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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发生以来,公安机关奋战在疫情防控的第一线,对涉疫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但公安机关在部分涉疫案件的法律适用上,出现了一些争议。笔者提出制定出台《紧急状态法》、明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1项中的"紧急状态情况"的含义、修改完善《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建议,旨在为完善公安机关涉疫案件法律适用提供浅薄参考。  相似文献   

2.
法无明文规定、没有上位法根据、举重以明轻、人权保护和尊重行为地国法律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域外效力的主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域外效力会导致相关刑事案件侦破困难、规避《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多发、同样的违法行为不能同样对待和对违法行为地扩大解释牵强等问题。《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的双重优先性、尊重受害人意志和对"举重以明轻"的正确理解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应该有域外效力的根据。通过增加规避《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是治安违法行为、司法解释明确、实现《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全面衔接和公安部解释等途径,可以具体实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域外效力。  相似文献   

3.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首倡人本主义是我国法治的创新,但是在具体法律规范中演绎人本主义思想时存在缺陷和漏洞。它对保护人身权利是不够的,也与保护人身权利的精神不相符合,这主要体现在该法的第21条。同样这一问题也存在于保护财产权方面,比如该法的第11条、第89条和第102条。另外,该法还存在表达人本主义法律思想的逻辑不统一问题。条件成熟情况下,应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表达人本主义思想存在缺陷的条款进行修正和完善。  相似文献   

4.
"教育与处罚"是治安管理处罚的重要原则,要实现"教育与处罚"的有机结合,就应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增设"社会服务罚",通过法律解释来界定服务的内容;公安部制定《公安机关实施"社会服务罚"工作规范》;公安机关内部加强信息共享以完善相应配套制度,从而构建良好的法律秩序。  相似文献   

5.
劳动教养虽然事实上成为治安管理处罚与刑罚之外的第三种处罚措施,但违宪性决定了它不能分裂治安管理处罚与刑罚之间的衔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与《刑法》第13条的规定实现了二者的贯通,架构了"二元制裁体系","处罚衔接漏洞"是个伪命题。因此,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要么只能被转入治安管理处罚等行政处罚范围,要么只能移出法律处罚圈;刑法上的入罪门槛不因劳教被废而降低,禁止将被劳教行为分流入刑事处罚。现存的"收容教养"、"收容教育"与劳动教养没有本质区别,劳教被废止后,这两个警察保安处分措施应当被禁止适用。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前,我国立法规定治安检查权主要适用于公共领域;在针对公民私权利方面,法律仅设定了对公民人身及其物品的检查权,不包括对公民住宅的检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则明确地将治安检查权范围扩张到公民住宅,并对治安检查权的程序作了规定。但是,关于治安检查能否强制实施等一系列涉及实践如何行使治安检查权的具体问题,还亟待明年3月1日该法正式实施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或由公安部以执法解释的方式作出明确的指引。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三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而治安管理处罚制度早在新中国成立后伴随着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实行就已经建立,至此《治安管理处罚法》发布,治安管理处罚制度已较完善。在我国,历史上就创制了独立的违警罚制度,分析研究其起源和演变,为我们把握新中国的治安管理处罚制度的实质提供了历史和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8.
日本《轻犯罪法》仅有4条,共规定了对33种轻犯罪行为的处罚。该法规定犯罪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十分微弱,有些条文内容更似规制公民道德。与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比:在处罚行为范围上,《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范围远远大于《轻犯罪法》;从处罚力度上看,《治安管理处罚法》略重于《轻犯罪法》;从法律包含内容上看,《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容远远多于《轻犯罪法》。多元化的刑法体系有优点也有缺点,总体来看,我国刑法体系应当朝多元化的方向变革,与此同时,我国惩罚体系应从目前的"刑法典+行政处罚(含治安管理处罚)"的结构向"行政处罚(含治安管理处罚)+轻犯罪法+刑法典(重罪刑法)"的结构进行变革。  相似文献   

9.
《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言,在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相对人个人自由方面都有较大的进步。然而,这部法律也并非臻于至善。其中有几个突出的问题需要通过法律解释和法律修改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0.
台湾地区的"法务部"为有效遏阻违法酒驾继续危害社会,曾建议其"内政部"效法大陆地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社会秩序维护法",增订酒驾条款,冀图以行政拘留之处罚手段,以防制酒驾再犯。大陆地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台湾地区的"社维法"均将拘留纳入处罚种类,两者均属行政罚,区别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行政拘留规定,系由公安机关裁处,而"社维法"之拘留须由地方法院简易庭裁定。双方治安管理法制各具特色,有值得彼此借镜相互学习之处,亦均有检讨改进之空间,有必要做更进一步比较分析,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11.
自杀事件中的起哄闹事行为可能损害多种法益。基于对经验素材的分析,自杀事件中的起哄闹事行为按照行为损害的利益内容不同可分为期待型、谣言型、阻碍型三种,主要可能损害自杀者的人格尊严法益、自杀现场作为"原有功能场所"以及作为"救援场所"的双重公共秩序法益、自杀救援人员的履行职务法益,从法律解释的社会目的方面考虑,不应认定起哄闹事行为损害了自杀者的生命法益。根据损害法益的不同,自杀事件中的起哄闹事行为有不同的规制路径,该类行为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42条、第50条,不宜径行适用第26条,即不宜认为该类行为属于"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从而适当限缩"口袋法"的适用,使制度发挥更加清晰和精确的法益维护与法律教育功能。  相似文献   

12.
从立法精神、法律冲突及立法技术、立法目的等方面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中被侵害人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可以通过信访、举报、控告等方式提出救济,但不享有复议权和诉讼权。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首倡人本主义是我国法治的创新,但是在具体法律规范中演绎人本主义思想时存在缺陷和漏洞。主要表现在对治安处罚涉及特定人人身权保护时的人本主义思想理解的不周延和错漏以及对治安处罚涉及特定人财产权保护时的人本主义思想理解的偏差。为此,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规定一些灵活变通条款,使其对特定人的人身权与财产权的保护更具可行性和有效性,彰显人本主义思想。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调解的理论依据与性质,是正确理解和适用治安调解的核心。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民事纠纷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其理论根据是辩证纠纷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调解有积极的意义,但在适用范围和程序规制上存在一些不足。  相似文献   

15.
《治安管理处罚法》自从2006年3月1日生效以来,至今已一年有余。在治安处罚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应正确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含义;要注意对侵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并不是一律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当场处罚与当场收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场处罚罚款并非就一定得当场收缴;注意扣押、登记和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正确适用以及正确区分以强拿硬要的形式构成的寻衅滋事行为与抢劫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16.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了妨害公务的行为,正确理解其客观表现形式,解决现实认定中的难点,对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区分违法与不违法、违法与犯罪等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
网络造谣入罪的限度是一个十分严肃的政治与法治问题,必须特别慎重。将网络造谣解释为寻衅滋事罪更是一个应当理性对待的问题,不可无限放大,否则,可能形成某种过度的刑法解释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两高网络诽谤解释"第5条第2款将"网络"笼统地解释为"公共场所",并将"网络秩序"解释为"公共(场所)秩序",没有将刑法规范语词"公共场所"及其秩序之"媒体手段意义"与"现实空间意义"区分开,不符合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的文本原意;寻衅滋事罪之"公共场所"与"公共场所秩序"是一个明确的刑法规范用语,其文本原意只能限定为现实生活中的车站、码头、广场、交通要道等公共场所及其秩序,并不包括网络上以及其他媒体上表达和交流思想情感的秩序,司法上将不针对具体个人的网络造谣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缺乏合法性与正当性。寻衅滋事罪本身具有"口袋罪"恶名且其容易将较多违法行为通过"过度解释"入罪的特点,因而当其涉入网络领域时更需保守解释和谨慎从事。在立法论上,将不针对具体个体的网络造谣行为增设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其实质是将原先已有规定的一般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升格为犯罪行为,其有违刑法谦抑性且不具有刑事政策上的正当性,应考虑将犯罪圈限缩为有组织实施的网络造谣行为,将增设罪名设置为"组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  相似文献   

18.
全国范围内类似合肥南站"卡门事件"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各地铁路公安机关的执法依据并不统一,多数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危害公共安全对相应责任人予以处罚。而通过事件回溯与理法分析可知,此两条执法依据并不完全适用于此类情况。若通过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的条文以解决当前争议,建议采用严格主义的纯秩序犯归责方式进行修改;若维持现行制度,则建议铁路警方提高政治站位,提升思想认识,密切与站务人员协同合作,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治安观,以民生警务新思维构建新型警民关系,提升铁道警务组织形态现代化建设。  相似文献   

19.
《行政处罚法》第49条、第56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部分行政处罚行为有权拒绝。拒绝条款在实际运行中遭遇困境,反而有扩大行政相对人受损权益的倾向。拒绝条款不符合规范的科学性,这一条款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单项突进痕迹明显,缺乏无效行为理论支撑。从弥补法律漏洞的角度看,对拒绝条款进行完善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20.
根据交通事故中发生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风险的不同,《交强险条例》第23条、《交强险条款》第8条第1款规定了交强险分项限额赔偿。而实务中,某些法院以上述条款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相冲突、不符合交强险基本立法目的为由,做出不分项限额赔偿的判决。但依据交强险的法律规定及其基本立法目的,可知其为违法裁判,缺乏法律依据,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法院应当依据现有的交强险法律规定裁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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