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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对司法归类中事实与规范的关系问题,概念法学派、历史法学派与自由法学派一直存在争论,哈特和考夫曼对其均进行了批判。法官运用法律时有法律适用与法律发现两种方式,相对应的是,存在着涵摄与等置两种逻辑思维技术范式:其相同之处在于都试图将事实与规范连接起来;不同之处在于涵摄直接通过种属概念之间的包含关系来沟通规范与事实,而等置则通过比较事实是否具有法律意义的同一性来判断事实要件是否符合对应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2.
判断行为是否成立犯罪需要进行事实与价值的双重判断,而对犯罪客体的判断正是价值判断,故犯罪客体是否属于犯罪构成的要件取决于对犯罪构成以及其它构成要件的理解.如果“犯罪构成”仅具形式意义,则不能容纳“犯罪客体”这一具有实质内容的要件.如果坚持通说关于犯罪构成的地位,同时,对其它要件的判断也包括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则完全可以将“犯罪客体”从犯罪构成中去除;但如果要保留“犯罪客体”,那对其判断就不能与对其它要件的判断在同一层面上进行.  相似文献   

3.
传统刑法理论过分注重不同罪名犯罪构成以及构成要件要素之间的界限,而轻视不同犯罪之间的阶层关系和包容关系。这种思维方式会制造罪名之间的对立,在案件事实存疑、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共同犯罪认定和共犯逾越等问题的处理上会产生评价矛盾,从而造成诸多处罚漏洞。洞悉犯罪构成以及构成要件要素之间的联系,善于运用包容性评价思维,有利于消解评价矛盾,建构起协调一体、能适应错综复杂案件情状的刑法理论。包容性评价方法也契合当前学者们提倡的类型化思维方式,有利于缓释概念分析思维的形式束缚。  相似文献   

4.
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之辨正与改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是刑法理论关于犯罪既遂判断标准的通说,这一通说基本上是可取的。“未完成罪不齐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这一命题符合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既遂罪的犯罪构成与未完成罪的犯罪构成之间的差异是不容否定的。犯罪构成是犯罪停止形态理论的基石。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只需要解决犯罪既遂的形式判断问题,而根本无需考虑犯罪既遂的实质判断问题。在进行犯罪构成符合性判断时,应当对犯罪构成进行实质解释。对于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应提倡犯罪构成客观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刑法中,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这一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而身份又与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都发生着密切联系,从而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在身份犯的修正犯罪构成中,身份不是犯罪的主体要件,无身份者同样可以符合身份犯的修正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6.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指案件中依法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情况。在刑事诉讼中,凡是同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有关的一切需要查明的事实,都是证明对象。它具体包括三类即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和证据事实。 实体法事实是指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我们知道,诉讼法是为了从程序上保证实体法的实施,诉讼中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则主要应由实体法所规定,公安、司法人员的任务,就在于根据实体法的规定运用证据来查明条件事实。刑事诉讼中的条件事实主要由刑法规范规定,它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有关犯罪的事实,其中主要是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这是证明对象的主要部分和核心内容,是刑事诉讼的基本证明对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一条文所指的“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即是案件的基本证明对象。在刑事诉讼中,要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即要衡量其是否符合某一犯罪构成要件,这就要求我们用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相似文献   

7.
"构成要件说"以是否全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应作为构成要件的修正形式来对待,犯罪既遂是齐备《刑法》条文对某种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仍然属于犯罪,其构成犯罪是由于符合了修正的犯罪构成要件。《刑法》分则规定了既遂犯罪的刑罚标准,未遂犯罪是符合了修正的犯罪构成要件才按照总则的刑罚标准处罚。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有助于正确把握未完成罪及共犯的犯罪构成区别于《刑法》对单独的实行犯所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的特点。  相似文献   

8.
重合一罪是指由于刑法分则具体个罪犯罪构成系统具有内在的复杂性,以不同的犯罪构成规范视角审视涉案行为,可以发现涉案行为同时符合两个以上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但事实上仅具有一个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重合一罪的本质在于评价视角的复数性,而非犯罪构成事实的复数性。有必要对受贿且渎职行为按照具体案件罪质特征对应的罪名定性,杜绝相关法律要素的重复评价。  相似文献   

9.
构建可罚性条件的理论范畴,其核心宗旨就是为使某些事实特征可以成为在三级犯罪体系之外作为权衡刑罚必要性的因素留下余地.然而,这一犯罪构成三级要件之外的独立要件的设置是否如其所盼而有必要,在刑法理论上并非不无疑问.基于双层多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作为可罚性条件内容的事实特征可以置于双层多阶的犯罪构成之中,其所需体现的有关机能也可经由双层多阶的犯罪构成得以实现,这也是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对于“以构成要件行为为基本线索、以具备主观责任为必要”的基本理念的坚持.  相似文献   

10.
刑事疑难案件,是指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不相符合,以至于对案件事实难以判定的情形,具体包括法律不确定的案件和事实不确定的案件两种类型。在处理上,既要把握犯罪构成理论及个罪构成要件特征,还要遵循刑事立法精神和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11.
市政特许经营包含有多种法律关系,作为其基础法律关系的所谓"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是行政法律关系,即所谓的"行政合同";而作为其外部法律关系的大量的合同关系,说到底,是主体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故"特许经营权"应是一种财产权利,即新型的准物权.  相似文献   

12.
案例二一于《奏谳书》22个案例中相当独特,该案例与两个"东周案例"同为一类。通过与放马滩秦简《志怪故事》的类比,该案例文本的秦汉文书传统具有与文学艺术创作相结合的特征。这个案例文本包含的法律、文书和文学等诸多内涵,尚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的发掘。  相似文献   

13.
论文以政府治理为视角.尝试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五W"模式:即从"Who(实施的主体)、Whom(受益的对象)、What(实施的内容)、When(实施的时间)、Where(实施的地点)"五个方面具体分析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认为政府治理的终极目标--善治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内涵上是一致的.论文在借鉴国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经验的基础上,认为政府需要转变执政观念,加强社会管理与建设,遵循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因地制宜,确立不同区域公共服务均等化指标体系,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14.
包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构成要件要素理解错误,误认为自己所为行为不能为刑法所包摄。从法律效果上来讲,包摄错误不构成事实错误,但是有可能构成禁止错误。反面包摄错误作为幻觉犯的形态之一,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15.
法条竞合是刑法立法中的常见现象.法条竞合的本质是法益保护的竞合.军事刑法与普通刑法之间存在着普遍的竞合关系,这种竞合关系体现着如下的价值判断军事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比普通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一般而言更为重要;军事职责行为较之一般的公务职责行为于国家、社会的安全更为重要;军人较之一般的公务人员负有更严格的职责义务.我国现行的军职罪法在贯彻上述立法价值判断上存在着三个缺陷一是法定刑的设计不尽合理二是对军费军产的保护存有重要疏漏;三是对个别犯罪的规定显失合理.  相似文献   

16.
故意被认为是对实现构成要件的知与欲,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客观上有实现构成要件可能的事实,即有可能侵害法益的风险。如果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不是客观上可能实现构成要件的事实,故意就不成立。否定客观构成要件,即否定了故意,客观归责理论使得故意犯认定的重心移转到客观构成要件上。针对过失责任,客观归责论提出较有体系的限制标准。违反注意义务在传统过失理论当中是和过失划上等号的概念。相对于注意义务的违反,客观归责理论有较详细的具体内容,且其提出有说服力的标准,有助于一般人清楚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内涵。注意义务这个用语在法律上不明确,如果以客观归责的内容作为判断标准,将能清楚表达过失犯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依法治教是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实现依法治教,应当努力提高全体公民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教育法律意识,不断完善教育法律法规,加强教育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建设,深入开展教育执法监督工作。  相似文献   

18.
相互认同的自治性团体的建立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础,尊重传统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动力源泉,法律职业者相对的独立性、相似的法律思维方式、高度的同质性和凝聚力以及共同的利益诉求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考察英国律师学院制度的历史旨在对当前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提供某种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19.
财产征收是国家基于整体或局部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公民、法人合法拥有的财产予以征收。通过对法国、德国、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财产征收制度的比较研究和国内法学界对财产征收含义的分析,确定了对财产征收含义的理解,财产征收的含义应从主体、客体、行为等方面对进行具体界定。  相似文献   

20.
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的要素,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发生真实性的瑕疵,错误作为一种意思表示瑕疵,既涉及表意人意思表示真实性的保护,又关乎相对方信赖利益的维护。在意思表示形成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动机错误、内容错误、表示错误、传达错误、计算错误等,他们因为符合错误的法定形式皆有可能获得法律救济,而法律错误一般不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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