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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良顺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6):80-8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交通事故责任规定为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条件,混淆了行政法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界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应当界定为行政裁决行为。依据交通事故责任判断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弱化、虚置了交通肇事罪实行行为和因果关系的判断,阻隔过失的判断,而交通事故推定责任更具有处罚没有实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的人的可能性。解决问题的途径是修改司法解释的规定,删除交通事故责任条件,理性回归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本质,维护刑法评价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 ,我国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 ,其中 ,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数量也呈现上升势头。以新《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据 ,注意实践中处理交通肇事罪的一些问题 ,可以大大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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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环节的弊端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欧居尚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5(4):80-83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环节的存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带来了严重影响 :一是延长了事故处理过程 ;二是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陷入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事故责任认定与重新认定、甚至行政诉讼工作之中 ;三是严重影响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办理 ,不利于打击交通肇事刑事犯罪 ;四是给交通事故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使之不能及时得到赔偿 ;五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办案资源本身也是一种浪费。应当删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环节 ,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改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处理中的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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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有关交通肇事罪共犯的规定不尽合理,作为一项过失犯罪竟然存在共犯情形,这不得不引起刑法学界的思考。导致出现这种情形的原因多种多样,针对交通肇事罪共犯中存在的问题,在现有制度体系下,可以通过《刑法》中的其他规定来作出具体的责任认定,从而维护我国《刑法》的稳定性与权威性。 相似文献
6.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9,(4):104-108
交通肇事罪在所有犯罪中较为常见,它带来的危害和影响不可估量,尽管我国一直都在努力解决交通肇事的问题,但取得的成效并不理想。解决交通肇事问题的难点主要在于我国法律对其主体认定模糊,现行法律中主体的范围十分笼统,社会各界对于主体认定上也存有很大争议。明确界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范围、细化区分交通肇事罪的刑法配制、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单独入罪、明确无人驾驶汽车的责任划分等,是解决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界定问题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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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指使肇事人逃逸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进行处罚,但相关规定却违反了刑法总则对共同犯罪的原则性规定。学说分歧为我们全面理解和分析相关规定提供了诸多视角,但也难免存在疏漏。事实上,只有通过对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进行深入的分析,才能认清并正确认定指使肇事者逃逸行为的性质和危害性,为适用该司法解释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9.
李胜恩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2,(3)
现行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中逃逸行为的规定渗透着相当多的主观色彩,其既缺乏刑法理论上的依据,又使司法实践中认定逃逸行为困难重重。对逃逸行为的认定应当结合交通肇事罪所保护的法益进行合目的性的解释,认定逃逸行为的认定应综合考虑救助可能性、履行救助的能力及救助有效性、是否离开了事故现场等因素,并注意区分行政法责任与刑法责任。 相似文献
10.
交通事故处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对于违法行为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应当作出定性、定量的结论,公安交通警察应当熟练地掌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认定的方法、事故责任的推定方法、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才能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以正确地执法。 相似文献
11.
张盛国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1998,(3)
根据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 相似文献
12.
信赖原则及其在交通肇事罪中的应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东根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2,(2):19-24
依据以结果预见义务为中心的旧过失理论,几乎所有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者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运用信赖原则限制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的成立,缩小其可罚性范围是近年来许多国家刑法的普遍做法.我国刑法在认定交通肇事罪时,应有限、逐步地适用信赖原则. 相似文献
13.
肖印旺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5(1):60-62
文章通过分析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认定在刑法学界的不同观点、自首的理论及法律依据,从而推导出交通肇事罪中自首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希望对处理交通肇事自首问题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
交通事故责任书不能直接确认交通肇事罪——以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刑事责任认定为切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立志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1):181-185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公安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书对事故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的认定具有重大的影响意义.但是由于在交通事故责任书中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司法推定,刑事法官不能将其作为确认交通肇事罪的直接依据,当事人的违章和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必须查清,这一点对于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刑事责任的认定来讲尤为如此. 相似文献
15.
交通肇事罪作为常见多发且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引起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的极大关注,同时也带来很多问题。刑法第133条和《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存在不合理之处,交通肇事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应为混合罪过。 相似文献
16.
白莹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4,6(3):68-7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一直是理论界和审判实务界长期争论的焦点。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解决了这个问题,取消了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权,将事故的裁判权交由人民法院。此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更加合理,同时也更符合与国际司法接轨的大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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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明显呈上升的趋势,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经常发生,给国家、集体财产和个人生命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失和危害。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督促交通运输人员遵纪守法,震慑和打击交通肇事的犯罪分子,笔者建议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的刑期,酌情适用罚金刑。 一、提高交通肇事罪刑期的必要性 我国《刑法》第113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规定可能是考虑到犯交通肇事罪者在主观上一般是过失,而且在1979年刑法颁布以前,交通事故发案率较低,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很少,所以对交通肇事罪规定最高刑为七年,这在当时是行得通的。但七九年制定刑法后,情况变化大了。改革开放给运输业带来了生机和活力,运输业由国营单独经营变为国营和个体同时经营,甚至个体运输业还比国营强,大大加快了运输行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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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鸿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3):71-73
公安机关在办理交通肇事涉及刑事责任案件的过程当中,存在着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检察机关批捕等时限相冲突的问题。对此,公安机关应不断完善自身的工作机制,提高办案水平和工作效率,注意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充分发挥各种手段综合运用的效能,以有效弥补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存在的办案时限不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张敏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5):74-75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了自首、交通肇事罪,其核心点是对于交通肇事罪中没有逃逸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目前对此行为的认定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即认定为法定告知义务和认定有自首情节两种观点。对认定为有自首情节的观点进行理论论证和要件分析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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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建峰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7(6):121-123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当前我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的核心所在,其所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导致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护。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同时具有具体行政行为和技术鉴定结论的某些特性,但并非纯粹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是一种特殊的技术鉴定结论。应当成立独立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外的交通事故责任鉴定委员会,具体负责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以使交通事故认定书能真正发挥其特殊作用,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