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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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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陆法系的案卷移送主义并没有排除法官预断,英美法系的起诉状一本主义也没有完全禁止法官庭前接触案件信息,但由于两大法系存在保障庭审实质化的各种原则与制度机制,因此这并没有导致两大法系的庭审程序流于形式。不管是在比较法的视域中,还是在我国当下的制度环境之下,很难绝对地认为我国现行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存在缺陷,从庭审实质化的角度来看,当下更为紧要的是加强庭审程序的建设,而不在于改革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追求绝对地排除法官预断或禁止法官庭前接触案件信息。  相似文献   

2.
大陆法系的案卷移送主义并没有排除法官预断,英美法系的起诉状一本主义也没有完全禁止法官庭前接触案件信息,但由于两大法系存在保障庭审实质化的各种原则与制度机制,因此这并没有导致两大法系的庭审程序流于形式。不管是在比较法的视域中,还是在我国当下的制度环境之下,很难绝对地认为我国现行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存在缺陷,从庭审实质化的角度来看,当下更为紧要的是加强庭审程序的建设,而不在于改革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追求绝对地排除法官预断或禁止法官庭前接触案件信息。  相似文献   

3.
起诉书一本主义是刑事诉讼三种主要案卷移送方式之一,是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与当事人主义、庭审中心主义等相适应的案卷移送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起诉书一本主义在排除庭前预断、防止法官受干扰产生偏见及促成庭审当事人主义等方面能够起到积极作用,但却付出了实体正义和诉讼效率代价,其预期目标没有完全实现。日本起诉书一本主义的理想与现实能为我国当前刑事审判改革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将案卷移送方式回归到最初的全案移送方式。全案移送符合我国当下的司法现状,也顺应职权主义国家追求实体正义的诉讼理念,但并非实行全案移送主义就能完全解决我国公诉案卷移送制度存在的所有问题,其至少存在法官预断、不当诉讼难以彻底杜绝和默读审判无法完全避免三种风险。基于此,在全面分析全案移送主义的基础上,提出设立庭前征询程序、增设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实行庭前实质审查、确立审判中心主义和规范公诉案卷移送程序对公诉案卷移送制度加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5.
我国审判仪式化问题不仅来源于案卷移送制度造成的法官预断或后断,而且源于法庭对案卷笔录的不规范采纳上。因此,若要还原审判的实质功能,让当庭审判成为形成裁判结论的真正途径,一方面要建立有庭前准备程序的起诉状一本主义制度,形式上克服法官对案件的预断,另一方面要在刑事证据问题上采行严格证明法则,克服法官对案卷笔录证据能力的天然推定和证明力的优先接受。  相似文献   

6.
刑诉法的再次修改恢复了案卷移送制度,这是基于对司法实践的反思作出的理性选择,有利于保障辩护方的阅卷权,防止公诉权的滥用,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但是,与刑事公诉案件移送方式密切相关的庭前审查程序并没有随之进行相应的修改.形式简略、功能单一、无法排除法官预断的庭前审查程序不仅会影响到设计案卷移送制度恢复时所预期的目的,而且必将与其产生难以调和的矛盾.因此,案卷移送制度的恢复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7.
刑事卷证以侦查卷证为蓝本,对刑事审判产生决定性影响。庭审严重依赖刑事卷证,是以侦查为中心的表现,同时使控辩不平等,庭审虚置化。其主要原因是官僚体制对文书档案的依赖,充分信赖公权力机关以及司法传统的影响。其消极后果是侦查卷证主导审判,庭审以刑事卷证为中心,庭外裁判也以刑事卷证为基础。要消除刑事卷证对庭审实质化的负面影响,就应该采取措施防止庭前法官阅卷产生预断,庭审实现直接言词审理,对庭后裁判做出限制,使庭审真正成为刑事诉讼的中心。  相似文献   

8.
2012年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将案卷移送方式回归到最初的全案移送模式。这种模式既符合我国当下的司法现状,也符合职权主义国家追求实体正义的诉讼理念。针对实行全案移送主义可能带来的风险,可以从设立庭前征询程序、增设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实行庭前实质审查、确立审判中心主义、规范公诉案卷移送程序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9.
2012年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将案卷移送方式回归到最初的全案移送模式。这种模式既符合我国当下的司法现状,也符合职权主义国家追求实体正义的诉讼理念。针对实行全案移送主义可能带来的风险,可以从设立庭前征询程序、增设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实行庭前实质审查、确立审判中心主义、规范公诉案卷移送程序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0.
我国庭前证言在法庭上的运用几乎不受限制,这导致"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裁判怪象,并有伤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进程。庭前证言的运用实际上涉及证据资格问题,直接言词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都要求原则上否定庭前证言的证据资格,仅在例外条件下肯定其在法庭上的运用。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当严格限制庭前证言在法庭上的运用,让法官主要依靠当庭证言而非案卷笔录进行裁判。  相似文献   

11.
庭前审查程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虽然我国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该程序进行了修改,但依然存在着诸如移送的"主要证据"界定不清,不能排除法官预断,审前准备不充分,难以避免庭审走过场等问题,问题的原因在于庭前审查程序修改时对其价值理论准备不充分,应该将该程序的价值定位为:公正前提下的效率;程序优先于实体;控辩平衡与保障人权.由此得出庭前审查程序应该具备排除法官预断、案件过滤与案件分流、司法审查与庭前准备等功能.最后,建议设置相关辅助制度,如预审制度、证据开示制度和有关增强辩方防御能力的制度来完善我国庭前审查程序.  相似文献   

12.
刑事卷宗移送是刑事程序中一个重要的步骤,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采用“全案移送”,1996年将其修改为“部分移送”,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又回归到1979年的“全案移送”。这种徘徊性变化,体现我国在此问题上的态度还不明朗。鉴于此,我国有必要移植其他国家的成功的卷宗移送方式。其中.英国是典型的“起诉状一本主义”.日本在二次世界大战后由“全案移送”修改为“起诉状一本主义”.德国则是典型的“全案移送”。近年来,“起诉状一本主义”受到很多学者的追捧.但是.该方式并不适合我国,究其原因它是当事入主义诉讼模式的应有之义,与我国的诉讼目的、诉讼模式皆不吻合。我们另辟蹊径,找到一种适合我国的卷宗移送方式:在起诉程序与庭审程序之间加强立案庭的作用.检察院将全部卷宗移送给立案庭,但是立案庭仅将起诉书移送给庭审法官。  相似文献   

13.
起诉书一本主义与公诉方式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起诉书一本主义是英、美、日等国所采用的公诉模式,它有助于排除法官的庭前 预断,实现控辩平衡,并有助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我国现行的公诉方式存在诸多弊端: 没有完全排除法官的庭前预审;容易造成“伏击审判”;难以从根本上避免庭审的形式化倾 向,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不符合诉讼的经济原则。因此,在我国确立起诉书一本主义的公诉模式、相配套的证据及展示制度,重新规范起诉 书的内容,乃司法改革之迫切需要。  相似文献   

14.
刑事庭前审查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程序,有利于防止审判法官预判案件和支持被追诉人的诉讼参与权,保障庭审高效运行。其法理基础包括权力制衡、人权保障、程序公正、审判中心主义等原则。当前我国由于庭前审查程序的立法缺失导致了诸如控辩双方地位不对等、审查流于形式、程序分流难以显现、法官预断难以阻止等负面效应。建构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理应包括设置独立的刑事审查庭、确立证据展示制度、采取严格的起诉书一本主义、设置庭前审查程序的救济措施等方面。  相似文献   

15.
"起诉书一本主义"被认为是我国公诉方式改革的必然选择,并对其在防止法官形成预断、避免庭审走过场方面的作用寄予了较高的期望.笔者赞同在我国确立和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但认为对其作用应该做合理的期待.为保障其实行,应首先建立证据开示制度.  相似文献   

16.
刑事传闻规则作为起源于英美法系的一项证据规则,对于发现真实、保障被告权利具有重大作用。我国要引入刑事传闻规则需对相关配套制度进行改革。卷宗移送制度上需要采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庭前准备程序需要建立证据开示制度、进行争点整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认定次序需要理清,刑事诉讼标的必须限缩。  相似文献   

17.
关于建立我国证据展示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 证据展示制度的含义、内容及诉讼价值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discovery,或disclose),又被译作证据开示,证据发现,或证据先悉。证据展示制度产生于英美对抗制刑事诉讼模式中,在对抗式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平等对抗,主导着证据的调查及事实的形成过程,法官则消极居中裁判。为维护这种审判程序的公平运行,英美法系等国的法律规定了起诉书一本主义,即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公诉时仅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而不得向法院移送卷宗及证据材料,同时辩护双方也不得向法院递送证据材料。但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又带来这样的问题,即辩护方无从获…  相似文献   

18.
将"庭审实质化改革"作为法院系统探索"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主要着力点,可以有效对抗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所形成的"侦查中心主义"和"案卷中心主义"。探讨我国语境下的"庭审实质化",就是要立足于改革背景,结合我国司法实际情况,总结试点经验,从角色、制度和技术三个面向出发,妥善处理检察官系司法官的定位问题,充分利用侦、审阻断机制,发挥庭前会议功能,切实落实证人出庭制度,加强控辩审庭审技能,让裁判理由真正形成在法庭,全面实现"审判中心主义"。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刑事审判制度改革过程中,刑事庭前程序改革存在五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单纯的程序性审查,不利于案件的集中审理和诉讼效率的提高;庭审准备不足,致使庭审法官无法集中精力进行庭审;庭前审查程序无法从根本上排除预断;我国现行庭前审查程序使得辩护方的先悉权得不到保障;缺乏对公诉权的制约,审判权与公诉权未能合理配置。可借鉴德国现行的庭前实质审查模式重构我国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将立案庭职能扩大,改设为形式审查庭,使我国的庭前程序具备司法审查、过滤、分流和庭前准备四大功能,体现公正与效率两大价值。  相似文献   

20.
从“目的论”出发,“符合立法初衷的制度应该是合适的制度”为判断标准。通过比较两大法系的典型代表——德美对公诉审查制度的规定,发现其立法目的并不适合我国的司法环境(且其本身亦有缺陷)。我国应坚持1996年修法时改革此制度的初衷——克服“庭前预断”、实现庭审实质化,效仿日本实行彻底的“起诉状一本主义”,并辅以庭前在形式上对争点的确立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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