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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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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在立法中引入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同时亦保留了犯罪嫌疑人的如实陈述义务,二者都与沉默权有一定的关联,但在理论上存有一定的裂隙。文章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如实陈述义务的内涵、价值等进行了分析,阐述了二者同沉默权之间的关系,进而讨论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协调适用这两个制度,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相似文献   

2.
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中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这是我国刑事立法的重要制度性进步,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和人权保障事业都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较大争议,主要表现在该条款原则性和统领性特点没有得到体现,且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义务相冲突,为此应删除关于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的义务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纳入其中,但对与该原则具有密切联系的沉默权制度却没有提及,并且保留了第118条"如实供述"的内容。这就使得解读相关条文时存在逻辑上的矛盾。通过对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的解读,可以得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可以推导出默示沉默权的结论。为解决该原则与"如实回答"条款之间的冲突,第118条应理解为:如果你要回答问题,就应当如实回答;如果你选择沉默,则无须回答。  相似文献   

4.
新刑事诉讼法在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同时,又保留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原有“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两者抵牾,必将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和冲突。必须认真对待两者的冲突,顺应刑事诉讼自身发展的规律,以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的实现为导向,兼顾司法实践需求,降低法律自身的冲突,避免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这一法律原则落空,应提升法官的心证能力,去除对口供的路径依赖心理,实现从人证到物证侦查模式的转变,强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降低非法获取口供的诱因,以实现对两者冲突的平衡。  相似文献   

5.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条款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通过对"何谓强迫"、"强迫的主体与对象"、"强迫的客体"、"强迫所获供述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告知这一条款"等相关操作问题进行法解释分析,以期促进该条款的司法适用。侦查机关自行办案采取的暴力性强迫或严重威胁性强迫所获的供述应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以排除,同时,为避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条款的虚置,侦查机关与行政机关以联合办案为名,行侦查之实所获取的当事人自愿性陈述不得作为诉讼证据材料加以使用,如要使用,须重新制作,当然,这一过程中更不得强迫其陈述。  相似文献   

6.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重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证人出庭制度,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面对当前国情,应当设置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告知程序,提高侦查水平,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保障机制,正确处理适用这些原则可能出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不得强迫自证己罪"原本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公民人权的利剑。但从许多法治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该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渐由刑事诉讼扩展到了行政调查领域。当然,考虑到行政调查本身的特点,该原则在行政程序上的适用必须保持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在不得强迫自证己罪已经引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背景下,探索其在行政法上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条款赋予被追诉人在接受讯问时保持沉默的权利,确立了口供自愿性规则,使我国刑事诉讼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道路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沉默权制度仍未能在我国得到确立,这主要是受我国刑事政策等因素影响,刑诉法第118条"如实供述"条款的保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与此同时,构建配套的制度规范,更好地推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适用也是目前加快司法改革进程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9.
关于证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也包括证人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由于我国没有建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这就使得证人作证制度不够完善,难以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在借鉴英、美、日等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构建我国证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必须确立证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建立证人豁免制度,完善我国的不起诉制度,以此切实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10.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具体的制度设计包括:被追诉人有权拒绝回答归罪性提问、不得采用强迫性讯问手段、强迫供述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禁止做出不利评价或推论以及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将其放在了证据章节中,限制了其原则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其精神在整个刑诉法中的贯彻和影响。要更好地推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适用,应将其放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的基本原则章节中,确立其原则性地位,并为其规定合理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11.
现场指认虽然作为一种广泛适用于刑事侦查领域内的侦查措施,却因其在法律上的缺位,与新刑诉法中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产生冲突.对现场指认在立法上予以确立,在制度上予以规范,可以在不违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和精神下让犯罪嫌疑人进行现场指认,以达到保障人权和侦查破案的双重目的.  相似文献   

12.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该原则反对以刑讯、变相刑讯以及与刑讯相当的其他强制性方法和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自愿供述的原则作出证明自己有罪的供述。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沉默权之间关系密切,但存在明显区别,该原则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对沉默权的认可或默许。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与如实供述之间并不矛盾,不能将不如实供述简单理解为抗拒审讯,进而从严处罚。  相似文献   

13.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完善辩护制度,进一步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与此同时,还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增加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并且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规定。《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规定有其进步之处,但也有其不足。  相似文献   

14.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条款赋予被追诉人在接受讯问时保持沉默的权利,确立了口供自愿性规则,使我国刑事诉讼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道路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沉默权制度仍未能在我国得到确立,这主要是受我国刑事政策等因素影响,刑诉法第118条“如实供述”条款的保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与此同时,构建配套的制度规范,更好地推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适用也是目前加快司法改革进程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即,侦查程序是此次修法的重点。侦查程序的完善需要在强化权利保障的同时加强权力制约,具体需要重点关注以下问题:取消"如实回答"义务,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实行录音、录像或律师在场制度;强化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的作用;完善嫌疑人的权利体系;明确律师介入的诉讼地位;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措施的法治化;排除非法口供遏制和减少刑讯逼供;坚持"人本精神"完善强制措施;完善财产强制手段维护公民的财产权。  相似文献   

16.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但是,该规则在一些方面存在冲突。为了平衡冲突,《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控方的全面收集证据的责任和辩方的调查取证权,较好地体现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  相似文献   

17.
自白任意性规则是英美法和大陆法共有的一项重要的刑事证据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类似的证据规则。我国已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文章从供认自愿性的含义入手,论证构建我国供认自愿性规则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8.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49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该条与第11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是相冲突的。  相似文献   

19.
不自证其罪特免权的理论基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它是一项国际通行的刑事司法准则。不自证其罪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抵御被强迫自证其罪的风险,但在我国要使其真正付诸实行,还需要作巨大努力。  相似文献   

20.
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定入法,是对“沉默权”的初步尝试。但这个“沉默权”又因为“应当如实回答”而没有成为彻底的“沉默权”;将“坦白从宽”明确规定入法,是“辩诉交易”的中国化,试图通过“坦白从宽”来吸引犯罪嫌疑在不被强迫的时候,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但这并不是完善的“辩诉交易”。正因为我国没有完善的辩诉交易制度作为配套,所以不能赋予犯罪嫌疑人完整的“沉默权”,也就必须规定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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