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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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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世界范围看,侦查程序的启动模式可分为随机型启动模式和程序型启动模式。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启动程序属于程序型启动模式,具有案件输入功能、屏蔽功能和分流功能等。但在实践中,由于立案标准的设置不符合认识规律,导致立案前行为性质不明确,侦查启动随意和大量犯罪黑数的产生。随着我国犯罪形势的变化和法制环境的优化,立案程序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总体看,完善我国侦查程序启动的思路有三种,即采取随机启动模式,实行司法审查制度,按"警检一体化"改造侦查启动模式,完善现行侦查启动程序,目前第三种方式较为可行。  相似文献   

2.
刑事立案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其地位不言而喻.近年来,学界开始从不同的角度对我国刑事立案程序的合理性和独立性进行质疑,并要求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经验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立案程序.有的学者主张在立法中将立案作为一编与侦查、起诉、审判等并列;有的提出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原则性构想;还有的主张不再将立案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上述各种方案都存在明显不足.要想合理改革刑事立案程序,首先应明确改革的价值取向是:合理地促进打击犯罪,有限地保障人权价值;其次要保留刑事立案程序、明确和规范初查程序,并确立初查程序中被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3.
职权侦查原则明确了侦查犯罪对国家机关既是权力亦是义务,侦查机关应主动行使职权,开展犯罪侦查。因此,其是构建侦查启动理论和规则的指导原则。侦查机关虽然存在侦查启动裁量余地,但在特定情形下必须启动侦查。在我国侦查立案启动模式下,侦查启动的条件包括程序性条件和实体性条件。在实务中,对侦查机关启动侦查程序的情形一般无需过多关注,而对其不启动侦查程序的行为必须重点关注,构建相应的制度予以规范,以防其怠于履行职责。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事立案程序之考量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刑事立案程序在刑事追诉活动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住。在我国现行制度下,立案程序的有关规定体现了“甄别案件、区别对待”的思路,而且尤其突出了立案程序对人权保障所具有的法律价值。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现行立案程序规定无论是在人权保障方面,还是在案件输入、程序分流等方面均存在着严重的功能缺陷。为此,在侦查制度强化侦查行为司法控制的前提下,本文试图探寻我国刑事立案程序模式的改革路径。  相似文献   

5.
我国的刑事立案程序存在着严重的弊端,其程序独立性值得质疑。本文通过比较一些国家刑事诉讼启动程序制度设计上的特点,对我国现行刑事立案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认为现行的立案程序既无存在的价值也无存在的必要。它的存在引发了刑事诉讼中许多无法解决的矛盾,应当取消其独立性,并纳入侦查程序之中,代之以相对简化的案件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6.
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中查明犯罪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最容易发生冲突的阶段,从侦查程序的上述两个目的和两种基本价值的协调来看,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两方面都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应当围绕保障侦查机关有效执行侦查职能和确实加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两个目的,从刑事立案、侦查行为的实施、侦查权力的控制、犯罪嫌疑人的防御权等方面进行修改与完善,以保证侦查权的有效、正当行使。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刑事立案程序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立案程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初始程序,它标志着国家对于犯罪行为追诉的正式开始。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将立案程序规定为并列于侦查程序的独立程序,但是立案程序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实践中都有待进一步探讨和研究。从侦查启动的固有特性来看,我国应将立案程序并入侦查程序予以规定,同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程序的监督。  相似文献   

8.
当前人口失踪现象日益严重,给社会和家庭带来巨大阴影。失踪人员由于缺乏足够证据被害而无法刑事立案启动侦查程序,也无法受到公力救济和法律保护。立线侦查工作机制的提出不但解决了对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被害案件侦查的法律程序问题,而且通过侦查模式的创新提高了侦查效率。  相似文献   

9.
论立案与提起侦查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立案与提起侦查程序存在着密切的关系。通过对立案的程序意义与实体意义以及立案前审查行为的法律属性的剖析可见 ,侦查立案不应是与侦查并列的独立程序 ,而只应作为提起侦查的具体步骤。以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为灵魂 ,提起侦查的条件应概括为 :侦查主体对于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中存在可能构成犯罪的事实 ,以及报案和侦查主体自行发现的材料除但书的情形外 ,可以提起侦查。完善的提起侦查的程序为 :犯罪嫌疑信息的获知与处理 ,犯罪嫌疑信息的审查 ,确定是否成立刑事案件和正式实施侦查。  相似文献   

10.
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关系社会稳定,关系民族延续。食品生产、销售的特殊性,决定了厘清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之间的监管职责,以及它们同公安及司法机关间的关系至关重要;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始于行政机关移送,分析当前食品安全犯罪侦查立案程序;目前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公安立案衔接上存在移送难、移送少的问题,建议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的关系,落实刑事程序优先原则,统一行政、刑事取证程序,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化平台。  相似文献   

11.
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有许多量刑从宽的规定,程序法中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程序规定,其都体现了从宽处理的倾向。但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低龄化、暴力化、团伙化等趋势,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比例也在增加,如果一味从宽从轻,不利于对犯罪的预防和社会治安的维护。本文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行为及心理矫正的措施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2.
刑事责任能力作为犯罪主体要件之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认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只是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由此论述得出结论刑事责任能力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没有直接联系,它不应当成为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只是行为人是否负刑事责任的要件。文章主张将刑事责任能力从传统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中剥离、抽取出来,作为刑事责任理论的内容。  相似文献   

13.
在刑法中,有些犯罪的主体是由特殊主体构成的,刑法理论上将其称为身份犯。犯罪主体所拥有的身份无论是对行为人的定罪还是量刑都具有很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法都有关于身份犯的规定,然而对身份犯一词的表述及理解却不尽相同。  相似文献   

14.
未遂犯作为一种危险犯,虽然不需要以实害结果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却具备以“行为无价值”为内涵的完整的犯罪构成。处罚未遂犯是立法上基于“行为无价值”的评价之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15.
证券犯罪是一种违反证券管理法规,破坏国家对证券市场管理秩序,情节或后果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证券犯罪构成的实质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反映某一危害证券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证券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大、单位犯罪情况严重、犯罪黑数高的特点,证券犯罪案件的侦查也具有其他案件所不具有的侦查特征。  相似文献   

16.
寻找失去的主体--探求增设贷款诈骗罪单位主体的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频繁发生,严重侵害了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对所贷资金的所有权.我国现行刑法未将单位规定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使得司法机关难于寻求适当的法律依据追究其刑事责任.增设贷款诈骗罪单位主体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7.
司法实践中,各地对缓刑罪犯涉嫌新罪、漏罪收监的诉讼程序不统一,对缓刑犯违法违规收监执行标准不一致,为减少执法中的混乱,发挥缓刑制度惩治犯罪的应有功能,实现其价值,文章作者结合工作实践,提出缓刑罪犯收监的程序设计与实体标准。对缓刑罪犯又涉嫌新罪、漏罪的,诉讼程序应采取直接刑事拘留、逮捕。准确把握缓刑罪犯违法违规收监执行标准,关键在于界定缓刑罪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重点在于考察其行为的主观恶性程度,并提出“一次劳动教养、二次治安拘留、三次违反监管规定”的收监标准。缓刑罪犯违法违规被羁押的,收监裁定的刑期不应对此期限予以折抵。  相似文献   

18.
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它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言,一方面,法律明确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并用刑罚予以禁止,从根本上说没有违背罪刑法定;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属于概然性规定的堵截条款确立的具体罪名,法律对其客观方面行为的描述没有超过对罪名的概括,确实有违刑法明确性之虞。如此一来,正确界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9.
评价治安状况的"犯罪"应该以犯罪学视野中的犯罪定义为理论依据,以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立案为标准,以公安机关立案统计资料为基础较为适宜和合理.公安机关"犯罪案件"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有限,在评价治安状况时需要通过社会调查加以核实."犯罪"不能仅按犯罪案件数一种方式进行计量,而应该根据治安状况评价的目的和条件,选取不同的计量方法.运用"犯罪指标"对治安秩序状况进行评判,以综合值为标准最为科学合理.  相似文献   

20.
关于基于嫌恶之情放弃罪行的停止形态,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上存在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具体分析说三种立场。中止犯减免处罚的刑事政策根据是基于预防犯罪目的而对中止行为予以奖励,其对中止自动性的判断具有指导、制约作用。基于嫌恶之情放弃罪行,未能表明其已回到合法性轨道,其危险人格并未得以良性转化,仍具有预防必要性,不值得给予中止犯减免处罚的奖励。中止自动性的认定应当维持主观说的基本立场,但“能”和“欲”的判断必须受到功利价值观的制约。基于嫌恶之情放弃罪行,其犯罪欲望或其预期的犯罪收益无法通过继续犯罪得到实现,该停止行为应视为“欲而不能”,而非“能而不欲”,不符合中止自动性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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