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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第4条规定文义不清。房产商为个人提供阶段性担保,似应无效,专门性担保公司为个人提供担保应认定有效,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应认定无效。  相似文献   

2.
公司转投资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能损害公司相关者利益;也可以最大限度实现公司人格,拓宽公司盈利空间。新公司法从投资对象和投资数额两个方面对其加以限制,但是没有规定违反限制转投资的法律效力。笔者认为违反对象限制转投资应认定为无效行为,而违反公司章程对数额限额的转投资应认定为有效行为。  相似文献   

3.
行政国家的兴起导致立法机关授予行政机关宽泛的裁量权力。这直接冲击着传统的权力分立理论。强调权力分立理论的消极面向,即防止权力集中的要求已经无法有效回应行政裁量权大量存在的问题。对此现象,唯有对权力分立理论进行功能主义的解释才能回应。在广泛授予行政裁量权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分权理论之消极面向应被弱化,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积极面向应予以强化。就立法控制行政裁量而言,立法的事前控制应从实体转向程序;事后控制应从个案监督转向对行政规则的控制。  相似文献   

4.
公司僵局是公司经营过程中极易产生、在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公司治理难题.公司僵局的本质在于公司治理机构失去行动能力而无法有效从事经营活动.世界各国对公司僵局救济方式的探究中起重要作用的有:赋予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指定监管人和临时董事,引入退出权与除名权,公司分立等多种替代性措施,以及司法裁判解散等公力救济措施.各国救济路径为将多种替代性措施的私力救济作为司法介入的前提.因此,我国处理公司僵局案件时,应借鉴各国的不同方法,根据具体案情,将以上替代性措施作为裁判解散公司的前置性条件,以求更妥当地处理公司僵局问题.  相似文献   

5.
公司设立无效是指由于公司设立过程中的重大瑕疵,导致已经有效登记成立的公司之资格归于消灭。设立无效的后果是对公司法律人格的彻底否定,剥夺其市场准入的民事权利能力。本文在论述我国建立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必要性的基础上,就建立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立法、司法救济渠道进行了研究,探索由法院认定公司设立无效的相关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  相似文献   

6.
我国公司法应将一人公司纳入法定公司范畴 ,完善公司种类体系 ;公司立法应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 ;改革我国公司设立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实行准则主义 ,一人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实行严格准则主义 ,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企业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主义 ,增加设立无效的规则 ;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指导思想 ,以“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为原则 ,扩大董事会职权 ,并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 ,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制定民法典之际,民商立法体制不仅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而且对其研究还有重大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意义。考察大陆法系各国的民商立法体制,除了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外,还有中国式的分合折衷体制。民商分立不仅仅是一个“历史问题”,民商合一也并非“当今世界立法之最新潮流”。旧中国选择分合折衷体制,其理论根据并非妥适,从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倡导和弘扬工商文化的角度出发,当代中国应选择和推行民商分立体制。  相似文献   

8.
营业转让作为一种重要的并购重组手段,不同于一般的财产转让行为,也不同于公司的合并、分立。实践中应当结合营业的有机整体性和独立性准确认定营业转让行为,进而妥善设计营业转让中的债务承担规则。我国在建构营业转让中的债务承担制度时,应区分受让人是否续用商号而做区别对待。续用商号时,受让人应承担原营业上的债务,除非依法及时进行了不承担债务的登记公告或者将不承担债务的意思及时通知了债权人。不续用商号时,则应区分不同情况而做相应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9.
襄樊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组建于1984年,1991年与襄樊烟厂合并。2000年3月,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烟草工商分立,局(分公司)恢复建制,实施“二次创业”。合合分分之中,折射出了烟草行业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的“阵痛”与期待。2000年3月25襄樊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与烟厂分立。工商分立意味着挑战、机遇,意味着新一轮再提高、再发展。严峻的挑战。工商分立后所属县级公司亏损挂账包袱8400多万元。而此前全市烟草商业效益最好的年份———1999年利润1020万元,照此发展速度,消化完包袱需8—10年。何况2000年…  相似文献   

10.
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是采用民商合一还是采用民商分立的体例,法学界有一定争议.从民商合一与促进社会交易与经济发展、发展商事法学、研究实质意义的商事关系、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尊重大陆法系有关国家民商分立现状、正确看待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之间的关系分析,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应坚持民商合一.  相似文献   

11.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活动实施司法审查的权限范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受到司法补救的范围以及他们诉权的范围;它决定着法院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上的合理分工;它对法院正确履行应有职责和对当事人正确有效行使诉讼权利也是一种重要的保障。文章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入手,结合我国法律实践,揭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中的不足。  相似文献   

12.
民法基本原则是具体法律规范的指导,具有补充具体规范不足的作用。但在具体案件中,只有在没有具体规范或适用具体规范有冲突时才直接适用基本原则处理案件。四川省泸州市两级法院在对著名的"遗赠纠纷案"的判决中都以"违反基本原则"为根据认定遗嘱无效。该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为维护法律秩序,我们应当尊重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  相似文献   

13.
公司特别清算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特别清算是指公司在进行普通清算的过程中出现障碍,或者公司负债有超过资产的嫌疑,在法院直接干预和债权人参与下进行的清算。构建我国公司特别清算制度应合理界定特别清算程序的适用对象和开始原因,采用以法院为主导的立法模式,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4.
论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和仲裁法皆把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鉴定人是鉴定结论产生的主体,必然受到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的规范,而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在我国当前的诉讼模式下,诉讼证据依靠两个屏障加以过滤:其一,当事人、鉴定人出庭质证参与诉讼;其二,由法官的采证、法官的内心确信而形成。所以鉴定人出庭出具作为证据的司法鉴定结论,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官的询问,这是鉴定程序的最后阶段,也是鉴定结论能否升华为诉讼证据的关键所在,直接影响法庭对鉴定结论的采信。鉴于此,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十分必要和必须进行规范。当前,鉴定人出庭甚少,该制度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相似文献   

15.
在民事诉讼实务中,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妨害对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行为时有发生,此种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诉讼平等原则,侵害了他人的诉讼利益,此即证明妨害行为。为保证在实践中保障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促进诉讼程序公平、正义、高效的实现,对于证明妨害行为应当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16.
诉讼合同是当事人间旨在对诉讼程序施加某种影响 ,以产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合意。诉讼合同存在的理论基础是程序主体性原则和私权自治。诉讼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包括 :第一 ,诉讼合同的主体存在着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第二 ,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第三 ,当事人订立诉讼合同应当具有影响诉讼发展或产生某种法律效果的目的。诉讼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包括 :诉讼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能力 ;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利益。诉讼合同的效力不仅及于立约当事人 ,一部分诉讼合同对法院甚至第三人也发生效力 ,这就是诉讼合同效力的扩张性。  相似文献   

17.
论破产立法中的经济法理念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的破产法是同时兼有民商法和经济法双重性质的法律.在新的破产立法中,要充分体现公正调整债务关系的私法精神,尤其是要保护债权人利益,坚决摒除错误的国家行政干预.同时也应体现出经济法的理念,注重通过国家的正确介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合理调节当事人利益间的平衡.在新破产法中将建立预防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重整制度,包括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即职权重整制度.郑百文公司重组的案例不仅表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破产重整制度,而且表明应在重整制度中强调国家适当介入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8.
新刑诉法中设立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需要检察机关在工作机制、职能分工、程序设置等方面积极应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本质上属于刑事诉讼程序,需要适用刑事诉讼规则。在实体问题上,应当从法益性质和危害结果两个方面对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限定,同时,可以采用推定的方式确定违法所得的数额。检察机关在工作中首先要确立"少用慎用"和"客观公正"的观念,其次是理顺内部的工作机制,最后,要在启动、审查、申请、出庭四个环节中既要扮演好追诉者的角色,又要扮演好法律监督者的角色。  相似文献   

19.
刘征峰 《工会论坛》2014,(4):97-100
从实证的角度来看,影响合同法定形式适用范围的因素主要包含标的物价值数额、标的物的性质、契约的性质、契约的履行时间以及公共政策。法律对于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的关注是法定形式适用范围勃兴的基础。立法者应当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在方式自由和实质平等间寻找动态平衡点。  相似文献   

20.
在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指的是法院对于任何已经生效裁判加以处理的案件不得再行审判;对于所有已被生效裁判确定为有罪式无罪的被告人,法院不得再予审判或科刑.是刑事诉讼法遵循人道主义原则,刑事诉讼程序人性化的体现,其本着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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