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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行政问责制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传军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7,(Z1)
行政问责制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责任政府实现的重要机制。没有问责,责任就无法落到实处,而问责就需要明确政府的不同责任。行政问责制作为一项制度,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包括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范围、问责程序、问责后果等方面的内容,因此我们必须从整体上加以把握,才能深刻地理解行政问责制的内涵。 相似文献
2.
山东行政学院课题组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1,(2):1-8
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明确和强化责任、改善行政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山东省行政问责制体系建设的现状是:行政问责制逐步规范化,问责机制逐渐健全,问责成效较为明显,社会评价不断提高。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行政问责制体系建设存在很大的不平衡性,行政问责制体系存尚在诸多缺失或不完善,行政问责法规体系不健全及相关制度缺失,行政问责文化建设滞后。进一步加强行政问责制体系建设的对策有:加强领导、统一思想,理顺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职责体系,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的法律法规体系,积极构建多元化的问责主体体系,建立健全问责客体承担责任的方式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问责程序体系,健全行政问责制的配套制度体系,培育行政问责文化、营造良好问责环境。 相似文献
3.
傅思明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9,11(4):76-80
行政问责制的核心是使行政权力与责任挂钩,体现的是一种权力与责任义务的平衡,它是我国建立责任政府重要的制度实现形式,而通过立法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是强化和明确政府责任、改善政府管理、建设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我们应针对行政问责立法中的形式问题和内容问题,构建中国特色的行政问责法,健全问责架构、矗善问责机制、明确问责方式、统一问责程序,真正实现行政问责走向依法问责。 相似文献
4.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薛瑞汉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3):61-64
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与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目前,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才刚刚起步,处于较薄弱状况,面临诸多困境。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必须做到:加强行政问责制的配套制度建设;拓宽问责范围;完善异体问责;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问责法;探索中国特色问责制度。 相似文献
5.
杨菲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5):16-19
近年来,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发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行政问责制是打赢公共卫生战役的重要举措,对于行政主体而言能够摒弃"官本位"观念和机械行政的惯性,同时也符合权责相一致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有利于进一步塑造政府官员队伍负责任的良好形象.但是当前公共卫生事件的行政问责制表现出了诸多不足,如行政问责法律滞后、行政问责机制不完善、行政问责文化缺失,等等.为此,从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制度体系与配套机制等方面入手,重构公共卫生事件的行政问责制,对建立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司林波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9,21(1):29-32
从对"问责制"概念的辨析可见,只有政府问责制才能涵盖和体现当今我国政府问责的现实实践。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把问责制误解为是惩戒机制、引咎辞职制、责任追究制或是上问下责、具体过失的惩罚等。正确理解问责制,应把问责制看成是一个由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范围、问责程序、问责责任体系以及问责后果等要素构成的有机系统。 相似文献
7.
乔艳洁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9(12):13-14
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旨在全面追究和实现政府责任的监督机制,对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实现责任政府目标的重要制度保障,行政问责制的运行不是孤立的,而是寓于一定的行政生态环境之中.本文把行政问责制看作一个制度要素,通过解析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与行政问责制之间的互动关系,从而有助于行政问责制的有效运行. 相似文献
8.
责任政府语境下的行政问责制常态化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责任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价值理念,它彰显了宪政体制下公共行政的民本取向与法治取向的和谐统一。一个有公信力和高效率的政府,理应而且必须是负责任并可问责的政府。因此,构建责任政府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价值目标。而近年来兴起的行政问责制,昭示着政府治理范式的渐进转型,是我国构建责任政府的重要路径选择。当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制正由"风暴"现象向制度化和常态化层面转轨。完全实现行政问责制常态化,关键在于强化异体问责,厘清问责标准,健全公益诉讼制度,革新行政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
9.
易善秋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6):15-15
2003年非典事件后,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开始逐步加强责任政府的建设,颁布了许多行政问责法律法规,问责风暴席卷全国。但是,由于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设起步较晚,以及相关制度的不完善,问责制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陷入了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均乏力的困境。问责乏力说的是问责主体(公众、人大、上级政府等)无法或无力、不敢或不愿去真正追究问责客体(行政机关及其官员)的责任。在政治领域,公众与政府、人大与政府、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问责乏力表明这种关系出现了问题。 相似文献
10.
行政问责制作为我国政治文明新的增长点,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在我国推行行政问责制几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与进步,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应该完成人治问责向法治问责的转变,对行政问责的主体、客体、范围、程序、责任承担方式等进行系统建构,使得我国的行政问责制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 相似文献
11.
邢彦明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9,(1)
犯罪要素应遵循裁判过程予以序化,形成由客观到主观的阶层递进模式,中国刑法犯罪构成体系可在借鉴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论基础上,对通说"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予以分解重构,使传统平行结构体系融入递进因素,以犯罪构成体系的变革推动刑法理论发展与司法改革实践。 相似文献
12.
当代大学生生命意识缺失现象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姚月红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91(4):87-92
面对大学生生命意识缺失现象的日益突显,本文认为,生命意识缺失是一种特殊的心理危机,也是一种异常的心理现象。生命意识缺失现象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而导致的结果。文章着重从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的角度来寻找对策,以促进大学生生命意识健康发展,减少生命意识缺失现象的发生。 相似文献
13.
刘雨涛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4):22-23
本文通过对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等的分析与论证 ,对我国现有的担保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 ,希望能对完善制度起到一些作用。 相似文献
14.
杨长鑫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2003,2(1):70-73
党风建设制度化,是党风建设的必然趋势和必要条件。只有制度化,才能保证党风建设沿着规范有序的轨道进行。制度化关键在“化”,即在制度化条件下,制度是最高权威,一般来说它不因任何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任何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风建设制度化应在建立健全党风建设的规范体系、制度程序、制度机制等方面努力,并且要与加强思想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15.
教育权可诉性的理论透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春梅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6(4):36-39
我国几起学生状告学校的行政诉讼案一度成为传媒的热点 ,也向法学界提出了新的问题 :学生不服学校处分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校方处分学生的行政行为能否成为诉讼标的 ?本文作者就此问题提出了自己见解。 相似文献
16.
杜玲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3,(5)
通过利用《中国引文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影响因子年报》、《期刊统计分析与评价》相关数据,采用文献计量学的方法,对2000-2012年《天水行政学院学报》的各项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客观描述刊物整体水平和学术影响力,寻找差距和不足,以期对刊物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17.
康纪田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4):54-56
通常认为采矿权的客体是:不特定的、包括地下部分在内的组合体、抽象的矿产资源、地壳中的不动产等.由此而将采矿权归属矿业权、特许物权、准物权等形成虚无的物权体系.通过逐一甄别认为,采矿权的客体是单一而特定的矿产,采矿权人对矿产支配的权利状态具有自物权属性. 相似文献
18.
杜向前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3):151-156
“量刑基准制度”是指法官在对刑事被告人定罪量刑时可供参照的具体客观的基准。作为韩国法务部“变化战略计划”重要课题内容,韩国近年来开始着手推进刑事“量刑基准”改革方案。本文将通过对韩国“量刑基准制度”引进背景、量刑委员会及“量刑基准”促进动向及方案内容、韩国法院及法务部量刑调查主导权之争及韩国“量刑基准”制定的基本经验等进行考察,以期对我国刑事量刑制度研究提供可资借鉴的依据。 相似文献
19.
在判断行使财产权行为是否构成夺取罪方面存在司法上的困惑和理论上的缺失.传统观点认为,行使财产权行为不具有侵犯他人所有权的客体,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是一种自助行为,不构成夺取类犯罪.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夺取罪构成要件需要进行重构.夺取罪犯罪客体采用以平稳占有说为基础的财产秩序.行使财产权利行为的非法占有目的虽然具有债权的法律依据,但其夺取行为和手段不符合法律规定.自助行为的成立需在主体、标的、主观目的、紧迫性和手段强度上符合要求.因此,行使财产权行为应构成夺取罪,除非其符合自助行为阻却违法的条件. 相似文献
20.
吴平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8(1):60-64
刑法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本文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和“可以剥夺政治权利”的内涵进行了剖析,提出应当让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的范围明确化,并建议以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宣告刑作为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