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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郝新华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16(5):47-51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中犯罪单位的处罚只规定了罚金刑。单一的罚金刑对于单位犯罪的惩罚和预防均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在以自然人为适用对象的刑罚体系基础上,构建以犯罪单位为适用对象的刑罚体系十分必要。其主要由刑事破产、执业禁止和停业整顿等主刑以及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荣誉称号等附加刑两部分构成。 相似文献
2.
李宏杰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4,(3):96-99
自1997年《刑法》以总则加分则的方式全面规定单位犯罪以来,十七年过去,《刑法》的历次修改未再次涉及,这使得单位犯罪体系粗糙的刑罚配置与疏漏颇多的刑罚适用问题得不到改善与解决。面对当前单位犯罪刑罚规定中处罚原则不合理、刑罚种类单一、处罚规定粗糙混乱等诸多问题,一条从单位犯罪主体重设出发,到刑罚独立体系构建,再到罚金刑具体细节调整的重构之路应被提倡。 相似文献
3.
刘顺喜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2(5)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随着理论研究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肯定单位在犯罪后也可以成立单位自首,我国刑法对犯罪单位的处罚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可以判处罚金,导致在对成立自首的单位判处刑罚时没有明确的标准对单位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也无法适用。要使单位自首的适用与刑法相协调,应增设限额罚金制,对犯罪单位增加资格刑等。 相似文献
4.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2)
考察我国环境犯罪的刑罚体系,可以发现适用最普遍的当属有期徒刑和罚金刑。判处环境犯罪被告人有期徒刑存在重刑化倾向,判处其罚金刑也因为刑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额、比例或倍数,加之在司法适用中判处数额较低,从而难以对环境犯罪被告人起到威慑效果。在对环境犯罪刑事处罚趋于轻缓化论证后,应当秉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刑罚轻缓化理念,完善现有的刑罚措施,包括限制自由刑的适应范围、明确罚金刑的具体适用方式等,并增设新的资格刑和非刑罚处罚措施,从而科学地选择环境犯罪刑事制裁方式,理性建构环境犯罪刑罚新体系。 相似文献
5.
我国单位犯罪的刑罚制度刑种单一 ,罚金刑规定亦存在缺陷建议增加刑罚种类 ,对单位犯罪进行综合矫治 ;充实罚金刑 ,增强其适用性。 相似文献
6.
邓中文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4(2):82-84
商业贿赂涉及到刑法中的八种罪名,这些罪名的法定刑具有以下突出特点:主刑规定的种类多且挂有死刑,罚金刑缺失、没收财产刑适用范围太窄,针对不同主体配置差异极大刑罚。对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配置了明显重于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单位的刑罚,对单位的刑罚配置明显轻于自然人。商业贿赂犯罪的现有资格刑规定无法有效防控商业贿赂。 相似文献
7.
张惠芳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4(2):59-62
我国刑法中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条款只有两个,并存在诸多缺陷,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文章从未成年人犯罪立法规定的缺陷入手,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逐一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包括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完善,增加免刑制度和罚金刑的适用;增设非刑罚处罚方法等。 相似文献
8.
张伟珂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31(4):21-27
《刑法修正案(八)》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反思现有资格刑配置、扩充资格刑类型的契机。可以考虑将禁止令这一非刑罚处罚措施,根据其所禁止的内容予以分解,上升到刑罚的层面,补充完善资格刑的类型;危险驾驶罪的设立使我们有必要考虑将剥夺特定资格(技能)为内容的行政处罚措施改造为刑罚措施,并增设单位犯罪的资格刑。 相似文献
9.
李益明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1(2)
从有效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考虑,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界定应基于广义视角.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比,目前我国商业贿赂犯罪在犯罪问题上存在贿赂对象狭窄、谋利要件累赘、行为方式单一、贿赂范围小等问题;在刑罚问题上存在着刑罚幅度不平等、死刑设置不合理、罚金刑地位缺失、资格刑功能错位等问题.在犯罪问题上应从扩充贿赂对象、删除谋利要件、增设行为方式等方面进行立法完善;在刑罚制度上应从刑罚幅度平等化、死刑设置国际化、增设罚金刑、改造资格刑等方面完善. 相似文献
10.
商业贿赂犯罪立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朝霞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2(2):52-54
从世界范围看,商业贿赂犯罪有法典型、附属刑法型和耦合型三种立法模式,我国应当转换立法思维,采用耦合型立法模式。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应扩张至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避免出现处罚的空隙。商业贿赂犯罪的行为对象应当界定为利益,包括财产、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作为商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对于商业贿赂犯罪,应当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商业受贿罪和商业行贿罪的刑罚应保持均衡。 相似文献
11.
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属于财产刑。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后,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大大地扩大,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显著提高,成为一种仅次于自由刑的刑罚种类。在司法实践中,罚金刑被适用的数量和比例也随之大幅度提高,其在惩治犯罪中的作用也日显重要,这种变化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对惩治犯罪提出的新要求,适应了刑罚发展的世界性的趋势。 相似文献
12.
张慧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3,(3):51-55
当前在我国针对自然人设置的刑罚体系下,单位犯罪主体的刑罚仅限于罚金刑这一种。不可否认,针对单位犯罪罚金刑的规定,存在着种种不足,具体包括:刑罚体系上存在问题,逻辑上欠缺;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本罪的罚金过于统一;罚金刑数额规定上存在问题;针对存在的上述问题,设定如下解决措施:罚金刑上升为主刑,增设资格刑;对单位犯罪的罚金数额与自然人犯本罪的罚金数额加以区别对待;规范罚金刑的数额。 相似文献
13.
赵星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16(1):67-71
对单位实行双罚制的理论根据不是一犯罪两主体说、内容形式统一说或者对立统一说,而是"报应刑与功利刑结合"理论.在处罚对构成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自然人的同时,通过将法人规定为一个承担责任的实体并使其承担罚金刑的责任,实现削弱自然人通过单位再次危害社会的能力.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规范存在着双罚制无法统一贯彻、刑罚配置不尽合理和对单位的处罚措施灵活性较差、刑罚制度不够健全等问题. 相似文献
14.
冯玉情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4,(2):82-84
我国刑法对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的现实存在量刑标准模糊、罚金刑和资格刑缺失等缺陷,需要及时调整腐败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针对罪质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同时,还要对减刑、假释、缓刑等制度认真审查并加以完善,避免前门重判后门轻纵的现象,以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15.
李益明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5)
鉴于有效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考虑,对商业贿赂犯罪进行界定应基于广义的视角.与我国业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比,目前我国商业贿赂犯罪在犯罪问题上存在贿赂对象之狭窄、谋利要件之累赘、行为方式之单一、贿赂犯罪之紧缩;在刑罚问题上存在着刑罚幅度不平等、死刑设置不合理、罚金刑地位缺失、资格刑功能错位等问题.故有必要从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应然价值基础出发.对有关商业贿赂的犯罪构成与刑罚进行改造. 相似文献
16.
从刑法微观层面而言,刑罚轻重的配置应立足于双重基准:即刑法所保护价值的重要程度和行为人对立态度的有无及其程度。一方面,刑法所保护价值即犯罪客体的不同直接制约刑罚的轻重,在同类型犯罪中,刑罚轻重则深受对刑法所保护价值造成的损害程度的影响;另一方面,凡体现行为人对立态度及其程度的因素如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中止犯、自首犯、立功犯、胁从犯、累犯等均为直接制约刑罚配置的要素。 相似文献
17.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背景下我国资格刑的新解读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黄烨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3):117-123
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成为最强烈的时代主题。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时而出。这一刑事政策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性化色彩,在刑罚结构上其指导思想是轻缓。我国目前重刑化的刑罚结构不利于该政策的实施。就资格刑而言,其对某些犯罪的惩罚与预防是足够的,并且具有积极的刑事政策价值。而我国刑法中的资格刑存在着内容设置不科学、缺少剥夺行为人特定职业资格等问题,应当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基本要求大致协调,但二者在犯罪主体范围、贿赂范围、利益要件设置、死刑配置、资格刑配置以及行贿罪行为方式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差距,并且《公约》中若干罪名在《刑法》中尚付阙如。应增设影响力交易罪等新罪名,扩大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对贿赂犯罪配置资格刑和罚金刑等,以期在《公约》框架下完善我国惩治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19.
张丽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4(4):75-77
罚金刑作为现代刑罚体系之重要组成部分备受欧美发达国家刑法青睐,在其刑事立法及司法适用中的比例日益攀升。我国学界多有学者关注此趋势后提出大幅提高我国罚金刑适用范围的建议。然而,受我国法律体系结构、民众犯罪观念及与此相对应的刑罚本质规定性的制约,罚金刑在相当长时期内仍不能成为主刑而大规模纳入我国刑罚体系。 相似文献
20.
现行刑法将受贿罪的量刑比照贪污罪处理很不科学,受贿罪的刑罚种类设置也不合理。针对受贿罪刑罚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提出立法建议:我国刑法应对受贿罪规定单独的法定刑;对受贿罪增设资格刑;调整受贿罪的罚金和没收财产刑;对受贿罪量刑情节及刑罚层次予以调整和完善,建立以情节为主的刑罚体系,在对受贿罪定罪量刑时应综合考虑受贿数额情节、受贿犯罪方式和次数的情节、受贿罪主体是否违背职责的情节、受贿所造成的后果大小的情节、受贿罪主体身份等情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