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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侵占罪的概念、种类、犯罪对象、侵占行为和告诉制度方面对我国与外国的规定进行比较,以期对我国侵占罪的立法完善、理论研究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
侵占罪的管辖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侵占罪没有管辖权,但可接受被害人的报案并可依法采取一定的紧急措施。检察院对侵占罪没有公诉权,它对被害人的代为告诉仍然没有脱离自诉程序的范围。法院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侵占案件不应当开庭审理,而应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建议增加“在特定情形下公安机关可以对侵占罪行使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3.
侵占罪的设立 ,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但由于它是一个新罪名 ,因而难免有其不完善之处。司法实践证明 ,侵占罪的立法缺陷日渐显露 ,如把侵占罪规定为自诉案件范围 ,但在侵占公有财物和侵占案需要侦查时 ,其明显无法解决。再如 ,规定“拒不退还”和“拒不交出”为侵占罪成立的要件 ,但对这一要件何时具备的认定 ,实在难以把握。本文将对上述问题逐一论述并试图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4.
试论侵占罪     
一、侵占罪的刑事立法侵占罪在外国刑法中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侵占自己原已持有或占有的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侵占罪作为独立的犯罪规定在刑法中,如意大利、奥地利、瑞士、泰国、越南以及前苏联等国。有些国家甚至在刑法中设立侵占罪专章或者与背信罪或盗窃罪合为一章,如日本刑法第38章的侵占罪;韩国刑法将侵占罪与背信罪规定为一章;联邦德国刑法专章规定了“盗  相似文献   

5.
在不当得利占有财物的情况下是否能成立侵占罪,需要根据侵占罪的不同类型具体分析。如果侵占的不当得利物是委托物,成立侵占委托物的犯罪;如果侵占的不当得利物是脱离物,成立侵占脱离物的犯罪;如果侵占的不当得利物既不是委托物也不是脱离物,不成立侵占罪。  相似文献   

6.
’97刑法规定了侵占罪,填补了一项法律空白,使制裁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委托保管物等的行为变得有法可依,对更好地维护人们的财产权益大有裨益。但由于立法者将该罪限定为“告诉才处理”,使得司法实践中对侵占行为的打击严重不力,被害人的权益难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有效保障。这里将通过具体案例引发对侵占罪之亲告罪定位的否定性论证,并就如何对该罪进行立法完善和修改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7.
通过对一个侵占案例分析,得出关于现有侵占罪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和立法缺陷,建议在侵占罪方面,允许自诉和公诉并存,单位也可成为自诉人和被告人,他人财物应包括单位财物等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以切实保护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相似文献   

8.
试论侵占罪     
一、侵占罪的概念我国刑法对侵占罪未作任何规定,这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近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当时据以立法的实践根据,现在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非法侵占案件日益增多,特别是非法侵占公司或企业财物的数额往往较大或巨大,其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侵占罪作为单独的罪名,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的要求变得日益迫切。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厂简称《决定》),侵占罪作为独立的罪名正式以法的…  相似文献   

9.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设立了“公司、企业人员侵占罪”,统称为“业务侵占罪”。业务侵占罪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贪污罪主体混乱、客体界限不清的问题。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对现行刑法的修(正)订。修正后的刑法在保留业务侵占罪的同时又增加规定了几种侵占行为构成犯罪的情  相似文献   

10.
作为刑法增设的罪名,侵占罪的相关规定一直存在着争议。从客体上看,侵占罪的客体包括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包括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不动产和本身不具有实体形态、依附于其他载体存在并具一定经济价值的无形物。作为告诉才处理的罪名,侵占罪告诉的主体应按法定程序,严格控制为被害人、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  相似文献   

11.
牵连犯的中止形态,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中,在实施目的行为、结果行为中自动放弃相应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相应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牵连犯的中止形态处理应当结合本国的相关刑事立法规定来具体分析。就我国而言,对此问题应分以下四种情形来具体分析:实行从一重处罚的牵连犯的中止形态;实行数罪并罚的牵连犯的中止形态;实行从一重从重处罚的牵连犯的中止形态;实行独立法定刑的牵连犯的中止形态。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过于简略。通过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行为、贿赂范围、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主体、回扣和手续费的分析 ,建议通过立法 :1.将索贿罪与受贿罪分离 ,规定不同的量刑幅度 ;2 .将索贿罪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物质性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将斡旋受贿罪独立 ;4 .另设职前受贿罪与职后受贿罪。  相似文献   

13.
洗钱罪保护的客体即洗钱罪所保护的利益,洗钱犯罪既侵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又侵害了经济管理秩序,但洗钱犯罪所主要侵害的法益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今后,随着<反洗钱法>的出台,刑法分则中惩治洗钱行为的具体罪名也应加以修订,应将洗钱罪置于妨害司法罪之中,同时鉴于惩治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洗钱犯罪的特殊性,刑事立法有必要创设新的罪名给予特殊保护.  相似文献   

14.
受贿罪定罪起点数额的确立依据应是"最低劳动报酬倍数"。受贿罪可分为普通型受贿罪和特别型受贿罪。若以盗窃罪的犯罪起点数额为参考标尺,普通型受贿罪与贪污罪一样,其犯罪起点数额应是盗窃罪起点数额3倍。特别型受贿罪主要形式有:交易型受贿;收受干股型受贿;合作投资型受贿;委托理财型受贿;赌博型受贿。在许多情况下,特别型受贿罪的定罪起点数额应高于普通型受贿的定罪起点数额。对于情节特殊型受贿罪,不应确定定罪的起点数额。在有受贿数额(不论大小)的情况下,其应以特殊情节(后果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主要依据来认定受贿罪。  相似文献   

15.
犯罪现场概念新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犯罪出现新类型、新特点,根据侦查实践的需要,犯罪现场概念应突破地点场所观、犯罪行为核心要素观的局限进行重构。犯罪现场新概念应为:犯罪现场是指由犯罪行为引起变化的环境以及产生的犯罪证据和犯罪行为信息的载体。  相似文献   

16.
在打击职务犯罪过程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我国现行的职务犯罪立法存在着贪污罪构成标准过高、渎职罪成立条件过严、贿赂罪法网设置过松及死刑作用夸大、资格刑功能错位、罚金刑地位缺失等宽严失调的现象,故必须从立法降低贪污罪的构成标准、放宽渎职罪的成立条件、严密贿赂罪的法网设置及废止死刑、改造资格刑、增设罚金刑等。  相似文献   

17.
恶意透支型犯罪不具有诈骗罪特征,应当将其从信用卡诈骗罪中析出,单独规定为滥用信用卡罪。对恶意透支型犯罪构成要件应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8.
伪证罪主体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伪证罪的主体应为法定的特殊主体,当事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并非所有的证人都能成为伪证罪的主体,共犯在分离程序中受审时,已审结的共犯在后一程序中尽管可处于证人地位,但因共犯罪责关系的特殊性,不宜成为本罪的主体.应完善伪证罪的立法宣誓应成为本罪主体的限定性条件,与此相适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应确立证人宣誓制度;记录人不宜规定为本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9.
论违法性理论的应然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危害性概念与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体系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其根源在于社会危害性(实质违法性)被理解为犯罪的一个特征.我国现有的成立犯罪的理论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四要件体系一社会危害性"双层结构,但应将社会危害性的概念置换为法益侵害的概念,并且将之理解为犯罪成立的一个阶层(违法性阶层).此外,还需要醇化构成要件的概念、析出责任阶层.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应改造为"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三阶层体系.  相似文献   

20.
非法行医罪的刑事政策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行医罪属于典型的法定犯罪,应在罪刑法定的前提下,合理划分刑法和行政法不同的规制范围,并坚持处罚上的轻刑化原则;在对非法行医犯罪化的过程中,应以法益侵害为基准,从非法行医行为是否严重侵害了国家医疗卫生管理秩序和公众生命健康权益这一实质标准去把握;对非法行医行为的刑法规制应坚持谦抑原则,尽管目前本罪非犯罪化的条件尚不具备,但非刑罚化措施应广泛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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