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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累积记分制度是规范驾驶人合法驾驶的有效方法,其应当属于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一种。作为对违法驾驶行为处罚的记分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不能够应用于非现场执法模式下的行政处罚中。现行制度下累计记分制度在非现场处罚中的应用方是驾照买分卖分现象的根源所在。为解决买分卖分的乱象、切实保护公民权利,应将记分排除出非现场执法。建立人、车分别管理的模式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一个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2.
记分制度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对特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并用的一种教育措施。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中适用记分制度,是将现代科技监控技术与法律适用有效结合的重要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可以通过取消年积分、建立双积分等方式,规范记分制度适用中产生的问题,从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权益,实现交通行政管理和处罚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3.
记分制度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对特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并用的一种教育措施。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中适用记分制度,是将现代科技监控技术与法律适用有效结合的重要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可以通过取消年积分、建立双积分等方式,规范记分制度适用中产生的问题,从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权益,实现交通行政管理和处罚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4.
交通违章记分在制度设计和管理实践中均存在一定的局限。主要表现在:《记分办法》第16条对将行政处罚的行政、司法审查前置于对违章记分审查的制度规定不尽合理;机动车驾驶员逃避违章记分管理心理较为严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违章记分管理中执法不严。其解决措施有:加强法制宣传,发挥违章记分的教育管理作用;端正行政机关的执法意识,严肃执法纪律;增强违章记分管理的法律救济性。  相似文献   

5.
记分行为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措施,且实行累积记分制,达到一定条件后会导致违法行为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甚至停止使用,无疑会实质性地影响行为人的正常出行。然而,记分行为并不是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列举的处罚方式,如何对其定性便成为行为人后续进行权利救济的关键所在。对两部法律的规定进行合理解释,使其更好地衔接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6.
非现场执法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理的一种行政执法方式.非现场执法中承担交通安全违法责任的主体首先应当是机动车的驾驶人.不能查明驾驶人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是同一顺序承担责任的主体.在非现场执法中,交通安全违法责任主体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处理,累积记分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构建"双记分"制度能有效预防和减少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7.
美国德州机动车驾驶人记分制度与我国记分制度有较大不同:分值设置仅有2分和3分两类,驾驶人在车辆行驶中违反交通法律的记2分、同样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则记3分;记分将被保留36个月;年度满分为6分;年度满分的将被征收不菲的年度附加费;严重交通犯罪直接征收高额年度附加费;法院负有通知管理部门的义务等。我国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可借鉴其年度记分不清零、法院判决及时告知、适当减分、静态交通行为不记分等制度,完善本国机动车驾驶人记分制度。  相似文献   

8.
现行《行政处罚法》第 3条第 2款关于“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的规定,过于绝对。对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予以效力否定,其制裁属性不足,因而不属于典型的法律责任。实践表明,对程序违法的行政处罚行为作效力上的否定性评价,不能为程序权利提供平等保护和有效救济。法院裁判在程序违法争议中坚守的行政机关准确表达意志、相对人有效参与两条主线,均有其实体公正逻辑,可作为以程序违法为由否定行政行为效力的主要情形。行政程序违法的违法主体和责任承担者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非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修正草案)》删除“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的规定,总则部分不再涉及程序违法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但不可弱化行政处罚程序的约束力。此次修法,宜按照责任自负原则,设置行政机关为其程序违法、侵犯程序权利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以增强司法裁判的回应性,减少不必要地撤销程序违法、结果正确的行政处罚行为。同时,实现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认定与追究有关人员个人责任相互贯通,有利于从根本上减少行政程序违法。  相似文献   

9.
行政违法按其表现方式可分为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 ,本文对如何确认不作为行政违法 ,如何对不作为行政违法进行行政救济 ,即行政救济的方式和救济原则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并对其进行了阐述 ,以期改变人们在立法、执法上对两种违法行为厚此薄彼的态度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0.
交通标识主要有指示性、警告性和禁令性标识三类。指示性标识与警告性标识对人的效果一般属于行政事实行为,禁令性标识则属于单方行政法律行为。黄色交通信号灯是种特殊的交通标识,在域外一般是禁令性标识,但在我国则根据对法律的不同理解,特定情况下可以分别被视作警告性标识和禁令性标识。法律性质的不同导致救济方式不同。因黄色交通信号灯而造成的侵权,相对人一般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方式寻求救济。但在国家赔偿方面,由于黄色交通信号灯的法律性质未定,因此存在一定的难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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