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2 毫秒
1.
所有权保留是当事人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对所有权移转的一种附条件约定 ,目的在于担保出让人所期待的对待给付的实现。已设定动产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是否可以再为所有权保留出让 ,当事人是否可就所有权保留项下标的物为他人设定担保物权 ,即如何处理所有权保留与其他担保物权的竞合关系 ,关系到各别担保方式的运用与担保权利的实现 ,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以各担保方式的机理、功能以及利益平衡原则为评断方法 ,对所有权保留与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合问题试作解析。  相似文献   

2.
本文结合国内外相关理论 ,以所有权保留的延伸为研究对象 ,探讨了加工条款和事先让与条款在所有权保留合同中订立所衍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作为一项兼具买卖与担保双重功能的担保方式 ,所有权保留的生命力来源于其以延伸和扩张的形式在工商业活动中的广泛运用。我国《合同法》关于所有权保留的原则性规定 ,不仅无法满足所有权保留运作的制度需求 ,而且也不利于工商业者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利用所有权保留的各种变形创设有利于资金融通的担保方式。本文建议 ,运用延伸的所有权保留涉及的法律问题应当在民法典的框架中予以通盘的解决  相似文献   

3.
在禁止流押、流质的背景下,学者对买卖型担保的解释路径进行了诸多尝试,但并未形成共识,对各种路径进行梳理及分析实属必要。在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认为买卖型担保合同仅具有债权效力,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通过买卖合同实现债权担保。债权人所获得的所有权是担保性所有权,因此在所有权变更登记后,得就该担保标的优先受偿。基于买卖合同而履行的房屋备案登记行为或预告登记行为等合同公示方式,虽未使买卖型担保具有物权效力,却已使合同具有了对世性,在功能上为主债务届清偿期后债权人就房屋优先受偿提供了保障。  相似文献   

4.
特殊担保物权的取舍问题已成为我国担保物权体系构建的关键。业已出台的物权法学者建议稿和征求意见稿均将让与担保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加以接纳 ,以满足现代社会经济对融资担保的极大需求。但是 ,对让与担保的性质 ,向有所有权构成理论和担保权构成理论的对立。债权人所获得所有权是一种担保性的所有权 ,担保人所保留的是缺乏处分权能的类似所有权的权利。  相似文献   

5.
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现有权属状态使契约当事人与契约外部第三人极易产生权利冲突,尤其是与不以登记为要件的动产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之间的冲突,从而引发一系列问题.对此,应从所有权保留与动产抵押之竞合,所有权保留与留置权之竞合,所有权保留与动产质权之竞合三种情况进行探讨,各形态竞合之共同位序应遵循公示公信优先原则、次序同等原则、善意第三人优先原则、法定担保物权优先原则、恶意不受保护原则.  相似文献   

6.
所有权保留契约的法律关系以保护出卖人对出卖物的权利为主要内容.出卖人对于标的物拥有取回权.出卖人对于买受人转售所得及其债权拥有权利.出卖人对于添附物拥有权利.各国民法都在立法中承认所有权保留的适度延长,又对延长的所有权保留的效力予以合理的限制.  相似文献   

7.
论抵押权次序的抛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抵押担保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防范债权风险 ,保障交易安全的债权担保方式。在实际运用过程中 ,它表现出了较大的灵活性和复杂的变化性。抵押权次序的抛弃即为抵押担保中发生的一种特殊现象 ,对它的研究将有助于我国抵押担保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相似文献   

8.
论所有权保留法律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分期付款交易方式的普遍采用产生了出卖人价金债权的保护问题,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所有权保留买卖法律制度.本文主要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法律特征、历史沿革、成立要件、买受人之期待权和回赎权、出卖人之取回权以及标的物同时存在两项以上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9.
《民法典》动产担保物权为回应现实生活的需要,突破了传统民法的桎梏,但在外在体系和内在体系方面均对立法者提出了挑战。《民法典》这一领域的重要制度创新主要体现为:为未来动产物权担保统一登记制度预留了空间,尽可能统一了担保物权竞存时的受偿优序规则,缓和了流担保的刚性效力。在动产抵押领域,它新增价款债权抵押权并赋予其超级优先效力,并将“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的适用范围从浮动抵押扩大到所有动产抵押。《民法典》虽承认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等合同交易的担保功能,但并未统一其与动产担保物权的受偿优序规则,亦未规定让与担保,为法律解释和适用留下了巨大的空间,后《民法典》时代因而亟需理论界和实务界达成共识,以充分释放担保物权制度的改革红利。  相似文献   

10.
抵押权担保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防范债权风险,保障交易安全的债权担保方式。在运用过程中,它表现出了较大的灵活性和复杂的多变性。抵押权次序的让与即为抵押权担保中发生的一种特殊现象,对它的研究将对我国抵押权制度的完善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1.
由于我国《物权法》没有将让与担保规定为担保物权的类型,故要证立让与担保的合法有效,无法绕开物权法定主义的检视。让与担保的现有学说包括所有权构造说与担保权构造说,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无法完全诠释让与担保的合法性。就本质而言,让与担保是以移转财产权的手段来实现担保债权的目的,法律手段超越了当事人所追求的经济目的,具有名不副实的特征。而在这一法律关系中,皆有信托的适用空间。因此,将让与担保与信托结合起来,是实现让与担保合法化的可行途径。  相似文献   

12.
担保物权兼具物权性和债权性,是一种复杂的综合性财产权,物权的成分多一些,债权的特征少一些。我国《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强调了其物权性。未来我国民法典中,可以借鉴《德国民法典》而有所创新,将债的所有的担保方式统一作为一编而规定在总则中,形成统一的债的担保制度。  相似文献   

13.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只是意味着债权本身具有变动性,即在一定期间和最高限额内,各个债权走马灯似地发生、消灭,具有变动性、代替性,但某债权本身具有特定性.《物权法》没有承认概括最高额抵押权,但立法政策也可考虑对某些特殊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工厂排放废气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允许设立最高额抵押权予以担保.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特殊,表现在成立上、移转上和消灭上,就具体的各个债权而言,最高额抵押权没有消灭上的从属性.被担保债权的确定,使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由不特定债权变为特定债权,致使最高额抵押权性质上发生变更,从属性得以复归,开始普通抵押权化,待被担保债权额结算和完成变更登记后,成为真正的普通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原债权范围,在确定时发生截断的作用,截断前的债权被最高额抵押权担保,截断后的债权则否.  相似文献   

14.
担保物权一般具有担保功能和融资功能。担保功能,简而言之,就是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担保物权自立法确立以来,无论种类、形式如何变化,担保功能总是担保物权的基本功能。可以说,担保功能的强弱直接关系到担保物权的实现债权的能力大小,关系到债权的安全与否。因此从担保功能的角度分析担保物权的实现问题,是一个崭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15.
独立担保是因担保人的特别承诺而成立的与被担保债权没有从属关系的一种担保,其本质特点即在于其"独立性".在具备合理、合法性价值的同时,独立担保也存在有效性及权利滥用的问题.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在独立担保的效力认定方面有所保留,即仅承认独立担保在对外担保和外国银行、机构对国内机构担保上的效力.而上述做法与我国银行实务却存在较大的冲突,以致造成了巨大的潜在风险.种种事实表明,必须以更加积极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独立担保.  相似文献   

16.
本文对贷款担保的三种方式:保证、抵押和质押在具体运用中应注意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了探讨,以求能帮助贷款方运用担保维护其合法债权。  相似文献   

17.
论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担保期间是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 ,是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的法定期间。担保物权属于物权范畴 ,与债权不同 ,其物权性质决定担保期间受物权法定原则约束 ,因此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担保期间无效 ;担保期间不受主债权诉讼时效影响 ,虽然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特点 ,主权利消灭 ,从权利随之消灭 ,但须明确的是 ,所谓“主权利消灭”相对于担保物权而言 ,只有在其实体权利消灭时 ,才发生担保物权随之消灭的效果。诉讼时效完成消灭的仅仅是胜诉权 ,其实体债权尚存 ,此种情形不能当然导致担保物权的消灭。可见 ,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取决于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8.
抵押权实现途径探讨刘志刚抵押是债权担保中最为可靠的一种方式,有担保之王的美誉。抵押权的实现就是通过一定的法律途径处分抵押物,以抵押物或其价款优先清偿抵押人债权的过程。关于实现抵押权的途径,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了两种方法。今年6月30日全国人大...  相似文献   

19.
鉴于优先权既不同于普通债权,也与典型担保物权的特性不完全相同,因此可将其定位为准担保物权。我国法律上对优先权的具体规定,可根据客观情况的需要而加以细化和完善,但不宜在物权法上采用将其与典型担保物权并列规定的方式。  相似文献   

20.
担保是债权实现的强有力的保障,并且促进了债权流通性的提高。保证是担保的一种,本文总结目前保证合同无效的原因种类及辨析目前法律关于保证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问题的规定,以期得出更合理的责任承担方式,恰当处理无效保证合同所产生的后果,明确当事人各方的责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