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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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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近年来刑事诉讼改革进程中影响最大的一项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引发了刑事诉讼实践的连锁反应。值得肯定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取得了一些成效,包括认罪认罚从宽的社会共识初步形成,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大幅提升,以及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价值初步显现。令人担忧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正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包括认罪认罚从宽在刑事诉讼各阶段适用比例的严重失调,社会公众对于认罪认罚自愿性的质疑,量刑建议权与量刑权之间的现实冲突。  相似文献   

2.
现阶段学术界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适用问题还存在着较大学术空白和争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适用可以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优化配置司法资源等价值追求,而且侦查阶段也是维护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重要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阶段的一项实体性和程序性兼具的制度,厘清此制度在侦查阶段适用的相关问题,可以更好地探索和完善符合国情和司法实践的刑事案件多元处理程序。  相似文献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最新成果,其核心价值在于适应中国刑事司法现状,提高司法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兼顾。证明标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重要保障。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一元多级"的证明标准,取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追求、《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明标准的立法模式以及案件自身特点所确定的司法要素。确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有助于丰富刑事诉讼证明理论,实践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功能,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传统的"认罪"案件处理机制有着不同的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事诉讼程序,它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度化、规范化的体现。其弥补了依据对抗模式而形成的刑事诉讼构造以及以纯正公法理念构建的刑法理论在实现正义与效率方面的不足,具备理论正当性。认罪认罚从宽的重要程序性意义在于实现认罪认罚案件程序运行的从宽、案件繁简分流以及非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构建。分别以认罪、认罚、案件繁简为节点构建多层级的案件分流体系,将有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判程序层面的落实。  相似文献   

5.
以认罪认罚试点H市Z区检察院办理的近三年刑事和解案件为样本考察发现,尽管刑事和解已入法多年,但实践表明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仍存在程序法、实体法规定不完善,适用范围受限,赔偿标准不统一,和解方式单一,和解协议审查不到位等问题。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的正确适用,应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程序对刑事司法体系的深刻影响,体系化地推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造和衔接,做好刑事诉讼修改后的操作指引与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研究中,认罚部分的研究未能得到学者们足够重视,使得认罚概念至今仍有争议,认罚从宽依据依旧不明,导致司法实践极易出现从宽评价失当、制度价值虚化等问题。为此,应当从“认”与“罚”之双重维度厘清认罚内涵,从恢复性司法、处罚必要性降低、诉讼效率提升等方面阐明认罚从宽的合理根据,并通过与域外类似制度的比较分析探索当下认罚程序的不足,为后续完善指明方向。  相似文献   

7.
被害人权利保障难题伴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隐患凸显,其所呈现出的理论研究匮乏、制度保障疏漏、实践关照缺失等现状导致认罪认罚从宽新语境下被害人权利的保障矛盾被推向理论的风口浪尖。因此,在新视角下对旧问题作出新的梳理尤为必要。以原因为视角,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权利保障的缺位不仅在于刑事被害人在诉讼程序中易被边缘化的司法惯性,还在于认罪认罚从宽的效率优先价值与权利保障价值具有先天张力。以必要性为视角,效率的提升不能以原则的让位为代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实现刑事案件简繁分流的有力手段不仅应该贯彻刑诉法的原则,同样还要实现制度自洽、逻辑自洽,而构建被害人权利保障格局则是重要途径。遗憾的是,制度回应的形式化让被害人权利保障面临挑战。以权利的实质性提升为导向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权利体系格局不仅是保障形式化权利真正得到运行的有效手段,同时还是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高质高效发展的有力抓手。  相似文献   

8.
2018年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观点提出应限制甚至取消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对此,理论界存在各种声音,司法实践中也无统一的做法。上诉权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上诉具有纠错、维权功能,保留上诉权体现了刑事诉讼追求的公正价值。从刑事诉讼客体理论和刑事诉讼构造模式分析,上诉权的保留有其必要性。因此,不应当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更不应取消该权利。  相似文献   

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审视需要在"合作"与"对抗"的理论范式中进行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协商性司法的基本理念。从协商性司法的理论范式入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遵循独特的价值目标、新的程序正义观以及实用主义哲学。在此理论基础上加以推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从三个角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0.
《监察法》第31条明确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赋予监察机关行使认罪认罚"从宽建议权"。该权力得到了《刑事诉讼法》程序规范和《刑法》实体规范的共同支撑。从权力本质属性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建议权"是求刑权,由监察机关行使有违求刑权的权力分配逻辑,存在侵犯职务犯罪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的风险,可能动摇我国职务犯罪刑事诉讼的制度结构。为防控这些潜在风险,监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时要注重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保护,严格履行权利告知义务,在被调查人认罪认罚时可以允许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移送起诉时不得以"从宽处理建议"强制约束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被调查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独立的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11.
2019年10月《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新发展。《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些内容,包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意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指导意见》强化了权利保护的规定,提出了“有效法律帮助”的要求,在强化被追诉人权利的同时也加强了对被害方权益的保障。此外,《指导意见》还细化了职能部门的职权,填补了相关制度的若干空白。《指导意见》的出台推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但不是发展的终结,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新发展的基础上,仍存在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开始转向有效率的公正。试点案件体现出一定特点,如适用范围全面覆盖、试点罪名呈扩大化、值班律师全面介入审查起诉、量刑建议趋于精确化;也反映出一定问题,如审前阶段效率较低、侦查阶段适用较少、值班律师较少介入审判、独立从宽幅度不大。应当加大从宽处罚的幅度、建立值班律师双重审查机制、探索对疑罪案件的适用、加强试点案件文书公开,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相似文献   

1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在于量刑建议,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发展,就必须重视发挥量刑建议的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由于包含控辩双方合意以及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因而不同于普通程序中的量刑建议,这就决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需要做到精准化。精准的量刑建议具有激励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并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当下,必须通过制定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指南,保障控辩协商的充分性,完善量刑建议的事前沟通与事后调整机制,实现量刑建议的精准化,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入发展。  相似文献   

1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兼具程序及实体两方面内容的制度。从法律性质来看,认罪认罚属于法定量刑情节,且认罪认罚具有独立的量刑减让价值,与刑法中现有的自首坦白等从宽情节之间并不矛盾,两者应当是并列关系,可以同时适用。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在量刑从宽幅度上应作区分,明确自首类认罪认罚自首坦白类认罪认罚坦白。  相似文献   

15.
认罪认罚制度逐渐为人们所熟悉和了解,其蓄势待发态势明显,能够有效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提升司法效率,从而保证司法制度的更好发展与推进。文章从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定位的二元分立出发,就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进行分析,探索律师介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路径,以期为律师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结合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6.
对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反悔的处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的问题。文章从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的特征入手,从无正当理由上诉、检察机关抗诉监督职能发挥等方面对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最后提出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问题的完善路径,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设立之初的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17.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效果显著,但同时也伴随着架空程序正义的风险,律师实质性参与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之正当性基础。加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着协商性司法的进程,中国特色的控辩协商机制来日可期,律师的有效参与更应成为完善制度构建的应有之义。然而司法实践的现状与制度设计的初衷相去甚远,律师分别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发挥不同作用的同时也面临不同的参与困境。结合域外经验加以审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框架下的律师参与存在辩护理念和立法规制的双重缺失。具体而言,应推动有效辩护的理念建构和精细值班律师的制度建构,探寻律师实质性参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合理路径,从而有效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助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健康推进。  相似文献   

18.
律师介入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需要明确其内在价值与运行空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含了“认罪”“认罚”“从宽”三个层面,并体现于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基于此,律师介入的内在价值体现在:“认罪”层面是对自愿性的保障;“认罚”层面是对合理性的确认;“从宽”层面是对实体和程序的双重帮助.律师介入的运行样态则依程序而异:侦查阶段在于全面的沟通与充分的权利告知;审查起诉阶段在于量刑协商与程序选择;审判阶段在于保障权利,争取最大的量刑利益.  相似文献   

1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于总则中原则性确立,学界一直坚持的认罪认罚从宽入法主张得以实现。但是,这一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仍然存在诸多理论问题。认罪认罚从宽的核心在于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从宽的实现。程序从宽命题包括诉讼程序从宽、强制措施适用从宽和证据制度从宽三个方面。但该理论命题存在诸多法理与逻辑上的问题,可能将从宽置换为程序从快、从简,有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否定。认罪认罚从宽应当从刑事实体法理论体系中寻找自身位置,接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在量刑时坚持认罪认罚后从宽,而非从宽后认罪认罚的基本逻辑,精细化研究认罪认罚从宽与自首、坦白、立功间是否存在重复评价等问题,避免因不当限缩从宽的幅度与范围而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能的萎缩。  相似文献   

20.
刑事速裁程序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程序之一,这是由二者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刑事速裁程序独立并且区别于刑事简易程序,是对简易程序的进一步发展。由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组成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三元结构具有相应的程序外部构造、程序分流机制与程序转换机制。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刑事诉讼程序三元结构具有向二元结构转变的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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