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75 毫秒
1.
留置措施作为能够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有力的措施,背后隐藏着留置权滥用的隐患,容易陷入权力异化的泥潭。为限制监察权力的滥用、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利。应明确留置措施的构成要件,规范留置措施的运行程序,完善适用留置措施后侵权的救济机制。要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形成一套完整、严密的规则体系,从实体和程序规则上对留置措施加以有效约束,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监察体制改革。  相似文献   

2.
留置取代"两规"彰显了法治反腐思维,较"两规"而言具有较大的法治进步意义。但是,由于留置措施立法的单一化缺陷,其在理论上与比例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有待进一步衔接;同时,监察机关在监察调查实践中也面临权力恣意或者权力萎缩的两难困境。为此,学者提出了留置措施内部控制或强制措施外部借用两种方案,试图化解留置措施面临的理论与实践困境。而基于法治反腐的理论需求与现实考量,监察机关宜在监察解释或实施细则中对留置措施作广义与狭义区分。广义留置具体可包括留置盘问、留置取保、留置监视以及紧急留置,狭义留置则仅指《监察法》第22条规定之情形。  相似文献   

3.
监察委员会留置权作为监察机关高效反腐的重要利器,其性质定位却异常模糊,存在实践困惑与理论争议。明确监察委员会留置权的性质定位,前提是要正确厘清监察委员会留置权与行政留置、刑事强制措施、"两规"措施三者之间的关系。作为行政权(行政留置)、检察权(刑事强制措施)、纪委权("两规"措施)三种权能的整合,监察委员会具有复合属性,这反映了我国反腐败治理理念与制度设计的根本转变。然而,多重权能的整合势必会带来新的问题,须以法治化路径对监察委员会留置权的运行加以规范,即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以符合法治原则;增设监察委员会留置权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衔接,以坚守程序底线;细化留置权在权力运行中的权力设置以制约权力与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4.
监察委留置权是我国法律创建的一项新型权力,具有本土化的原生因素,对其界定必须充分考虑本国国情并遵循法治规律。我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政权结构形式,简单套用西方"三权分立理论"对监察留置进行定性分析显然充分性不足。在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进程中,监察留置作为一项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必须遵循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以及比例原则。通过规范分析和实然考察的方法对监察留置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考察后,笔者指出:可通过明确检察官刑事强制措施审查期间、引入检察官提前介入调查机制、组建专业化审查起诉团队和构建诉讼化的审查起诉听证机制等方法,促使监察留置与审查起诉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5.
监察体制改革作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需要对监察权及其监察对象的权利保障进行双项审视。监察权主导下的监察实践运行不能单一化地主张权力而否定权利,监察法治与监察全覆盖的推进都要在权力与权利的二元轨道上合理兼顾彼此。监察法的诸多条款包含了对被调查人权利保障的内容,但是零散化的规定与权力依附性的特征决定了这些条款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现实困难。因而,应当从价值理念与法律规范的完善上进行细化构建,从而真正有益助推被调查人权利保障的客观实现,促进权力行使与权利保障之间的相得益彰。  相似文献   

6.
2016年以来,法学界围绕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进行了多角度、多层次的研究,成果集中在以下方面:留置的运行应遵循比例性和人权保障等原则;留置条件的"严重职务违法"利于高效反腐也有不公之嫌;留置的批准程序高度封闭,应适度外部化;留置场所应设于制度与设施完备的看守所;应构建针对留置的诉讼救济、监察赔偿与律师帮助制度;检察院可在提前介入阶段监督留置措施;留置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阶后的"先行拘留"措施不甚合理;补充调查期间不适用留置,符合法治理念。但是,现有研究成果仍然存在独创性与实践性的缺憾,学界应予以深耕。  相似文献   

7.
监察体制改革是全面从严治党战略下反腐控权的重要举措,其中监察留置措施作为监察机关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唯一手段,是监察体制改革的关键部分。然而,监察留置的实践中存在着适用条件界定不易、执行程序较为粗疏、批准和决定程序设置的合理性存疑以及对律师的帮助权规定不明确等诸多问题。对此,应在理论上对立法中留置措施的概念及内涵进一步剖析,明晰留置权的性质。在法律机制上应具体明确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将正当程序原则贯穿于留置措施的适用过程、完善监督权及律师帮助权以充分保障被调查人的基本权利,同时在申诉方式、国家赔偿上为被调查人提供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8.
监察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新的监察制度的确立,是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其中的留置措施作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成功取代了曾一度发挥重要作用的"两规"①措施。在进一步遏制贪腐现象,协助构建国家独立监察制度进程中,留置措施功勋卓著。然而,留置的监督、程序性制度的具体构建、被调查人员的权利保障等问题还存在诸多模糊地带。一年来各地对其具体运用仍存在差异。应从留置场所的选择、留置措施的监督、律师的介入、留置措施中非法证据排除、留置措施笼统性规定的细化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9.
监察留置制度是对改革实践成果的成功固化,是对惩治腐败资源力量的有效整合,是对"两规"措施法治化的有力推进,承载着反腐败法治化的历史使命。监察留置的制度构建和实践运作应当以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为根本政治原则,以法律保留、符合比例、程序正当、人权保障为法治原则,并以现实问题为导向,进一步提升规范化水平。  相似文献   

10.
苏联国家监察制度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列宁时期监察制度的创立、斯大林时期监察制度逐步发生畸变和斯大林之后国家监察制度的调整。其一般特征主要表现为:以权力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为基础,受政治神秘主义的支配与操纵,人民监督作用有限。其启示意义是:社会主义国家既要讲权力的监督,也要讲权力的制约;国家监察机关必须拥有真正的独立性和足够的权威;需要加强自下而上的人民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的监督权。  相似文献   

11.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进入监察法实施阶段,改革工作的展开需要注重对权力的制衡。现行的改革文件及监察法在对待权力上出现了重扩张轻制约的倾向,这是权力至上思维在改革中的延续,为防止可能引发的权力失衡与权力腐败,应该将权利思维引入,改革引入权利思维符合国家治理民主化、人权保障以及控权原则,尤其是权利自身的防御权能对防止权力腐败与权力失衡效果显著。权力与权利之间是互补关系,权利来源于权力的博弈,权利是权力扩张的自然界限,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展开应该综合两者的优势,以理性态度注重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相似文献   

12.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留置"产生之动因源于消弭"两规"合宪合法性质疑。留置之定性应属独立监察措施,定位则应为处置前的调查。宪法是监察留置立法的基石,留置制度取代两规具有合宪性进步,它严格限定了留置主体,全面覆盖了监察对象,审批程序比较科学完备。尽管如此,留置场所仍有待具体规定,留置期限可再细化,对留置的监督需要继续加强,留置立法仍具提升空间。  相似文献   

13.
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监督,是权力的所有者为保证权力在正当范围和预定轨道上运行,对委托出去的权力以及权力的行使者进行的监察、督促和控制。人民监督包括“权力监督”和“权利监督”。加强人民监督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又是一个艰巨的实践课题。建立权力运行的人民...  相似文献   

14.
监督目标的同向性、监督对象的特殊性、监督优势的互补性使得监察与检察协调衔接机制的构建具备了现实基础。构建监察与检察协调衔接机制应坚持权力独立行使、合法性、合理性、合目的性等一系列原则;应在确保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的基础上,实现打击腐败犯罪效率的最大化;应以权责明晰、运转顺畅、程序规范、权利保障为构建标准。具体到操作层面,构建监察与检察协调衔接机制的具体内容包括:确定刑事立案的主体及时间节点;明确监察机关级别管辖的范围;规范留置措施的适用以及完善逮捕后讯问、换押、线索移送等其他技术性细节。  相似文献   

15.
加强国家监察与民主监督的协同联动,是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而产生的重大理论问题。国家监察与民主监督之间存在深刻的系统关联,民主监督是促进国家监察全面覆盖和监察权力规范运行的重要支撑保障,监察体制改革也为加强和改进民主监督提供了有力契机。当前,由于监察体制改革的"未完全定型化"、民主监督在体制机制层面存在短板、民主监督与国家监察相互衔接的制度设计不够清晰、民主党派内部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国家监察与民主监督之间的协同联动效应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进一步加强二者协同联动,凝聚监督监察合力,需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配套制度改革,完善监察权全面覆盖的制度机制,加强国家监察与其他监督方式的相互衔接;需要加强民主监督与国家监察的制度性互联互动,提升民主监督实效;需要健全民主党派内部监督制度机制,破解内部监督制度体系建设滞后、组织建设滞后、内外衔接机制建设滞后等问题。  相似文献   

16.
比例原则又称为"过度禁止原则",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是法治国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在要求。从我国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背景出发,留置措施作为《监察法》中唯一的剥夺人身自由权利的一项严厉调查措施,理应与比例原则相契合。但现行监察法留置措施并未实现这种契合。应当修改并增加相关条款实现留置场所特定化、留置对象明确化、适用条件具体化、留置时限梯级化以完善留置措施。  相似文献   

17.
伴随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留置"成为监察法规定的新措施。现阶段对"留置"措施的评价更多基于现象的法解释范畴,对"留置"措施的解释力体系构建尚不充分,也就容易因先入为主的批判思维而形成误读。国家设立"留置"措施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根据腐败犯罪特点完善反腐败运行结构;二是在保证反腐败效度基础上维系政治秩序结构的稳定;三是在政治指令设限和单法授权格局下,调适程序法权威与反腐败权威在法律结构磨合中形成的紧张格局。这三个逻辑起点恰好与反腐败运行及其调查措施的法政治属性同构。"留置"作为国家推进法治反腐的重要措施,将在不同战略时期形成对"留置"的不同制度设计。"留置"措施不是对"两规"的机械替代,而是兼具政治属性与法律属性,国家将在后期逐渐增塑其法律属性。  相似文献   

18.
欧洲监察专员制度对我国信访制度改革的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针对不断扩张的行政权力对公民权利实际和可能的侵害,欧洲监察专员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我国信访制度在公民中的知晓率和利用率很高,但由于它并不是独立的监督机制,尚无法有效发挥在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方面的作用.借鉴欧洲监察专员制度,重新思考信访制度的改革方向,对于我国监督体系和公民权利救济体系的完善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一、中国古代自上而下监察与监督制度的天生缺陷现代意义上的监察与监督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其一,对权力行为主体的监察与监督应该是多层次的。对于不同层次的权力行使者,特别是国家的最高权力,都要实行监督;其二,监察与监督的主体应当是多层次的:既包括政府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也包括权力、司法、行政等系统的相互监督,还包括系统外整个社会的监督,即拥有健全的社会监督机制,如社团组织、大众传媒及公民的监督等。监察与监督的权力应掌握在社会绝大多数人的手中;其三,监察与监督的权力应该独立于并且能够制约最高权力;其四,监察与监…  相似文献   

20.
监察体制改革是当前影响检察权设置和运行最为直观的司法改革,为检察机关作出自我变革提供了重要的历史契机,是检察机关进行自我审视和重新定位的重要历史节点。客观分析监察体制改革的影响、检察权运行的现状及内外部环境,是深化检察机关改革与完善检察权运行的起点。优化检察权运行的具体路径包括: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规范“大部制”改革中的“捕诉合一”;限制业务部门的职能;实质化权力清单;建立案件衔接机制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