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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金彪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58-62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一种保护未成年人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犯罪,其犯罪对象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而且在数量上不需要多人。本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就是以暴力、胁迫、欺骗、诱惑等手段实力支配未成年人。本罪是目的犯,其目的就是使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本罪只要使未成年人置于自己或者他人的实力支配之下就构成犯罪既遂,而且存在未遂的可能。本罪是继续犯,有成立共同犯罪的可能。在本罪的罪数关系上,多数情况下是并合罪。 相似文献
2.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立法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金彪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0,(2):17-22
与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相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也是侵害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犯罪。这两种犯罪的客观方面均可以表述为"掠取、诱拐"的行为,而且有必要将上述两种犯罪目的犯化。总之,上述两种犯罪均属于短缩的二行为犯。只有把这两种犯罪作为短缩的二行为犯规定,才有利于实现保护未成年人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目的,有利于犯罪的类型化,有利于确定既遂与未遂,区分罪数关系。 相似文献
3.
陈振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3(2):60-63
《刑法修正案(七)》第八条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文章在罪名、客观行为方面以及此罪与彼罪的区分等问题上作了分析,以期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这一条款。 相似文献
4.
陈振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4):91-95
立法者根据不同年龄阶段、不同性别的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设置了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保护未成年人的犯罪圈。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将所有的未成年人纳入保护范围和组织手段的无限制,没有考虑到不同阶段未成年人的不同特点,和《刑法》对整个未成年人的保护体系不相协调,最终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有待进一步检验。 相似文献
5.
居民身份证犯罪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即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罪与非罪界限、本罪与类似犯罪的区分、既遂、罪数问题;其二为利用居民身份证从事犯罪活动的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罪名认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区别。 相似文献
6.
黄忠舫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7,21(3):33-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相互衔接的法律。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理论,可借鉴刑法学中相对成熟的犯罪构成理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一般要件亦包括四个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把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要件,对于解决治安管理执法实践中常出现的案件定性错误等问题,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陈鹏展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4,(2):24-27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的规定,逃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过失地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行为.犯罪客体是国家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管理秩序;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的规定应采用狭义的理解;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该罪应当放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其罪名应当修改为逃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罪. 相似文献
8.
杨海生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4,(4)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名称,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要特征的概括和总结。长期以来,在执法实践中,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名称用得较乱,极不规范,不仅影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严肃性,而且也导致定性不准,处罚不当,影响了《条例》的正确实施。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分类 (一)从行为所包含的内容广度上分,可以分为类行为和具体行为,在《条例》上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八类(类行为)七十三种(具体行为)。类行为就是一类行为的统称,在他们之下包括一批性质相同的或相近的具体行为,他们的同类客体是类行为,因此,类行为所包含的内容比较广泛。具体行为是指某一具体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偷窃、抢夺等。 相似文献
9.
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适用解读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孟庆华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19(1):45-49
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的客体是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社会管理秩序;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而采用欺骗、利诱等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则不能构成本罪;其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故意内容中并非“以牟利为目的”作为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 相似文献
10.
冷必元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6):62-65
刑法学界对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犯罪客体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本罪的客体应为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有学者认为本罪既侵犯了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实际上,立法者设置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而不是为了保护社会管理秩序。本罪是单一客体犯罪,其客体应为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 相似文献
11.
高荣林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1):74-77
我国刑法把知识产权犯罪规定在破坏市场经济的犯罪这一大类型的犯罪之下.从而引起了关于知识产权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的纷争。并且在规定知识产权犯罪时,没有区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与违反知识产权管理秩序的犯罪,从而进一步引起司法实务界对知识产权犯罪理解的混乱。为了澄清混乱,我国刑法应该把知识产权犯罪类型化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与违反知识产权管理秩序的犯罪。 相似文献
12.
臧建国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3):18-21
治安灾害事故是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过失行为,违反治安行政管理法规或其他有关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其特征是主观过错性、行为违法性、后果严重性、危害社会性。事故处置的具体对策有:维护现场秩序;抢救伤员、物资;注意现场动态;开展事故调查;追究责任;做好善后工作。 相似文献
13.
14.
有关“单位违反治安行政管理的行为”的定性量罚问题,理论上存有较大的争议,在公安执法实践中也常常难以把握。所谓“单位”,从法律层面应界定为“法人或其它非法人组织”,而“单位违法行为”应具备三个特征。对单位违法行为进行定性裁量时,必须有明确的实体法规定。同时,执法部门在以“单位违法”的名义对场所处罚时,不应以经济利益的驱动而随意处罚。 相似文献
15.
张应立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4,(1):117-122
近年来被曝光的民警非职务性违法犯罪的增多,是公安队伍建设中一个危险信号,意味着民警违法犯罪问题的升级,也反映出公安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趋于严峻,应当引起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预防民警非职务性违法犯罪,需要从多方入手,改善对民警的思想教育工作,加强队伍管理,树立文化育警观念,严肃处理民警违法违纪问题。 相似文献
16.
陈文茜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6,(5):24-27
证据问题为法律程序之灵魂。在治安管理处罚中应明确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应将非法证据的排除提前到行政程序阶段。治安管理处罚程序中,要排除的非法证据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瑕疵证据的排除应慎重。 相似文献
17.
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是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以及社会思潮的转变而出现的一种新的行政违法形态。与传统的行政不作为相比,此类行政不作为具有侵害对象上的不特定性、存在范围上的广泛性以及司法救济上的限制性等鲜明特征。以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相关案件为素材,可以建构出纯正型与竞合型、直接因果型与间接因果型等不同类型的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 相似文献
18.
党忠民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15(4):17-19
洗钱罪是我国刑法新规定的一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十分巨大。但由于我国认识较晚,且没有任何司法判例,因而理论界对其研究尚不够深透。洗钱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司法机关活动的正常秩序,间接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刑法将洗钱罪归入分则第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是不妥当的,应当将洗钱罪纳入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司法罪一节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