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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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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检察机关负有对刑罚执行进行监督的责任,在监禁刑执行检察监督中存在相关规定不完善、手段与目的的矛盾突出、交付执行和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软弱无力的问题,解决之道是制定刑事执行法,增强监督权威、用科技手段加强监禁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监督与被监督机关进行信息联网和监控系统联网,强化对监管活动的动态监督、对刑罚变更执行由事后监督转变为全程同步监督、提高刑罚执行检察监督人员的素质,增强人权保护观念。  相似文献   

2.
刑罚执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国家司法执行机关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情况以及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监督活动,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环节。它对刑事裁判能否得到完整、规范的执行起到终结性的保障作用。然而,刑罚执行监督在我国刑事诉讼监督中尚处于比较弱的一个环节,仍存在着"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应当从转变观念、完善立法、加强检察监督职能等方面强化刑罚执行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3.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自西方国家引入我国,与监禁刑罚互为补充,完善了我国的刑罚执行方式.从试点阶段到社区矫正法律初步形成再到社区矫正法颁布,社区矫正历经18年的发展逐渐完善.与之对应的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机制也在不断探索中前进,特别是《社区矫正法》颁布之后,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工作也随之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文章梳理了社区矫正相关法律的历史沿革,分析部分检察监督职能的变化,从人才、手段、模式、主体几个方面分析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对策,以期促进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罚执行体系体现出多机关参与执行的特点,具有执行的高效与便捷的特点。但执行权的分工不合理,造成司法机关职权属性异化,不利于司法公正性的维护,也不利于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检察机关执行权与执行监督权因学界认识不统一,造成认识上的混淆,后果就是检察执行权和检察执行监督权合二为一,监督权脱离本色,监督失位,检察执行权缺失,参与性不足。本文对刑罚执行权与执行监督权进行了新的诠释与解读,并提出了刑罚执行与检察执行监督的具体制度设计,以期厘清两权的认识,构建公正、合理的刑罚执行体系与检察执行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5.
现行监所检察机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发挥。对此,应从立法上明确派驻检察监督方式以增强其权威性;将监所检察职能定位为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建立起以派驻检察为主的同级监督或者提高一级监督模式;厘清派驻检察、监所检察、派出检察院机构各自的权限、职责,基层监所分设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机构,各司其职、互不干涉,派驻检察仅受其派出检察院和上级监所领导与业务指导,并对其负责。  相似文献   

6.
民事执行权是实现生效裁判的重要权力,"执行难"、"执行乱"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司法顽疾。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实行法律监督,但相关条文规定过于原则性,仍需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文章就如何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进行探讨,以期改善民事执行"乱、难"现状,促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7.
刑事执行的封闭性、单向性、惩罚性要求引入外部监督机制,从而实现刑罚应然效果,保障服刑人员人权。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对刑事执行环节的检察监督,实现有效的权力制约,这既是法律监督在刑事执行领域的具体展开,也是刑事诉讼权力制约的内在要求,更是中外行刑实践的普遍共识。当前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着普遍性和个别性两个层面的问题,普遍性问题包括监督的规范层级较低、执行主体多元、监督方式有限、监督领域广泛,而个别性问题则集中在刑罚交付执行、监禁刑、社区矫正、财产刑等环节或领域。对此,需要在推动统一刑事执行立法的同时,建立刑事执行信息互通机制,并就监禁刑、社区矫正、财产刑与刑罚执行变更等环节制定针对性监督方案,实现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体系化和现代化革新。  相似文献   

8.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改革,是深化检察改革的内容之一,重点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改革刑罚变更执行法律监督机制,由事后监督模式变为同步监督模式。二是完善监外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改革现行的监外执行执法主体,建立相关的工作衔接机制。三是改革现行的派驻检察机构,实现派驻检察室单独设置,加强法律监督力量。近年来北京市检察机关在上述三个方面采取了一些改革举措,经验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9.
当前“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当事人的积极性,影响到法律的公信力。欲从根本上破解这一难题,必须将其纳入检察监督的体系中,而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执行案件实行有效监督既有充分的理论基础,又有丰富的实践基础。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应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程序等方面进行规范,并从立法上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0.
人民检察院的诉讼监督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必须在坚持正确指导思想和遵循科学工作原则的基础上完善我国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制度.具体而言,应当加强对刑事立素环节、侦查环节、审判环节、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环节的监督力度.并进一步完善诉讼监督机制,强化诉讼监督措施,以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11.
"执行难"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检察机关积极有效地监督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已不仅是一种理论上的应然要求,更是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大趋势。提高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认识有着重要意义。本文拟在分析现阶段检察机关关于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困境的基础上,对民行检察工作中如何更好地实践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进行思考,以期有益于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完善。  相似文献   

12.
民事执行是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检察监督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规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与方式,完善程序设计,建立检法协同工作保障机制,积极构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使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发挥其应有效用。  相似文献   

13.
在减刑、假释程序中,存在着检察监督弱化和虚化的现实困境。配合性监督泛滥,柔和性监督是主流,被动性监督成为常态。从具体层面上看,是由于减刑、假释程序具有高度封闭性,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有限;从根本层面上看,是由于检察监督的法律定位有违检察权运行的基本规律。为保证检察监督能够真正对减刑、假释起到实质性的监督作用,保证减刑、假释程序的有序性与严肃性,应当赋予检察机关直接参与刑罚执行活动的权力,从源头上进行检察监督,还要摒弃传统检察监督的法律定位,转变监督模式。  相似文献   

14.
从我国检察机关办理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实践来看,口供常常作为贿赂案件侦查的突破口,没有口供,不仅侦查工作难以开展,甚至无法立案,口供证据因其在"一对一"贿赂案件的重要地位而被称为"证据之王"。近些年,也有学者对检察机关"口供至上"的办案理念提出质疑,认为在侦查"一对一"贿赂案件中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忽略了案件其他证据的获取,容易导致错案、犯罪嫌疑人翻供等问题;更有检察机关提出了完全排除口供证据的"零口供"办案理念。针对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在"一对一"贿赂案件中出现的"零口供"与"口供至上"的争议,应从"一对一"贿赂案件口供的特点入手,认真研究我国目前侦查中口供的价值,并在此基础上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5.
未成年犯的特殊性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刑罚执行监督时根据未成年犯的特性,确定监督重点。有效地实现对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的监督关键需要刑罚执行机关和执行监督机关加快专业化进程。检察机关探索由未检部门负责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构建"捕诉监防"一体化模式,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16.
民事执行程序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其监督工作更是民事执行能够有效实施的保障,但民事执行的现状不容乐观,目前我国的民事执行监督制度存在很多弊端。基于宪法和法理的要求,基于我国政治体制及现实问题等多方面的因素,笔者认为我国建立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这项制度虽然没有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但根据我国民事执行监督的现状和检察机关的性质,检察机关是民事执行活动当然的监督机关,笔者认为应积极地构建和完善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17.
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庭审,在本质上是一种审批式的司法审查程序,开庭审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该制度的实体问题。刑罚执行环节的程序问题直接关系减刑、假释的合理性与真实性,从刑罚执行环节程序问题入手就是从源头上解决问题。要加强检察监督、社会监督,引入第三方力量打破刑罚执行工作封闭的现状;要扩大服刑人员、被害人的参与范围,破解刑罚执行工作的单方色彩。  相似文献   

18.
刑罚执行是实现刑罚功能的最后程序,对刑罚执行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确保刑罚执行的合法、合理、高效以及维护罪犯的人权和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在介绍英国对监狱的日常监管活动如何进行有效监督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探讨了在当前的立法框架下如何对刑罚执行监督的主要活动进行经常性的、有成效的监督.  相似文献   

19.
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案件中调查取证是必要的,但不能没有限制。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活动应当仅针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围绕诸如法院执行裁判错误、措施错误,执行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赋予检察机关的任何一种调查取证权都是其在办理民事执行案件过程中为履行检察监督所必须的。  相似文献   

20.
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两法衔接"工作过程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有助于引导行政机关准确全面取证,使后续案件侦查和移送起诉的衔接更加顺畅,也有助于优化"两法衔接"的工作流程,有利于提高"两法衔接"的工作效率。但现行检察监督提前介入制度中还存在行政机关的调查权未予明确、调查手段欠缺、检察监督的独立性不够、检察监督的强制性不够、缺乏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等问题。应当通过立法提升检察监督强制力,保障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联席会议制度和通报备案制度,推行派驻检察官制度,促进检察监督权的有效行使等完善食药监管"两法衔接"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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