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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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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十六大报告指出:“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长期稳定并不断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必然趋势,把家庭承包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结合起来,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创新。金沙县桂花乡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  相似文献   

2.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于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在“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经济体制”中再次明确提出要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尤其是要“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民承包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合理流转,坚决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相似文献   

3.
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营。这对于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性。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长期稳定和发展的基石。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我们党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农村的一贯政策。从第一轮15年承包到期以后,中央决定将农村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到从法律上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再到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其宗旨只有一个,就是确保家…  相似文献   

4.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是农民,而现实中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地位的制度保障并不完善,侵犯农民流转主体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需要对影响农民流转主体利益的原因作深层分析,在制度上切实尊重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主体地位,明确其具体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确立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扩大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和使用权限。与此同时,还逐步完善了国家对农民土地的征用办法和程序以及对农民的补偿安置办法。我国土地制度变革的总体特征是在政府主导下,农民积极参与推动,扩大了农民使用土地的自由度,增加了土地使用的灵活性。在新的土地制度变革过程中,应进一步确保农民对土地的产权、完善征地制度和规范土地流转。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广大农工的生产积极性,维护了土地承包经营长期而稳健的发展。但是由于兵团的特殊体制,使得团场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缺乏物权的保护。兵团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改革,必须建立兵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公示制度,依法保护土地承包经营者的物权权利;依法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创新,最大限度地优化土地资源的利用;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费用,切实减轻职工负担。  相似文献   

7.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新探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问题应全面准确地解读 :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就是赋予土地承包经营人独立的处分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是保留承包权只流转经营权 ,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值得进一步探讨 ,土地所有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地位和作用应得到肯定。  相似文献   

8.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土地制度改革精神,正确解读是基础。当前关于三中全会《决定》土地制度改革理解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及宅基地流转四个方面。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长久不变就是指土地承包期的长久不变,但不是永久不变;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指对承包经营权本身的抵押,而不是经营权抵押,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立需要进一步探讨法律实现途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范围应结合征地制度改革等动态把握;宅基地流转需要通过试点慎重、稳妥推进,但不应谨小慎微。  相似文献   

9.
当前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争论的症结在于:其一,没有区分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改制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改制后,土地经营权内涵与功能发生根本改变,其自由流转(包括继承)当无异无疑。其二,没有认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流转与其他流转方式的区别。继承是原承包经营权人死亡原主体丧失为前提,而转让、抵押、入股等方式流转则是以原承包经营权主体生存并且往往根据其意志进行。现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肩负着社会保障功能,人身性没有涤除,又鉴于中国人多地少的实际国情,因而不应当也不能够继承。问题的根本解决,应当消除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身性。  相似文献   

10.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属于民事权利的移转。由于受到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具有局限性;强制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导致行政管制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冲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以民法规范为基础,而不应当通过行政管理的方式。  相似文献   

11.
根据促进土地流转的动因,可以将土地流转模式区分为政府推动型和市场引导型。两种模式的经验教训,为我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一是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主导作用;二是规范政府和村民组织的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引导作用;三是制订《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明确流转程序,确保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新方式。  相似文献   

12.
建立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高效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虽经20多年的实践探索,但从目前土地流转现实看,还存在着流转形式、登记制度、市场流转机制等方面的重大缺陷,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研究,采取措施,从各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  相似文献   

13.
新形势下,社会各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界定,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制度,健全新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就成为必然。  相似文献   

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范有序流转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针对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应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将有条件的抵押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法方式,并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5.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特制度经历了一个从禁止到逐步放开的过程,这种制度变迁背后隐藏着立法价值目标的变化.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中的种种矛盾,反映了立法者左右为难的两难选择,是土地生产要素功能与社会保障功能冲突的必然结果.因此,在城乡一体化背景下,重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前提是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同时需要从根本上强化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6.
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自由之实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核心权利,其自由流转至关重要.农地承包经营权自由流转主要包含流转主体宽松界定、流转内容自愿、流转方式多元、流转效力肯认,流转纠纷解决等方面.相关立法对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多立足方便规范、管理上,在指导思想和制度设计上还需进一步改进.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流转是必要的,这是保障农民的基本权利、权利内容本身和我国的现实要求;也是可行的,进行自由流转的政策背景、立法现状与立法体制已经初步具备.为了进一步保障、规范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流转,我们需要在民法原则的适用以及习惯法的立法承认等方面加以实现.  相似文献   

17.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标的真正参与公司化运作、进入市场交易层面,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流转的更深层次创新,也是对我国现行土地流转制度和公司资本运营观念的双重挑战。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设立公司有明确的可能性并有现实的发展前景,遭遇限制的根本原因在于土地利用效率和保障功能的冲撞。在构建出资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辅之以政策、金融措施跟进,有利于矛盾的解决。  相似文献   

18.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并不发生变化,接包方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具有物权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则是一种典型的要式合同关系,具有更明显的债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在法律关系上当无疑义,但将主体仅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则无必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实则为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从法理上或实务上都不宜强调须经发包方的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则是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创新,应在制度上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19.
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为物权有利于保护包括广大农民在内的权利人权益。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物权法草案》中的立法,需要科学设计《物权法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章节体例,强制施行当事人登记制度,确立包括抵押、继承在内的多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消除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限制,列明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及其消灭情形。  相似文献   

20.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之规定隐晦含糊,地方立法相互间亦存有明显差异。入股之法律性质应认定为物权性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应确立客观准确的价值评估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列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责任财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将社员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让、抵押等形式再次流转,且不应针对入股之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保底分红"。社员退社时可以有条件地请求退还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时,可以设立合理的回购、置换等制度。农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期间被征收时,土地补偿费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应当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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