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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31 毫秒
1.
违约金与赔偿金都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二者能否同时适用 ,首先要分析它们的性质。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完全、适当地履行合同 ,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支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量的货币 ;赔偿金则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而必须给予对方一定数量的补偿费。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违约金以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为根据 ,而不管是否给对方造成实际的损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违约责任 ,违约方就必须支付违约金。故违约金既具补偿性 ,又具惩罚性 ;赔偿金则必须同时具备一方…  相似文献   

2.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份。”关于违反经济合同赔偿金赔偿的损失范围问题,我国法学界历来有两种主张,一种认为赔偿金赔偿的只能  相似文献   

3.
违约金责任初探张保利*一、违约金的特点及功能违约金的定义,各学者的表述无根本性差异。如李由义认为:“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形式。”①彭万林认为:“违约金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  相似文献   

4.
根据经济合同理论,经济合同一旦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自身的过错违反合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除了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违约方支付给另一方违约金以后,如仍不足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当偿付赔偿金,以弥补不足部分。但在审判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只注意到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即既得利益的损失,而忽略了对间接经  相似文献   

5.
我国预期违约制度下,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尚未到期的合同义务的行为状态;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并无时间上的绝对界限,二者在合同履行期间可交错分布;一方当事人预期不履行尚未到期的合同下次要义务,对方不享有解约权,但可即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预期不履行尚未到期的合同下主要义务,非违约方在某些情况下必须行使解约权;在发生预期违约的某些场合下,非违约方的解约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可并立;违约方的催告程序不是对方解约权行使期限消灭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6.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涉及到合同双方的当事人是否能订立纯粹惩罚性的违约金 ,或者说违约金是否可以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的形式 ,即赔偿损失是一种补偿性的违约责任 ,而违约金是惩罚性的。笔者是支持惩罚性的违约金 ,只要惩罚不是过分的。也就是说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可以同时适用。首先 ,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即契约自由。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 ,当事人可以自由设定权利和义务。在新的合同法中 ,第 1 1 6条明文规定违约金和定金只能适用一个 ,并没有一个条款禁止一方在赔偿损失后再支付违约金 ,可以说这样的规定没有违法。其次 ,当事…  相似文献   

7.
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认识赔偿损失和违约金两种违约责任形式的性质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以看出,赔偿损失是属于补偿性质的民事责任,其目的在于补救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不利后果,填补因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在一般情况下,赔偿损失不具有惩罚性.  相似文献   

8.
合同的解除应当具有一体溯及力,合同因解除而溯及地消灭;在合同解除之后,当事人可基于物权而主张恢复原状,并且此时的恢复原状不仅包括了对标的物本身的返还,而且也包括了价值补偿;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是对非违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基于违约金条款的相对独立性依然可得主张违约金.  相似文献   

9.
论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历史略考预期违约又叫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①。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合同法上一项特有的违约形态,其渊源于英国法院的一些主要判例。不安抗辩权则是大陆法系特有的一项合同履行规则。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财产状况恶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中止履…  相似文献   

10.
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认识赔偿损失和违约金两种违约责任形式的性质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合同法》第 1 1 2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 ,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以看出 ,赔偿损失是属于补偿性质的民事责任 ,其目的在于补救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不利后果 ,填补因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在一般情况下 ,赔偿损失不具有惩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 1 4条第 1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  相似文献   

11.
当事人自由约定违约金是合同自由的具体体现,但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会造成对当事人一方的不公平待遇。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我国合同法都对违约金条款采取了予以干预的原则,但法律的过度干预又将违背合同自由原则。我国合同法实有必要借鉴外国法的经验,适当限制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裁量权。  相似文献   

12.
由于我国《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没有限定比例,如买受人不能如约返还质量保证金时将对出卖人产生不利.质量保证金的法律属性应当分情形讨论,当保证金混于买受人自身财产时,其为信托的让与担保;当保证金由买受人控制但开设独立账户区分于自有财产以及买卖双方约定由第三方保管保证金时,构成金钱质押.因此构建买受人以特户方式或由第三方保管质量保证金机制以平衡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要处理好质量保证金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继续履行、减价、违约定金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涉及到合同双方的当事人是否能订立纯粹惩罚性的违约金,或者说违约金是否可以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的形式,即赔偿损失是一种补偿性的违约责任,而违约金是惩罚性的。笔者是支持惩罚性的违约金,只要惩罚不是过分的。也就是说,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可以同时适用。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契约自由。  相似文献   

14.
诉的构造可以分为请求、法律上的主张、事实上的主张以及举证四个方面.诉讼上自认属于事实主张的层面,它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口头辩论和辩论准备程序中,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诉讼自认的对象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承认的对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证明责任说与败诉可能性说在确定不利己事实的范围上有所不同,但进行深入分析后得出,两者发生的法律后果并无差异.  相似文献   

15.
合同法     
六、影响合同无效的情况 1.合同无效的因素。下列情况可以损害合同的效力: a.下述情况损害协议的要素: (ⅰ) 错误,即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在误解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ⅱ) 虚假的陈述,即一方当事人以诈欺之言骗取对方当事人签订协议,则诈欺之言不得成为合同之条文;  相似文献   

16.
格式条款 ,又称定式合同条款 ,是指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如果格式条款免除或者限制提供条款一方责任的 ,就称为格式免责条款。1 我国合同法第 39条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并按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适当说明。合同法第 4 0条又规定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 52条、第 53条规定情形 ,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该条款无效。根据上述规定 ,对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产生了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 ,只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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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履行制度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各自完成应尽的义务,从而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本法对履行抗辩权作了较完善的规定。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依本法第66条之规定,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  相似文献   

18.
试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般认为,行政诉讼中实行原告主张被告举证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本文试就此谈以下意见。举证责任的基本理论包括两个问题:一为举证责任的含义;一为举证责任的分配。所谓举证责任是指诉讼上无法确定判断一定法律效果的权利发生或消灭所必要的事实是否存在时,对当事人有法律上不利于自己的假定被确定的风险。也就是说假如其事实未被证明,就产生自己所主张的有利的法律效果不被承认的后果。①诉讼中,对当事人一方有利的事实,就是对对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因此,原、被告双方都力图向法庭表明自己的陈述是真实的,对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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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国,是英美法独有的法律制度,它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前者指双务合同履行期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后者指双务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相似文献   

20.
在双务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对当事人履行债务时间的约定或规定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履行有先后顺序;二是双方同时履行。第一种情况是先行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所解决的问题。对第二种情况,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66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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