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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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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处于试点运行阶段,需要从程序从简和实体从宽两个维度推进,正确认识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运行对控辩审职能的影响,同时着力解决好特殊情况下的撤案、被害人权利保障以及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以进一步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2.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开始转向有效率的公正。试点案件体现出一定特点,如适用范围全面覆盖、试点罪名呈扩大化、值班律师全面介入审查起诉、量刑建议趋于精确化;也反映出一定问题,如审前阶段效率较低、侦查阶段适用较少、值班律师较少介入审判、独立从宽幅度不大。应当加大从宽处罚的幅度、建立值班律师双重审查机制、探索对疑罪案件的适用、加强试点案件文书公开,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相似文献   

3.
被害人权利保障难题伴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隐患凸显,其所呈现出的理论研究匮乏、制度保障疏漏、实践关照缺失等现状导致认罪认罚从宽新语境下被害人权利的保障矛盾被推向理论的风口浪尖。因此,在新视角下对旧问题作出新的梳理尤为必要。以原因为视角,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权利保障的缺位不仅在于刑事被害人在诉讼程序中易被边缘化的司法惯性,还在于认罪认罚从宽的效率优先价值与权利保障价值具有先天张力。以必要性为视角,效率的提升不能以原则的让位为代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实现刑事案件简繁分流的有力手段不仅应该贯彻刑诉法的原则,同样还要实现制度自洽、逻辑自洽,而构建被害人权利保障格局则是重要途径。遗憾的是,制度回应的形式化让被害人权利保障面临挑战。以权利的实质性提升为导向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权利体系格局不仅是保障形式化权利真正得到运行的有效手段,同时还是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高质高效发展的有力抓手。  相似文献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在于量刑建议,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发展,就必须重视发挥量刑建议的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由于包含控辩双方合意以及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因而不同于普通程序中的量刑建议,这就决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需要做到精准化。精准的量刑建议具有激励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并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当下,必须通过制定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指南,保障控辩协商的充分性,完善量刑建议的事前沟通与事后调整机制,实现量刑建议的精准化,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入发展。  相似文献   

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效果显著,但同时也伴随着架空程序正义的风险,律师实质性参与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之正当性基础。加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着协商性司法的进程,中国特色的控辩协商机制来日可期,律师的有效参与更应成为完善制度构建的应有之义。然而司法实践的现状与制度设计的初衷相去甚远,律师分别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发挥不同作用的同时也面临不同的参与困境。结合域外经验加以审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框架下的律师参与存在辩护理念和立法规制的双重缺失。具体而言,应推动有效辩护的理念建构和精细值班律师的制度建构,探寻律师实质性参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合理路径,从而有效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助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健康推进。  相似文献   

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与侦查阶段的现有制度进行衔接。为了衔接的顺利展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厘清其制度内涵及运行逻辑。侦查阶段的自首、坦白及刑事和解等制度均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基本理念,但存在制度未成体系化、实体激励不明确及程序从简不全面的问题。有鉴于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在实体上明确量刑激励的确定性与阶段性,在程序上扩大简化的范围。在具体制度上,通过区分罪行轻重以实行不同的权利告知方式,并结合具体的起诉意见与证据移送制度,做好与侦查阶段相关制度的衔接工作。  相似文献   

7.
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一项重要诉讼原则,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吸纳先行试点经验基础上成功立法的典范,准确理解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必须进一步厘清试点过程中反映出来的实体认定与程序适用方面的问题。严格依法认定认罪、认罚与从宽,改进值班律师制度、规定程序转化机制以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正确把握量刑建议的性质、完善量刑协商程序,优化审查起诉模式,确保证明标准不降低等,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准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语境下,如果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已就犯罪事实、指控罪名等方面达成一致,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予以确认,那么庭审阶段的法院不可自行选择变更指控罪名,否则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的初衷相背离,会带来后续庭审的程序适用、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等程序问题。基于以控辩双方的平等协商来寻求司法效率和公正的平衡的考量,可行的做法是:从变更指控罪名的具体类型为出发点,完善法院变更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指控罪名的程序设定;以被告人权益为落脚点,提出支持律师在法院变更罪名情况下进行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的思路,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控辩对抗之基本格局;允许值班律师辩护人化,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至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解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配套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对被告人权益保障所带来的冲击问题。  相似文献   

9.
认罪认罚自愿性具有主观与客观、实体与程序多维度内涵,对自愿性的保障实质上是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障,是对效率与公正的价值平衡。《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的办法》虽然确立了诸多保障被追诉人犯罪认罚自愿性的措施,但仍有其局限性,应当通过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保障被追诉人证据先悉权、建立自愿性撤回与程序回转规则以及建立专门的认罪认罚审查程序,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从而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更大实效。  相似文献   

10.
当前认罪认罚从宽领域中,为避免被害人参与影响办案机关与被追诉人达成合意,被害人的主体性存在被"边缘化"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虽然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均以合意为运行基础,但由于合意过程中参与主体利益博弈存在冲突,导致二者之间存在制度竞争。为解决认罪认罚从宽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的弊端,协调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的制度冲突,应当将被追诉人认罪作为程序整合的联结点。通过拓展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强化被害人谅解对刑事责任从宽的影响力,将被害人纳入值班律师服务对象范围等具体措施,确认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体性地位,可有效化解认罪认罚从宽与和刑事和解制度共同面临的正当性质疑,解决刑事和解被虚置,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当前认罪认罚从宽领域中,为避免被害人参与影响办案机关与被追诉人达成合意,被害人的主体性存在被"边缘化"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虽然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均以合意为运行基础,但由于合意过程中参与主体利益博弈存在冲突,导致二者之间存在制度竞争。为解决认罪认罚从宽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的弊端,协调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的制度冲突,应当将被追诉人认罪作为程序整合的联结点。通过拓展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强化被害人谅解对刑事责任从宽的影响力,将被害人纳入值班律师服务对象范围等具体措施,确认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体性地位,可有效化解认罪认罚从宽与和刑事和解制度共同面临的正当性质疑,解决刑事和解被虚置,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从《试点办法》第22条中解读出的坦白情节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不可以获得减轻从宽的内容,体现了实体法评价范式对认罪认罚案件从宽规则构建的约束。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性情节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的价值基础,并与其模式基础相契合,应当成为独立的从宽量刑情节。构建认罪认罚案件的从宽量刑规则,应当在刑事一体化思维指导下,结合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进行。为了体现实体公正与程序价值的相互协调,应当把"罪责刑相统一"原则具体化为比例制的最终从宽幅度限制,而非使用具体的实体法评价规则去限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最终从宽幅度,或者使用实体法评价范式直接评价程序性从宽情节。  相似文献   

1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兼具程序及实体两方面内容的制度。从法律性质来看,认罪认罚属于法定量刑情节,且认罪认罚具有独立的量刑减让价值,与刑法中现有的自首坦白等从宽情节之间并不矛盾,两者应当是并列关系,可以同时适用。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在量刑从宽幅度上应作区分,明确自首类认罪认罚自首坦白类认罪认罚坦白。  相似文献   

1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突破了原有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司法模式,是我国诉讼法体系的跨越式发展和创新,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地位,检察机关谨慎严格地行使权力是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稳步实施的关键之处.但是该制度运行下检察机关权力的行使还存在着一些不太符合诉讼精神的问题,如量刑建议范围过大、控辩协商机制不完善、值班律师参与权得不到保障等.这些问题会损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降低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迫切需要检察机关深入探索并及时纠正.  相似文献   

15.
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实现司法公正、实现控辩平等对抗和切实维护被追诉人各项权利的需要。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协商性司法、诉讼主体和程序自治理念。为更好地发挥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重要作用,需要构建科学的值班律师选任模式、启动模式、服务模式和管理模式,规范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和严格考核评定。  相似文献   

16.
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制度中无论是原则性的证据规则还是具体性的证据规则都存在很多问题,严重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实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确认,但是对其涉及的特殊性的证据规则鲜有涉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明标准应采取定罪证明标准与量刑标准相互区分的双阶标准,以充分体现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特殊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具体性证据规则,包括侦查阶段重点重构有关保障认罪自愿性的取证规则;起诉阶段的具体性证据规则突出认罪认罚的量刑合意证据规则;审判阶段的具体性证据规则要体现事实审查和自愿性认罪的双审查具体性证据核查规则以及认罪撤回的证据规则。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据规则的立法路径上,必须考虑中国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将证据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将实体性证据规则与程序性证据规则有机统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文本中。  相似文献   

17.
作为近年来刑事诉讼改革进程中影响最大的一项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引发了刑事诉讼实践的连锁反应。值得肯定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取得了一些成效,包括认罪认罚从宽的社会共识初步形成,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大幅提升,以及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价值初步显现。令人担忧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正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包括认罪认罚从宽在刑事诉讼各阶段适用比例的严重失调,社会公众对于认罪认罚自愿性的质疑,量刑建议权与量刑权之间的现实冲突。  相似文献   

18.
当前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自然人,法律对于单位能否适用认罪认罚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然而,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一些被告单位要求适用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理论出发,明确单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同时,根据实践中制度适用存在的自愿性认定困难、程序设置缺失以及担心涉诉信访而限制制度适用等问题,从主体、程序、量刑建议和权利保障四方面提出单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9.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求偿权、救济权等诉讼权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害人权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物质层面可以获得及时的赔偿、精神层面可以防止受到第二次伤害等方面。在实践中,对被害人权利保障还存在诸多的不足,应当进一步确认并强化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检察机关要正确处理与被害人的关系,依法妥善办理认罪认罚案件。  相似文献   

2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应当在优化诉讼资源配置、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同时,实现被害人权益的平衡。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其当事人地位的必然要求,有助于促进程序正义,也符合恢复性司法理念。改革进程加快,理论准备不足,对此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强化被害人程序建议权,规范其量刑意见,构建值班律师引导谅解制,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机制,探索被害人社会援助机制,是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努力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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