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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近几年来出现的所谓“专家法律论证”之奇特现象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专家法律论证所追求的司法权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权威。在专家法律论证中,人们过多地关注法官裁判时的实体独立性,而忽略了法官裁判时所应有的程序独立性。专家法律论证规避了现行法。尽快提高司法队伍自身素质方能抑制乃至从根本上消除专家法律论证。  相似文献   

2.
司法公信力包含司法权运作和受众心理两个层面,其内容涵盖“信仰、信心、信任”三个方面.司法公信力的衡量标准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在构建司法公信力的过程中,司法权的运作主要是借助法官这一群体来实现的.法官品质的提升必须不断增强专业知识技能、致力于服务社会和自我素质的全面提高,才能达到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实现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相似文献   

3.
误读陪审员制度下的法官与盲目主张司法民主化存在一定的内在关联。事实上,司法的专业化、职业化并不意味着裁判活动的官僚化、机械化和封闭化;同时认为司法的专业化、职业化意味着职业法官摒弃社会良知、普遍正义去裁判案件,以致无法契合社会对法律的期待的分析显然与事实相去甚远。而在陪审员、法官与裁判权威之间,陪审员的缺失并不当然导致判决威信力的减损,而职业法官所做的裁决更易达到对判决权威进行评价的标准。  相似文献   

4.
交易习惯作为我国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法律概念,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比较广泛。在案例中,既存在当事人主动提出交易习惯的情形,也存在法官依职权查明交易习惯的情形。并且,在交货和支付款项过程中,还衍生了交货习惯、验货习惯、收货习惯、付款习惯、收款习惯等用语。司法裁判中运用交易习惯的案例,有将交易习惯视为是否符合或者构成某一特定行为的标准的特点,或者运用交易习惯作为特定事实,证明交易标的符合合同要求,有时交易习惯也被作为裁判理由,论证案件事实与裁判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从法理来看,具体的交易习惯是什么,需要法官在司法裁判当中给予必要论证;运用的交易习惯与司法裁判结果之间存在何种关联性,亦需要进行法律论证;特别是交易习惯与合同行为之间的关系,更需深刻反思。  相似文献   

5.
法律发现是指在司法适用中,法官生成(找寻、确定、解释、填补等活动的总称)最适合于本案的裁判规范依据的一种专业性活动。它在司法适用中的存在场景如何,学者间是各有见解的。梁彗星先生指出“:找法的结果,有三种可能性:一是有;二是无;三是不确定概念。”著名学者沈宗灵则从另外一个角度向我们揭示了法律发现可能存在的场合:司法裁判中的法律推理在简易案件中可用形式推理;而在疑难案件中则需要辩证推理。下面,笔者整合找法的三种结果与案件的两大类型,较为详细地论述一下法律发现在司法适用中的存在场景:一、法律明确时:需要效力认定、结…  相似文献   

6.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将法治问题作为全会主题,司法独立、法官独立、法律职业化问题、司法权威的树立等问题又成为热议的焦点.司法独立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基础,司法不独立从法院到法官在各方面的干预下进行的裁判难以保证其公正.司法的价值取向在于中立的依法进行判断,并作出公正裁判.司法的去行政化、如何排除相关机关的干预、司法应如何面对媒体公众的监督及质疑,这些都是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所重点关注的问题.法官是在审判过程中进行裁判的主体,法官个人独立对于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价值,它是法官独立进行法律推理、独立进行事实判断、价值判断的基础,是维护司法公正的精髓.  相似文献   

7.
司法实践中,自由心证已经成为我国法官审查判断证据一种制度。但是,应如何确定合乎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心证规则,克服据判断的主观性和局限性,保障法官独立审判和防止恣意裁判,本文从自由心证的法理基础和法律特征,探讨并提出了我国法官适用自由心证原则之构建。  相似文献   

8.
裁判文书作为阐释法律精神、宣示裁判结果和彰显司法正义的重要载体,是法官履行审判职权和司法程序运作的最终结果.随着法治国家的日渐深入,裁判文书已不仅仅被视为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宣布裁判结论的书面文件,其还被视为诉讼民主、程序正当、司法公正的一面“镜子”.当前,公开裁判文书的要求正逐步落实,一些“带病出门”的裁判文书被置于公众视野之下,其公信力面临新的挑战.裁判文书公信力的高低,是考量审判权威的重要价值尺度.因而,提高裁判文书公信力,让裁判文书公开成为审判权威的助推因素和维系力量成为当前审判领域的新课题.  相似文献   

9.
司法公正始终是司法的本质要求,也是人们将其纠纷提交裁判的理由.而法官的偏私与失误往往会导致司法的不公.因此,法官的司法人格素质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0.
司法裁判压力与日俱增,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司法裁判找到了新的出路,其具有客观性、高效性等优势,但可能面临与法官独立审判原则相冲突、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冲击司法公正原则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作为“燃料”的数据在应用中存在障碍、核心算法技术存在风险、人工智能与司法裁判的融合存在不适性。进行规制时,应当明确人工智能技术的角色定位,将其作为法官进行司法裁判的工具,增强人工智能在司法应用过程中的透明度,合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实现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有效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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