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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涛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18(3):104-109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我国1979年刑法新增的一个罪名,本文将就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构成要件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探讨。该罪的客体是居民身份证的公共信用和国家身份证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身份证管理法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 相似文献
2.
盗盖、擅盖、骗盖印章的行为属于伪造印章;印章包括印形和印影,使用伪造的印形制造假文凭,或者将真实印影加以复印制造假文凭的,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在伪造印章行为既遂之前提供个性化信息、预付现金的,能够评价为伪造印章犯罪的共犯;购买伪造的身份证,既可单独认定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亦可评价为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3.
朱红艳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54-55
检验伪造居民身份证应从伪造手段、特点入手:一是规格识别,如项目与内容,尺寸大小,签发机关;二是逻辑识别,如有效期限,签发日期,身份证编号,居民身份证号码;三是全息图像识别,如身份证颜色,身份证全息图像等识别方法。 相似文献
4.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我国刑法对于涉及信用卡的犯罪规定有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对于伪造信用卡的伪造行为、使用行为、持有、运输等一系列行为都作了规定,但是,对于伪造空白信用卡的行为却态度不明。出罪还是入罪?在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都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伪造空白信用卡理应入罪。在没有刑法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入罪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5.
黄容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9(4):57-59
实施《居民身份证法》亟待明确的问题有:公民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能否委托办证;冒用,购买,出售,使用,制作假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是否违法;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如何鉴定;对拒绝查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能否实施处罚;必须规范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的使用等,明确这些问题,以便基层民警更好地执行《居民身份证法》。 相似文献
6.
王姝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4)
居民身份证法尊重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重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对身份证的查验、扣留做了严格限定,加大了对违反居民身份证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明确了身份证管理、查验机关与身份证持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关系。因此说,居民身份证法的颁布和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国现行的身份证制度。 相似文献
7.
付正权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1994,(3)
我国刑法第10条明确规定,犯罪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也都普遍将社会危害性视为犯罪的首要的基本的特征。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则它根本不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严重程度,也不能构成犯罪。因此,对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及其程度的认定,就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尤其是在当前改革开放的新形势 相似文献
8.
梁明辉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4):100-104
居民身份证是记载公民个人基本信息的证件,是我国法定证明公民身份的证件。由于记载的个人信息不完善,实践中容易出现冒用身份证的情况,公安机关难以据此准确识别公民的身份,警务工作的开展步步维艰。将指纹信息等能够精确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写入居民身份证,一方面能够大大减少伪造、冒用身份证的机率,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另一方面,为公安机关的工作提供有力的依据,避免因对象身份不明而致警务活动停滞不前或者错误追究他人法律责任的情况。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核并公布了新的居民身份证法。新居民身份证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记个人指纹信息,这给公安机关的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影响,我们应该辨证地看待此次修订。 相似文献
9.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7,(1)
刑法司法解释是对已经制定的刑法规范含义的阐释,必须依附于所要解释的刑法规范而存在,不具有独立的时间效力,其时间效力必须依附于所要解释的文本。因此,刑法司法解释根本不存在溯及力的问题,其效力自然适用于刑法的施行期间。在新旧司法解释冲突时,若旧的司法解释规定某种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新的司法解释将该行为解释为犯罪,应当运用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原理对此予以解决,行为人因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而阻却责任,不以犯罪论处;若根据旧的司法解释构成犯罪,而新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也不意味着对司法解释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而是因为该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所以不构成犯罪。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冲突的处理与新旧司法解释冲突的处理相同。 相似文献
10.
居民身份证犯罪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即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罪与非罪界限、本罪与类似犯罪的区分、既遂、罪数问题;其二为利用居民身份证从事犯罪活动的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罪名认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区别。 相似文献
11.
期待可能性--刑事政策的理性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燕焱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59-62
期待可能性在刑法理论体系中的地位,应从考察其哲学意义出发.从刑法哲学价值论上看,它是刑法的人道性价值在犯罪论体系的体现;从刑法哲学认识论上看,它是以实体理性为主旨,对形式理性的补充.传统理论把期待可能性局限于有责性的范畴,没有认识到期待可能性的违法阻却作用.期待可能性的刑法阻却作用,不仅渗透到有责性,也渗透到违法性,具有"出罪"的刑事政策功能,是刑事政策的理性选择,对刑事立法和司法都具有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12.
陈家林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20(2):32-38
刑法中的危险概念有多重含义。在我国,刑法中的危险应当是一种行为的危险,而不是行为人的危险。这种行为的危险是指作为行为属性的危险,是结合了主观危险与客观危险的概念。我国刑法中的未遂犯不是危险犯,未遂犯中的危险不是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而是法秩序对该行为所作的一种规范性评价。行为人的行为只要符合构成要件,那么就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抽象危险性。 相似文献
13.
任素贤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4):42-46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刑法修改颁布以后设立的新类型犯罪,司法实践中对其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意见分歧较大,产生了一些理论和司法适用上的问题。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犯罪对象必须是国有资产,非国有资产包括集体资产和个人资产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罪与非罪的界定,要看私分单位对所分资金是否具有可支配性及发放手段是否具有一定的非法性。 相似文献
14.
孟传香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1(4):41-43
在实然层面,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累犯,在应然层面,我国刑法应当规定单位累犯。单位犯罪中,单位成员承担刑事责任应跳出单位犯罪是一个犯罪这一大前提的思维,单位与单位成员是并列、独立的两个犯罪主体,其各自的刑事责任应相互分离,单位成立累犯和单位成员成立累犯应相互分离,单位初次犯罪后再次犯罪可以构成单位累犯的主体,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成立自然人累犯的主体。 相似文献
15.
刘俊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7(4):47-49
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不仅只有故意一种,共同过失亦应纳入到共同犯罪之范畴。共同犯罪应表述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和共同过失犯罪。其中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由于共同怠于履行注意义务、监督责任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犯罪人,应追究其共同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6.
张惠芳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9(1)
现行刑法将盗窃文物犯罪的行为涵盖在盗窃罪中,使得盗窃文物犯罪行为在定罪标准和量刑幅度的认定上存在诸多问题.根据文物犯罪体系化的要求,以及打击文物犯罪的需要,应当将盗窃文物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并将其纳入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盗窃文物罪的犯罪对象应当是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的雕塑、壁画、建筑构件及附属文物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相似文献
17.
伪证罪主体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闵春雷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9(2):27-31
伪证罪的主体应为法定的特殊主体,当事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并非所有的证人都能成为伪证罪的主体,共犯在分离程序中受审时,已审结的共犯在后一程序中尽管可处于证人地位,但因共犯罪责关系的特殊性,不宜成为本罪的主体.应完善伪证罪的立法宣誓应成为本罪主体的限定性条件,与此相适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应确立证人宣誓制度;记录人不宜规定为本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8.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具有区别于传统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显著特征和特有的犯罪构成要件。在犯罪主体上,其属于身份犯,信用卡申领人方具有犯罪主体资格,借用人不能单独构成该类型犯罪;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需要综合行为人的各种行为加以考察,不能客观归罪,也不能仅以发卡行催收后拒不归还来推定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发卡行催收行为的实施应自透支期限届满后以有效的方式能够确使申领人知晓为标准;行为人的透支数额不应包括其应支付的利息,对于行为人利用多张信用卡宴旒酌潘古行为苴潘古射枥酌计笪廊当i并行累加. 相似文献
19.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上,则应当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作为确立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 相似文献
20.
李连华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
作假证明是包庇罪的核心行为,从作假证明的主体、阶段、行为及目的要素等方面进行分析,并与伪证罪的相关问题进行比较,会更好地解决包庇罪与伪证罪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具体说来,作假证明的主体应包括被害人,发生的阶段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方式是积极的作为方式,目的是使犯罪的人逃避法律制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