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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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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丛丛 《工会论坛》2011,(2):153-154
《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对于公司的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做出了程序性规定。如果公司违反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外提供了担保,公司是否能够主张担保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是否具有查阅公司章程的义务。从公司法整体上看,查阅包括公司章程在内的公司登记事项是第三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国外的相关立法也有与我国公司法相类似的规定。将查阅公司章程规定为第三人的义务也存在着现实的障碍,查阅公司章程只是第三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相似文献   

2.
《公司法》第16条规定由公司章程确定对外担保的决议机关。随着对“推定通知理论”和“越权理论”的抛弃,公司章程的公开行为本身不构成第三人知道的证据,第三人对公司章程不负有审查义务。进而需要区分公司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的法律效力,不能以担保决议违反章程为由主张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当章程对担保“沉默”时,我国采行“股东会中心主义”,应当运用“营利性”原则将董事会的决议权限定在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3.
公司章程可对公司外部人设定义务,这一理解表面上与公司章程的性质相悖,实际上,诸如在公司担保领域,交易第三人负担形式审查公司章程义务的观点已为司法实践逐渐接受和固化。然而,仅从《公司法》第16条的文义难以得出法律明示交易第三人应当审查公司章程,因此,这一裁判观点亟待解释论支持。在公司章程特定条款"对外"效力问题上,不宜仅虑及公司法原理而忽略其与商事登记法规则的联系。运用商事登记的积极效力和消极效力理论,可以实现"公司章程登记"与"交易第三人负担审查义务"相衔接,且为审查义务标准提供度量依据。这一理论也可沿用至解释和识别其他公司章程特定条款的"对外"效力。  相似文献   

4.
公司章程自治包括章程自由和章程自律两个方面,其中,章程自由主要表现为公司章程的内容自由.作为公司章程内容表现形式的公司章程记载事项,是公司章程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公司章程对各记栽事项享有不同的自治空间.公司章程自治具体表现在公司章程对公司法的作用上,公司章程通过其所记载的事项对公司法规范起着明确、补充、排除或变更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按照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姓名应当记载于股东名册,同时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这就出现了股东的两种登记。学者一般认为,股东名册具有对内效力,而工商登记则具有对外效力。然而,在我国公司法实践中股东名册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很好发挥。笔者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对该现象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应当取消股东名册,统一由工商部门予以登记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之条款设置,赋予了商事主体选择适用公司法规则的自由空间,彰显了公司法的自由主义精神圭臬。然而,现行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之效力认定问题并未做进一步阐明与规范,相关案件之裁判或者以公司合同理论为依据以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之合意性充分与否认定其效力,或者以股东平等原则为指引考察章程之"另有规定"有无侵犯股东固有权来判定其效力。公司作为团体组织,其建立在资本多数决基础之上的决议效力并不能单纯因股东之合意欠缺或者侵犯了少股股东之权益而招致否定性评价。"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案件之裁判应重在考察"另有规定"之目的与公正度而非其它。  相似文献   

7.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的原因,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物权法和债权法上的双重效果.股权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发生变动,但股权转让协议不能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只有股东名册记载的变更,才能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股东名册记载的变更,能够对抗公司,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有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后,才能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8.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范成为任意性条款,但这不意味着股权转让的公司章程自治没有边界。确定公司章程自治界限要进行价值判断,公司章程不能禁止股权转让;公司后续章程不能规定特定情形下股东要强制转让股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比公司法规定更为宽松的股权转让条件,也可以规定更为严格的股权转让条件,但不能实际阻碍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条件进行细化规定。违反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有效规定的股权转让不能对抗公司。  相似文献   

9.
《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不仅是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法律规制,也是对作为相对人的债权人作出的指引。公司章程中记载的担保相关事项,不仅是内部管理规范,也具备一定的外部效力,唯担保债权人处于善意时可以对抗。而善意的判定标准,在于是否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是否完成了相应的审查。但相对人的这种审查义务只是形式上对公司章程和相关决议的审查,并不涉及决议是否真实有效。公司的董事、监事对公司负有忠诚义务,在管理经营公司的业务之时,应当毫无保留地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若公司董事、经理违背此义务,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应负个人责任。  相似文献   

10.
1992年6月,国家体改委公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就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问题作了全面规定。《规范》既参照了国际公司法通例,又有中国特色;既能指导目前股份制试点工作,又为未来的公司法的出台当了先行军。笔者拟对《规范》巾有关发起人的几个问题试作初探。 一、发起人的含义。公司的创建,必须由若干人来具体进行,这些创建公司的人即为发起人。国外公司法一般认为发起人乃是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之人。例如,台湾、日本公司法均规定,所谓发起人是指正章程上作为发起人署名者,未在章程上署名,即使实际参与公司的设立过程,也不得为发起人(这也就意味着,只要在章程上签字盖章,即可有发起人的权利义务,而不论是否参予公司的设立)。如此看来,把在章程上签字盖章作为唯一条件过于机械。何况,公司设立中的章程尚未经主管机关登记,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至多是一个草案,在这种非正式的章程上署名盖章又有多大法律意义?所以,国内有的学者对这一定义持有异议。《规范》则采用了一种不同于国外的表述,即“公司发起人,是指按照规范订立  相似文献   

11.
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方面规定了公司章程,从而排除公司法适用的条款,充分体现了章程自治原则。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应当遵循公司章程意思自治有限原则、股东意思自治补充原则和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权益保护原则。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对象条款、对于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行使条款,对于股权转让价格规定。对于强制股权转让规定的效力应进行适当认定,对于公司依据公司章程自行办理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应当从严认定,公司章程限制转让条款的制定方式对其效力具有重要影响。对于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应当激励股东在公司内部通过协商解决,尊重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方面的意思自治,防止大股东滥用资本控制地位,以及促进公司僵局合理解决等方面进行法律适用,促进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12.
公司章程自由是实现公司自治的决定性因素,而公司法中的强制性条款的设定也是必要的。对"章程不得违反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则"的原则,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从而判定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13.
公司经营范围是指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界限,它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是公司权利能力的尺度,是公司机关行为的准绳,也是公司成员约束和监督公司机关行动的重要手段。重新审视我国公司法公司经营范围法律制度的设计不仅是个重要理论问题,而且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因为它关系着股东、公司、交易第三人利益的平衡,关系着公司法宗旨  相似文献   

14.
我国公司法修改时应增设董事选任应急途径的规定 ,即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 ,当董事人数低于公司法或章程的最低规定时 ,董事会可以选任临时董事。明确规定选任董事的方法为累积投票制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董事长无正当理由拒不召集董事会会议时 ,任一董事可以提出记载会议事项、目的的请求书。召集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必须向全体董事作出 ,未通知部分董事而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无效。公司章程可对法律规定的董事会决议要件予以适当加重  相似文献   

15.
论公司章程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章程是公司据以成立、运作、终止的最重要法律文件,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经理等人员的行为均受公司章程约束。但公司章程亦非完全的自治文本,须受公司法规范的法律规制。本文从章程制定主体、形式要求和内容实质三方面对公司章程加以分析,明晰公司章程与各种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避免二者之间产生冲突和矛盾。  相似文献   

16.
在英美传统公司法上,把董事会超越公司间程的目的范围与第三人之间的契约行为称为“越权行为”(ultravires),对于“越权行为”的外部效力规则称之为“越权规则”(thedoctrineofultravires)。其含义是公司超越共章程目的范围的行为无效,对公司没有约束力。一、英美公司法  相似文献   

17.
船舶登记法律制度的经济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船舶登记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经济功能。通过经济分析,本文认为,应对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重新整合,并对开放登记提出对策建议。同时本文认为,未登记的权利能否对抗第三人应由第三人决定,赋予第三人选择权是效益与公平和谐统一的要求。  相似文献   

18.
2005年《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及到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效力问题。但是,变更登记是不应当成为股权转让生效的必要条件的。因为股权在本质上并不是因登记而形成的,所以变更登记不具有作为股权转让必要条件的基础;股权的私权属性、公司经营秩序的稳定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要求变更登记不应当成为股权转让的必要条件;股权转让的登记与否,对保护债权人(第三人)利益并无直接关联。另外,该条的规定还存在逻辑混乱的立法技术性问题。  相似文献   

19.
章程是股东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是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方式,是国家监督管理公司的重要手段.章程与各方当事者的利益休戚相关,现实经济生活中,章程大都互相雷同,可操作性较差.理论界对章程的性质存有争论,而公司法相关规定又过于笼统,导致公司章程的功能发挥在实践中受到制约.  相似文献   

20.
转投资是公司的固有权利,是公司独立人格的一种体现。修定后的公司法把转投资行为的决议机制和数额限制等问题交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实行公司意思自治,符合现代公司法的发展潮流。但是我国公司立法关于转投资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有关转投资的对象、转投资形成的交叉持股、转投资中的信息披露以及违反章程规定的转投资行为的效力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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