行贿的。  相似文献   

2.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罪, 是指行为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能否成立, 可以从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要件等方面对它的构成特征进行分析, 要在司法实务中划清本罪与假冒专利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还要注意对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 非法侵占、擅自转让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具体分析和认定。  相似文献   

3.
大数据技术将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新机遇,促使国家治理理念、治理主体,乃至行政组织结构等发生新变化。它将有效推进国家治理手段现代化,提升现代国家治理能力它也会带来民众隐私泄密、"数字鸿沟"和"数字异化"等新挑战。身处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大数据时代,中国需要与时俱进地创新国家治理的新策略。  相似文献   

4.
被害人行为包括被害人同意行为、过错行为和谅解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被害人行为进行分类;对被害人行为的双重性质进行深入探讨;分析被害人行为与行为人行为、犯罪结果的关系将被害人界定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将刑事法律关系看作为国家、行为人、被害人三方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在刑法学理论和刑事立法中,确立行为人行为处于中心地位,研究被害人行为是为准确对行为进行人行为刑法评价而服务。  相似文献   

5.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中的“犯罪分子”是指有事实或证据表明正在实施或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包括实行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决犯。成为本罪主体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质条件是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对于后者应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首先行为人所在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对该犯罪活动具有职能管辖权力,其次是行为人在所在的国家机关(组织)具有查禁犯罪的具体或特定的职权,最后,行为人正在履行查禁的职权之中。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行为犯,应以妨碍了国家对“犯罪分子”追诉活动为既遂,具体判断标准应结合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与对象的具体情况分三种情形加以确定。  相似文献   

6.
职务便利是行为人基于对公共财物或公共事务的控制所产生的方便条件。根据行为人是否具有控制,可以把职务便利与一般的工作便利区别开来;根据控制的不同方式,可以把职务便利分为三种类型。我国刑法中的"利用"可以依据其作用或者方式,划分为四种类型。根据职务便利的不同类型,职务侵占罪中获取财物的行为既可以是"侵占",也可以是"窃取"或"骗取",这一点不同于普通侵占罪。在收受礼金的案件中,需要运用刑事推定来证明礼金与职务便利之间的对价关系。否认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间接利用的观点,没有准确理解职务便利的类型化。斡旋受贿罪中行为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是权力交换关系。  相似文献   

7.
紧急避险是一种通过牺牲无辜第三人的利益来保护自己或他人利益的行为,实施紧急避险的行为人之所以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要分不同的情况讨论,如果行为符合"优越利益原理"则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如果不符合"优越利益原理",但在当时的情形下,难以期待行为人做出适法行为,则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此也可以免于承担刑事责任,即坚持"两分说"才可以完整地阐明紧急避险的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8.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侵害的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和公共道路交通安全;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具体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行为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车。追逐竞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高速行驶,并且频繁地违法超车或变换车道,情节恶劣的危险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的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时的驾驶行为。  相似文献   

9.
析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参照刑法中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标准即交通肇事逃逸的主体必须是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方面必须以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事故为前提,以逃避法律追究为目的;其侵犯的一般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客观上行为人具有逃逸的行为,逃逸的空间要素是交通事故现场。  相似文献   

10.
依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准抢劫罪的构成以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前提,此"罪"无论是从经司法程序裁判之罪还是实体刑法规定之罪,以及此"罪"与抢劫罪主体条件上看都不构成犯罪.准抢劫罪的前提应仅是指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是修订该条文或作出新的司法解释的基本精神.  相似文献   

11.
本文主要对洗钱罪主体的争议问题作了论述,提出了洗钱罪的主体应当包括上游犯罪行为人,并从刑法理论、刑事司法实践、世界刑事立法现状及趋势以及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角度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论述。  相似文献   

12.
危险犯之中止形态是指行为人在故意实施犯的行为过程中,自动停止其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了危险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当行为人采取措排除危险状态避免实害结果发生这一条件成熟时,那么危险犯既遂就被相对应的实害犯中止形态所吸收,仅成吸收的犯罪形态即实害犯中止。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就免除处罚;如果造成损害的,应当从轻处罚。  相似文献   

13.
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做实质理解,而不应拘泥于形式。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认定,应当以被害人因陷入认识错误而为处分行为后,行为人取得财物时为参照点,从客观事实判断该时点之前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此为基础,应当认真寻求特殊情况下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乃至普通民事欺诈行为之间相区分的关键。  相似文献   

14.
共同犯罪以主观意思联络为纽带,是区别于同时犯罪之关键。片面共同正犯违背共同犯罪的本质,从学理上突破了共同犯罪故意的界限和标准,同时违反共同犯罪人之间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片面教唆犯是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教唆者的教唆故意而产生了犯罪意思,即使引入片面教唆犯也难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且与我国关于教唆犯的基本概念相悖;片面帮助犯的提出是为了满足司法工作的实际要求,但片面帮助犯理论依然没有恰如其分地解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且我国从犯概念中还包括次要的实行犯。  相似文献   

15.
在共犯理论中,教唆犯是引起学界争议最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应在刑法典中设立教唆罪以解决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情况,同时,引入想象竞合犯的理论以解决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之罪的情况。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八)》对叛逃罪法条进行了修正:一方面,删除了原条文中“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规定:另一方面,修正了对于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叛逃罪的条件,删去了“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的限定条件。这种修正不仅合理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叛逃罪认定方面的难题,也进一步加大对该罪的打击力度,其实际意义应当得到全面的肯定。修正后该罪的犯罪构成产生了一定的变化,为便利司法适用,应当对其构成要件进行全面的理论解读。  相似文献   

17.
许多网站为网络用户提供免费存储空间供网民自由上传、下载文档,本身并不直接参与侵权作品的复制、发行,但实际上却提供了发行“帮助”。如果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处罚,存在正犯不构成犯罪、缺乏犯意联络等局限性;用我国《刑法》现有罪名评价,又不符合相关罪名的规范性特征。最有效的定罪思路应当是通过“共犯行为正犯化”理论将网站的“帮助行为”直接解释为“实行行为”,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量刑,或者另定其他罪名。  相似文献   

18.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特征是 :犯罪客体为国家机关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斗争的正常活动和正常的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这一复杂客体 ;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或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须出于故意。在司法实践中 ,应准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该罪的特殊形态 ,贯彻刑法典增设该罪的立法精神 ,密切防范和严厉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相似文献   

19.
论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最容易发生混淆的地方是,当两罪都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财和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当场取财的两种情况。此时,两罪的真正区别就在于暴力所指向的对象不同。抢劫罪的暴力及暴力威胁指向的是人身,而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及暴力威胁所指向的是人身以外的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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