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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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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设立了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有助于解决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情形下违法所得的追缴问题。作为新设程序,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与该程序相关的诸多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重点介绍违法所得没收申请的具体要求,人民法院对违法所得特别没收案件的处理方式,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的处理等问题,是对司法实践中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工作有所裨益的。  相似文献   

2.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是在我国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多年且国内法律制度亟须与之配套协调的背景下设立的,是为解决腐败、洗钱等相关犯罪导致大量犯罪资金无法追回的问题而设立的一项新制度.尽管它不以对逃匿、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为前提,但它也以法院的正式审判为必要,因而不宜被称为未审没收程序.由于肩负裁断犯罪资金归属的重要使命,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未来的发展走向不能局限于现有法条及司法解释的限度内,必须适当扩大其适用范围、降低其裁定标准、突出其执行没收的核心环节,以逐步适应打击犯罪活动、追缴犯罪资金和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实践需要.  相似文献   

3.
新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刑事财产保全措施及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但刑事财产保全申请主体过于狭窄,适用范围、对象、担保等不明确,且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缺乏优先受偿权;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亦存在范围过窄,诉讼时效、证明标准等不明确及地域管辖、权利救济途径有待完善等缺点,需要有针对性的加以完善,以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实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  相似文献   

4.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应当适用于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其它罪名范围可以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及条约义务来适当扩展,但当前不应扩展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普通刑事案件.财产范围包括违法所得、非法持有的违禁品及供犯罪所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的财物.在诉讼中应区分具体待证事实属性采取不同的证明标准,对犯罪事实采用刑事证明标准,而对违法所得及其范围则采用优势证据标准.检察机关在程序中担任程序启动者、意见审查者和程序监督者,应根据不同角色细化其职责.  相似文献   

5.
我国没收程序规定的没收对象是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这与国际公约所规定的犯罪所得不一致。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违法所得主要包括:违禁物、供犯罪所用之物和犯罪产生之物和犯罪取得之物。我国程序法上的违法所得包括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为了保障没收程序的顺利执行,与国际条约保持一致,应对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没收对象进行明确和完善。  相似文献   

6.
严打黑社会性质犯罪是刑事政策的共识。打黑过程中存在没收财产刑适用标准不清、违法所得认定标准模糊、犯罪工具认定过宽等问题。应当对《刑法》第五十七条进行限制解释,准确认定违法所得,严格限定犯罪工具,明确没收财产刑适用的具体标准。  相似文献   

7.
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该特别程序的确立对于惩治腐败犯罪具有重大意义。基于当下中国反腐败的现实考量,在司法适用中,应当明确腐败犯罪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仅限于刑法典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重大犯罪案件;证明标准应当适当放松,建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积极参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相关国家的立法,运用违法所得程序有效追回转移到境外的涉腐资产。  相似文献   

8.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实践中遇到诸多问题,究其本源,即在于证明问题没有厘清。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对象既包括基础的犯罪事实、违法所得及其与犯罪事实之间有实质联系,也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证明责任的分配,不仅要考量法理层面的应然因素,还应蕴藉着对实践操作层面的实然因素的关注,具体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明确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的同时亦应确立利害关系人的证明责任;若笼统地看待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盲目地讨论该程序的证明标准,就会陷入一个循环论证的"怪圈",使其成为一个终极无解的"悖论",应结合不同证明对象、区分两类证明责任,设置不同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9.
根据新颁布的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级检察机关分别承担着刑事司法协助的联系机关、主管机关和办案机关的职能。刑事缺席审判中的文书送达将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严峻课题,需要办案机关想方设法建立一些途径,疏通与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联系。在境外调查取证方面,检察机关应尽可能依照《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以及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派员到被请求国与该国司法机关合作调取证据,派员实地取证的效果将远远优于委托调查取证。检察机关在协助外国追缴资产时应当充分发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没收程序的作用,根据外国提供的、有关财物属于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申请。在移入式移管被判刑人中,检察机关将负责依据我国法律和外国判决制作刑罚转换申请书,提请人民法院对被移管回国的服刑者作出刑罚转换裁定。  相似文献   

1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国际追赃的重要性愈发显现,但域外刑事司法协助仍存在困难,对国内司法裁判多有质疑。作为国际追赃的重要法律依据,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亟待完善。立足于证明责任的基本框架,在遵循法解释和诉讼法理的立场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不宜采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应当针对检察机关的说服责任和提出证据的责任分别设置"清楚和有说服力"、"表面上成立"的证明标准;主张所有权的利害关系人也应当适用"表明上成立"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1.
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该程序较好地回应了社会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的现实需要,但在证明标准等方面的缺失可能会导致该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混乱.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性质上应属于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法治国家的立法或相关国际公约也称之为“民事没收”.制度的生命在于实施,为摆脱“程序失灵”的命运,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应适用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2.
新刑诉法中设立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需要检察机关在工作机制、职能分工、程序设置等方面积极应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本质上属于刑事诉讼程序,需要适用刑事诉讼规则。在实体问题上,应当从法益性质和危害结果两个方面对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限定,同时,可以采用推定的方式确定违法所得的数额。检察机关在工作中首先要确立"少用慎用"和"客观公正"的观念,其次是理顺内部的工作机制,最后,要在启动、审查、申请、出庭四个环节中既要扮演好追诉者的角色,又要扮演好法律监督者的角色。  相似文献   

13.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没收违法所得的特别程序。这个特别程序的特别之处就是"对物不对人"。文章从刑事诉讼目的、无罪推定原则、正当法律程序、比例原则等五个方面分析了它们的关系,旨在深化对该程序的理解。  相似文献   

14.
司法实务中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大多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致使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客观上处于被"虚置"的状态.应当通过将侵犯著作权罪罪状表述中的"复制发行"修改为"复制且发行",或者将侵犯著作权罪中的"批发、零售"界定为侵犯著作权人"发行权"的"批发、零售"行为,以解决"复制发行"概念不清及司法解释规定"越位"的问题.通过明确"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标准,或者在界定"其他严重情节"时参照引入"复制品数量"等数量标准,以解决入罪标准的设置问题.  相似文献   

15.
在黑恶势力犯罪中,应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和其他涉案财产混同,使得实践中出现程序参与度不高、司法公开不够等财产权保障缺位的难题。应通过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和"打早打小""打准打实"活动方针确定完善处置程序的基本方向,辩证对待"黑白难辨"的涉案财产,提高财产处置的正当程序保障。应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应为"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孳息""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财物"。要保障审前处置当事人的知情权、意见表达,全面收集证据,明确证明标准、证明对象和证明内容,构建相对独立的司法审查环节。  相似文献   

16.
论特定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建立和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专章规定了特定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该程序具有很强的时代进步性。但是其适用的案件范围过窄,应结合国内外打击犯罪的形势,充分考虑没收制度的功能,适度扩大其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7.
2010年4月30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对黄学君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学君有期徒刑十年;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8.2万元。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以往对于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研究中,学者们更多地倾向于对基于实体违法的发回重审制度进行探究和完善,对基于程序违法事由的发回重审制度关注则稍显不足。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基于程序违法的发回重审方面,对旧法中存在的界定宽泛、判断标准不一等缺陷进行了弥补,有了一定的进步。但是,深入分析当前法律规定与近几年司法实践中基于程序违法的发回重审的各项数据可以看出,当前此项程序在立法和实践两方面仍存在着诸如立法理念偏差、缺乏监督机制、发回事由的适用存在误用和滥用等问题,有待今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9.
立案作为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决定着案件是否被纳入刑事追诉的范围。加强和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对于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立案现象,促进严格公正执法,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价值。司法实践中,因立法缺失、程序不畅、组织保障不足,导致监督机制失衡,对违法立案的监督具有明显滞后性。研究如何修订相关规范、拓宽案件线索的来源渠道、规范化运行监督撤案程序及提供科学有效的组织保障,对建立健全违法立案的检察监督机制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20.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属于"对物的诉讼",在标的物毁损,灭失或者暂时无法追缴的情况下,不得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财产来进行等值没收;与之不同的是,刑事没收是针对行为人而不是标的物,如果标的物已不存在或无法追回,只要罪行已经确定,刑事没收程序有替代手段,可以用犯罪分子的合法金钱赔偿或给付。但是,即便是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依然需要计算其总的犯罪收益和已经追缴的犯罪收益,应以其因事实上或法律上无法追缴的犯罪收益为基准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不得以行为人已定罪为由毫无依据地侵犯其合法财产,否则难以得到国际的承认与执行。为了便于追赃的顺利开展,可以考虑改变目前"自洗钱"行为不入罪的规定,将自洗钱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以强化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和减少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可能存在的阻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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