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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自动驾驶汽车事故的法律责任应依据不同风险对事故主体和责任类型进行区分。在自动驾驶汽车生产阶段,存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自动驾驶汽车的制造风险与难以进行特殊道路路段测试的安全风险。在自动驾驶汽车应用阶段,基于发生事故后的事故责任和保险责任的认定,存在自动驾驶系统与驾驶员的过失风险和故意风险。根据不同风险类型,在坚持自动驾驶责任主体否定论的前提下,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规制路径应从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两方面展开。在民事责任方面,驾驶员与自动驾驶系统本身均不适合责任承担,由生产者一方承担责任更具正当性,并应同时引入责任保险制度作为社会化救济方式。在刑事责任方面,生产者因为设计缺陷或者未履行自动驾驶汽车应用安全管理义务并发生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交通肇事过程中驾驶员的刑事责任,则应该根据自动驾驶汽车的自动化分级进行分类探讨。  相似文献   

2.
无人驾驶技术高度发达,现有的无人驾驶民事和行政法律规范无法有效地应对无人驾驶汽车发展过程中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但这种刑事风险不必通过立法论加以解决,可以通过解释论,以现有的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为基础综合运用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对无人驾驶汽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予以认定和区分;无人驾驶汽车不具有生命特征以及自主辨控能力,也不具有承担刑罚的资格,因此无人驾驶汽车不是刑事主体,其只是生产者和使用者的驾驶工具;在无人驾驶技术的不同阶段,生产者和使用者的刑事责任根据其主观罪过不同有所区分;未来在完善无人驾驶刑法规制中存在的共同过失犯意联络和证明难问题时,应当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引进严格责任,从而更好保障无人驾驶的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3.
自动驾驶技术的刑法规制,应根据自动化等级的不同,实行分而治之。在责任主体认定上,由于运行支配者与运行利益享有者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分离,故应采取"谁支配谁负责"的认定方法。而在刑事责任方面,把被容许的风险理论与信赖原则的适用相融合,以风险领域的支配性判定为逻辑起点,将科学技术与刑法理论进行联动,继而判定不同主体之间的风险分担与责任归属,无疑是一条妥适的归责进路。  相似文献   

4.
为有效预防人工智能给社会带来的风险,将之纳入刑法调整的对象是必要的。因此,应将谁作为调整对象就成为必须予以回答的问题。有的观点从法人刑事责任、人工智能的道义性等角度出发,主张将人工智能及其载体作为刑事责任的主体。但是,人工智能是以运算逻辑与数据为核心的计算机程序,不具有道义性,与由具备道义选择能力的个人组成的法人也存在本质区别,而且将人工智能或者其载体作为刑事责任主体不但可能导致人工智能行为的滥用,而且会使现有刑罚体系失效。为充分发挥刑罚的预防功能,有效预防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风险,立法机关应将研发者、生产者以及使用者规定为刑事责任主体,并通过采纳严格责任、明确义务边界等立法措施,避免对技术进步造成障碍。  相似文献   

5.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自动驾驶逐渐进入人们的生活,并在不久的将来会成为一种合法的驾驶模式。我国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面对自动驾驶汽车复杂多样的肇事类型,暴露出不足,包括前置法的缺失、犯罪主体的异变以及注意义务的转移,导致无法对自动驾驶汽车肇事行为定罪量刑。对此,我们要在坚持刑法谦抑性的原则下,加快完善刑事法律法规。可行的做法是: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者在过失心态下发生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处罚;对制造者根据其不同的主观心态以不同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6.
自动驾驶车辆发展为提升交通安全与效率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解决方案,带来全球化供应链和产业生态的革新。针对我国自动驾驶车辆发展面临的社会风险防控体系重构、数据和网络安全提升、法律制度与体系完善和自动驾驶车辆道德行为规范等挑战,应完善自动驾驶车辆监管法律法规、转变交通管理思路与执法方式、构建虚拟化社会防控体系以及建立人工智能伦理准则和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7.
人工智能的发展在给人类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在不断冲击着现有法律法规的内容与体系,给传统刑法的适用带来各种挑战。涉人工智能犯罪中刑事责任的归属,强人工智能体的法律主体地位认定等等,均需要以新视角进行刑事辨析。人工智能在概念上理应等同于人工智能体,并以智能程度高低为标准划分出弱、强两种类型。以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案为例进行探讨可以得出,不同类型弱人工智能体涉犯罪时的刑事责任有驾使者承担、制造者承担、不可抗力三种方式,在特定情形下强人工智能体可独立具备刑事责任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8.
试论交通肇事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但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以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则要加重处罚。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比较多,行为人主观上又多为故意,因此对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同时在处罚时也应将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加以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9.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的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致害的侵权责任规则中,忽略了另一个责任主体即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同时也还存在仓储者、运输者等第三人为责任主体的情形,因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承担了不真正连带责任之后,还有其他可以追偿的责任主体,成了不真正连带责任之间的并合问题。将产品责任规则应用到“互联网+交易”的责任规则之中,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物致害,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在约定条件和法定条件具备后,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请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仓储者、运输者等第三人进行追偿。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明确将危险驾驶入罪。我们从醉酒状态的认定入手,认为应将血液检测作为涉嫌醉酒驾驶类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取证必经程序;在醉酒驾车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方面,对相关理论进行评析,提出可以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确定不同类型醉酒者的刑事责任;在主观状态方面,认为醉酒驾驶是故意犯罪,并对自愿醉酒、非自愿醉酒两种类型的主观...  相似文献   

11.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范围自从1997年刑法颁布后,已经从特殊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从业务过失犯罪转变为非业务过失犯罪。行人、乘客作为交通运输中的弱势人群,对交通运输的破坏力不强,但是在交通运输中同样负有注意义务。如果未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单位不直接从事交通工具的驾驶,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若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要件同样构成交通肇事罪。  相似文献   

12.
转向系统对车辆行驶安全的重要性是不可替代的,虽然目前线控转向系统由于自身成本等因素的制约,很难在价格低廉的家用轿车上得到普及,但是这对于改善转向可靠性,提高安全交通环境方面是一个发展方向和趋势。目前这种系统对于追求性能极限的高级轿车、高级跑车上应用是完全可能和必要的,它能够减轻驾驶员的负担,提高主动安全性能,因此有着很大的应用前景。辅助驾驶系统和无人驾驶汽车是现在新兴的热门研究领域,实现汽车智能转向的最佳方案就是采用线控转向系统,因而线控转向系统的研制开发也为自动驾驶汽车的开发提供了良好的科研平台,可用于未来的智能交通系统中。  相似文献   

13.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侵害的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和公共道路交通安全;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具体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行为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车。追逐竞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高速行驶,并且频繁地违法超车或变换车道,情节恶劣的危险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的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时的驾驶行为。  相似文献   

14.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范围自从1997年刑法颁布后,已经从特殊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从业务过失犯罪转变为非业务过失犯罪。行人、乘客作为交通运输中的弱势人群,对交通运输的破坏力不强,但是在交通运输中同样负有注意义务。如果未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单位不直接从事交通工具的驾驶,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若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要件同样构成交通肇事罪。  相似文献   

15.
由于机动车辆驾驶员的情况很复杂,因而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责任主体和诉讼主体时也十分复杂。根据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二元说",确立赔偿主体应对所有人自主驾驶和受雇人驾驶、盗窃驾驶、分期付款买卖、车辆买卖未过户等十种情形进行客观分析,以此来确定各种具体情形下的事故的责任主体和诉讼主体。  相似文献   

16.
驾驶行为通常受到驾驶员、所驾车辆、道路及所处环境四个因素的影响,而驾驶员是交通的主体,也是其中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分析影响警用车辆驾驶员安全驾驶的心理因素,有助于提出正确的矫正策略,以确保警用车辆的安全驾驶.  相似文献   

17.
自动驾驶迎来了实用化阶段。但是,尤其是在实现完全自动驾驶的实用化过程中,必须解决各种法律制度上的课题。自动驾驶技术虽然能减少事故,但不会归零,所以也就必须探讨发生事故时的法律责任。笔者在概述自动驾驶技术面临的日本法律制度课题的同时,也对应对措施提出了方向性建议。  相似文献   

18.
在危险驾驶罪增设之前,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飙车”与“醉驾”同无照驾驶、超栽等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一样,只是作为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前提条件而存在,当此类行为过失造成伤亡结果时成立交通肇事罪。但危险驾驶罪的增设。使得交通肇事罪存在着单纯过失犯罪与作为危险驾驶罪之结果加重犯两种不同构造,因此,明知对方醉酒却唆使其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伤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共犯,二人均需对伤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9.
客观、公正、准确地处理交通肇事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的基本办案原则,但其基础是证据——遗留在肇事现场的各种痕迹物证。交通肇事现场常见痕迹物证种类有形象特征痕迹、附着物痕迹、散落物痕迹。痕迹物证在交通肇事中的证据作用主要体现在判断交通事故的性质、提供缩小侦查范围的线索、刻画肇事者的有关特征、揭示事故发生过程和查找认定肇事车辆。  相似文献   

20.
一、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概说法学通说认为,刑事责任年龄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犯罪是人的意识和意志的行为,各国刑法必须首先解决犯罪主体问题,进而才能确定主体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重大区别,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已成为刑事法律领域的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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