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违法性可以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一部分而独立存在。应当容忍违法性判断中注意义务和过错判断中注意义务的重合,其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使受害人得到更好的救济,在社会中公平地分配损失。在行为人直接侵害绝对权利的情况下,违法性的判断适用结果不法说,即权利的侵害直接征引不法性,此后依据注意义务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而对于不作为侵权和间接侵权,要依据行为不法说来判断其违法性。  相似文献   

2.
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存在的一种行政行为,广泛地存在于现实生活中,但理论研究和法律规范还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究竞什么叫行政不作为,是我国行政法学理论尚未解决的问题.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依法定职权或应相对人的申请,应当履行也有可能履行,但在程序上消极不为的行政行为.因此,有必要从分析我国行政不作为救济的现状进行研究,并对行政救济的两种途径--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3.
我国法律上的检察官客观义务包括客观证据义务、逮捕审查责任、客观追诉责任、定罪救济责任、监督与法律救济责任、诉讼关照义务以及正当程序义务。总结来看,我国的检察官客观义务呈现出根源的复杂性、主体的机关性、律他性、客观真实性、法律公正性、司法性等特征。这种立法虽然有其积极意义,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和弊端,需要在立法与实践中予以重视并积极应对。  相似文献   

4.
论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诚信义务发生在有诚信关系的托付人与诚信义务人之间。由于控制股东通过股权或其他方式控制着公司的经营决策,为了避免其滥用控制权,必须对其科以诚信义务,并对合法权益受到控制股东侵犯的公司及少数股东提供法律救济。针对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状,只有在《公司法》中确立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才能有效保护公司及少数股东利益。  相似文献   

5.
文章详细阐释各国有关控制股东违背诚信义务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各种防范、救济措施及我国相关法律规范之现状,通过论述提出为完善对控制股东违背诚信义务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防范与救济,我国《公司法》需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控制股东诚信义务,增加限定股东会召开的最低表决权数规定、完善控制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与股东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6.
在债的义务群中,附随义务长期以来在学理上和实践中均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故对其概念、成立基础、具体内容乃至违反后的效果等诸方面都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文章在目前狭义说的基础上,对于附随义务进行了进一步的界定,并理清了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之间的关系。接下来对附随义务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研究,与通说不同的是文章认为附随义务不但应当包括对当事人固有利益的保护义务,而且还应当包括令当事人实现合同利益最大化的辅助义。基于对其内容的界定,文章指出附随义务之亦得由权利人独立诉请履行,而不是仅仅于义务人违反后请求损害赔偿。换言之,附随义务之违反的效果,也应当采取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包括继续履行、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相似文献   

7.
论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一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发展起来的制度,其体现了正义和安全的法律价值。在各国的立法中均体现了附随义务,但是并不完善。我国的附随义务也仍有缺陷,需要在合同法中提高附随义务的地位,扩展附随义务的内容,完善附随义务的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8.
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蕴含了公务员可以对上级说"不"这一命题,体现了法律规范条款中严密、完整的"权利·义务·责任"的结构形态,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公务员的自主地位。但现实生活中公务员抵抗权的实现却存在疑问。抵抗权绝不能仅仅落脚于可否说"不"这一宏观理论上,还应更多地着眼于具体的前提条件、权利义务、配套细则、救济方法等方面,以便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9.
在义务教育中,“免费”是政府的义务,“强迫”意味着公民义务。政府的免费义务主要来自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其次也来自监护人的监护权及其请求权;同时还来自国家利益的需要。公民的义务主要是指作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义务,而不是作为受教育者自己的义务;它来自被监护人法律上的受教育权,而不一定来自公民的宪法义务。公民受教育的义务明显不同于公民服兵役的义务和纳税义务,它是公民的法律义务而不是其宪法义务。  相似文献   

10.
网络暴力有其不同于传统民事侵权的特点,容易导致被侵权人面临维权困境。其中,网络匿名性既加剧了网络暴力的发生危险,也让受害人陷于难以追责的境地。网络暴力的整体氛围可以令被侵权人的努力沦为一场“打地鼠游戏”:查明的网暴信息刚被删除,新的网暴信息便纷纷涌入。被侵权人限于时间、精力和经济负担能力,很难对所有网暴者发起维权行动,最终可能仅就其所遭受损害的一小部分获得救济。基于以上特点,尤其需要强调平台对其所开设虚拟交往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情况下,平台担负的是“依通知而删除”义务,而在那些平台已经注意到特定信息,并能从中判断侵权的存在或者产生合理怀疑的场合,则应当主动采取处置措施或进行核查。其次,根据发生网络暴力的危险性大小,平台负有采取预防性措施以防止网络暴力发生或蔓延的义务。再次,平台还应当负有为网络用户建立自我防护机制的义务,实现用户对专属空间的支配,更大程度减少网络暴力所带来的伤害。平台防范网络暴力的安全保障义务为合理注意义务,而非结果意义上的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