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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我国医患之间的紧张关系投射出法律规制与社会信任的双重困境。这与理论层面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的长期分歧难以界定深刻相关。通过对性质问题长期以来存在的各种争议观点进行对照式研究,可导出医患关系实质上类同于英美衡平法上的被信任者义务性质,其意在维护患方的"相当生活水准期待",故而具有市场-社会的二元面向。鉴于此,纾困的关键在于构建并强化医患关系的信任内核。实践中应当不断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并着意形塑相关社会性组织架构,开启医患双方开放参与、交往互动的治理进路,从而促成医患关系的良性转型。  相似文献   

2.
医患关系应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医患关系是否可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是近年来学界的争议热点。本文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入手,论证医患关系属于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而医疗服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合同,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是医疗服务合同必备的法定内容,因此,医患关系完全可以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文还对一些较常见的反对观点进行了剖析。  相似文献   

3.
医疗纠纷之所以难处理 ,医患关系之所以紧张 ,皆因为医患双方责任划分的不清晰。本文从分析医疗纠纷的种类出发 ,根据其不同的性质特点 ,对其中的实体责任及程序中的举证责任进行划分 ,从而明确医疗纠纷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此确定医患双方实体上及程序上的责任。  相似文献   

4.
文章以经济法为视角,从消费者的概念、医患关系的性质、对患者适用《消法》的价值三个方面,对患者是否适用《消法》进行保护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5.
医患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服务合同关系和消费关系。医患关系适用消法既符合消法的立法宗旨,也符合消法的法律规定。适用消法调整医患关系应注意三方面的问题:立法模式的选择,对患者的合理保护以及与相关法律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6.
医患关系不是一种医疗消费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医患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公共卫生领域,医患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7.
目前医患关系整体良好,但医患权利意识亟待加强。构建医务社会工作体系对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发展有重要意义。应从设立医院医务社会工作部、医学院校开设医务社会工作专业、成立医务社会工作者协会与医务社会工作教育协会等方面构建医务社会工作体系,以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  相似文献   

8.
医患法律关系的定位已经成为处理诸多医疗纠纷案件的关键之所在,明确医患法律关系的属性对于正确处理医疗纠纷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目前法学界普遍认为医患法律关系具有私法性,应受民法调整,可将其定位为民事法律关系.但同时,医方在特定条件下对患者的强制诊疗、强制治疗,以及对医疗争议的行政处理,行使了很多带有国家干预的公法色彩的行为,应受行政法调整.鉴于医患法律关系具有二者法律关系相互交错的特殊性,应确立一种受医事法律所调整的独立于两种法律关系之外的医事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9.
王青梅 《工会论坛》2007,13(6):83-84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医患关系存在许多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一是以人性化服务为中心,寻找服务创新点;二是坚持社会效益原则,打造诚信医院;三是完善医患沟通制度;四是提供精湛、优质的技术服务,加强医院质量管理。  相似文献   

10.
2014年8月,"湖南湘潭产妇剖腹产死于手术台事件"再次将医患关系推到了风口浪尖,无论是"10·25温岭袭医事件"还是近期的"湖南产妇之死事件"都再次引发了人们对"医"、"患"关系的反思。医患如同天平的两端,任何一方利益的失衡势必造成对方利益的受损。医务社工的介入对于缓解医患矛盾、增进医患之间的信任理解、改善医患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1.
非法行医罪和医疗事故罪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各犯罪构成要件上都有区别,罪数形态上亦有区分执业医师擅自脱离执业地点和不按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应以非法行医论处,有证医疗机构的无证“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活动造成损害的应以非法行医论,无证人员无偿提供医疗服务的仍属非法行医行为,刑法立法上应当对此作出相应规定以资完善.  相似文献   

12.
医疗事故罪中医疗行为的法律界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在研究了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刑法中的医疗行为后,认为我国刑法中医疗事故罪中的医疗行为是指对疾病的诊断、治疗、堕胎等以医学知识与医学技术为行为的准则,直接作用于人体,导致人体的形态和/或功能发生一定变化或恢复的医学行为的总称。  相似文献   

13.
马克思主义管理二重性理论,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有中国特色企业管理的理论基础。但我国管理学界一般把管理二重性概括为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并且把自己属性等同于共性、一般性,是我们可以向西方企业管理学习和借鉴的部分;把社会属性等同于管理的特殊性或阶级性,是我们应批判和抛弃的。其实,马克思管理二重性是指“管理的一般职能”同“资本的特殊职能”取得的“特殊性质”之间的关系,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管理的共性不仅局限于自然属性,管理的社会属性中也包含着共性,这正是我们应该向西方企业管理学习和借鉴的方面。  相似文献   

14.
判断医疗过失必须考虑法律对医务注意义务的具体规定和该技术职称的任职条件的基本要求。(被)容许的危险理论认为对伴随一定危险性但对社会有益和必要的行为,法律应该容许该类行为产生的一定限度的危害结果不构成过失,该理论对认定医疗过失的借鉴价值表现为:其一,医学是在探索中发展的,在医学发展与绝对保证医疗安全难以两全的利益冲突下,全社会要理解医疗风险,不应使医疗方动辄得咎;其二,医疗方实施医疗活动要以良知与"善良管理人"的理性谨慎地进行医疗利益与医疗风险的权衡。  相似文献   

15.
本文通过对甘肃省农村几地社会医疗保障现状及土地医疗保障能力的抽样调查与分析,揭示了西部农村土地在有效防范农民医疗风险方面能力有限,且有逐渐弱化趋势的问题。且就该问题从国家制度缺失、财政投入不足、医疗救助手段的匮乏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反思。指出在当前甘肃农村,正确认识土地医疗保障能力,将对广大农户参加合作医疗产生积极的影响,有助于甘肃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广。同时,就如何建设适合甘肃农村的合作医疗制度的新机制,笔者从模式类型的选择、资金筹集与管理、非正式安排、地方立法安排等方面提出了对策。  相似文献   

16.
目前我国公众慈善意识淡薄的社会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差序格局”的传统人际关系、“亚文化”与“主文化”的相互抵触、慈善组织及个人的诚信的缺失以及在“藏富意识”和“仇富心理”的双重作用下缺乏“第一行动集团”的引领等因素共同抑制了公众慈善意识的培育,严重制约了慈善事业的发展。因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要千方百计的培育公众慈善意识,从而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7.
法律正义的主要成因在于法需要有正义的进入 ,需要以正义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目标 ,以导引法和法治在其基本路向上达致比较理想的境况 ,使社会主体从法律秩序中获取正当利益。而法一经以正义为基本价值目标 ,其本身转化为法律正义 ,法的规格和精神品格便也因之而升华。正义是检视或评判法之良恶优劣的无以阙失的标准。正义之中包含大量具有普遍真理意义的规范。在法中摒弃或作贱正义 ,便会使法沦为恶法或劣法。正义观念是促进法的进步性变革的经常性力量。正义也是法之阙失的一个重要弥补力量。法律正义注重以富有理性的方式实现其价值 ,重建置富有理性的社会制度特别是社会资源配置制度 ,注重在权利义务分配机制、经济机会、社会生存和发展条件方面确立、维护并保障实行正义的制度。这是正义的主题 ,也是实现法律正义的主题。法治如若漠视以社会正义或分配正义为其精神中枢 ,就易于甚至必然会蜕变为精巧的 ,层次更高的专制暴政。实现法律正义价值 ,也需要注重形成和实施合乎理性的补偿制度和处罚制度。法律正义的实现 ,在中国与法治国家建设有着无可阻碍的关联 ,这种关联首先渊源于法和正义的天然联系。现代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正义之治 ,就是以充分体现正义的良法美制所实行的治理  相似文献   

18.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是社会保险待遇的一个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这项待遇逐渐被一些企业取消。为此,今年我们对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半费医疗制度的现实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并从理论和现实两方面进行了分析,对如何发展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半费医疗制度进行了研究和探索,提出了我们的政策建议,以维护广大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保障权益。  相似文献   

19.
综观我国现行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医患双方协商多隐含非公平、非自愿成分,卫生行政调解基本处于闲置状态,民事审判的权威与效率难以实现,而医疗责任鉴定的公平与权威备受质疑,因此,该机制不能适应妥善处理医患纠纷这一社会热点问题的需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ADR)的发展及运行表明,多种性质、功能、程序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各有其运行空间,且能形成功能互补,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本身具备的意思自治、非对抗性、开放性等特点决定其对处置医患纠纷具有较强的适用性。重新架构与配置我国医患纠纷多元化处理机制的设想为:保留但限制医患双方自行和解,设立医事仲裁和医患纠纷第三方专业调解制度,以医、法结合的原则对医患纠纷的审判及鉴定机制加以改进,并建立审判机关与鉴定机构在医疗事实认定与过错责任确认方面的协同机制,形成多元化机制并存、互补的良性结构。  相似文献   

20.
“直接适用的法”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直接适用的法”是指无须援引法院地冲突规则而必须直接适用于某种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它在涉外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中的地位有不同观点 ,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并分析了“直接适用的法”与具体的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原则的关系 ,认为“直接适用的法”在适用于涉外合同关系时只应作为对一般冲突规范的限制 ,而不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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