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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薛方晴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9)
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一项重要表现,但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近年来,由离婚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而在这些纠纷中最应当得到妥善解决的就是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的时候选择了离婚,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却只能被动地接受父母离异这一后果.因此,法律有必要完善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制度,给父母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2.
陈博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9(1):48-50
关注和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益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话题。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后,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同样应受到法律保护。然而,由于立法的缺陷使得法律对已故父母未成年子女财产保护不足。我们应当积极探索有效的法律措施,加强对已故父母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3.
陈爱国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4,16(4):76-79
姓名权作为人格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姓名权立法的不完善,引发了许多矛盾和纠纷。在姓名权户籍立法中,应重点解决好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的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4.
林兴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1):50-51
通过对两个矛盾案例的分析 ,说明如何理解“子女可以随父姓 ,也可以随母姓”,认为父母离异并没有改变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 ,一方无权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同时 ,对公安部公户政 ( 1995年 ) 0 74号《关于抚养人申请变更子女姓名问题的批复》提出了不同看法。 相似文献
5.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1)
德国探望权纠纷解决过程以实现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为原则,对此,立法上规定了不同的制度。为确保子女恰当地表达意见,法律上设置了程序辅助人制度,以使子女的意见获得正确表达。为了防止行使探望权时发生不利于子女福祉发展的情况,立法上建立了探望交流中的第三人制度。如果父母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法院可以作出剥夺监护权的决定。我国探望权纠纷解决机制缺乏子女利益保护的理念和实务惯例,对此,有必要借鉴德国经验完善我国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6.
李明建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09,(2):92-94
婚姻的解体,必将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害.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我们应该尽可能保护其利益少受或不受侵害.对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实现其利益最佳原则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在理论后对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的立法上.目前我国相关立法还存在一定问题. 相似文献
7.
温雅璐 《上海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41-43
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需要国家、社会给予更多的关注和保护.由于父母疏于照顾、监护不力、遗弃未成年子女,使未成年人无人监管的社会现象日渐普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完善无疑是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诸如重视亲属监护和伦理道德调节作用、忽视国家、法律的规制作用、监护监督机制缺位等,急需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完善变更撤销监护资格制度、建立监护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8.
许婧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22(2):96-101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为子女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这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根据调研情况看,造成目前抚养费纠纷不断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当事人的职业和收入状况,深层次的原因既有道德责任的缺失和法律方面的缺陷,又有思维观念和认识上的误区,还有很大一部分纠纷是由于夫妻离婚后矛盾积聚并恶化产生的。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按时足额地支付,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生存条件的重要问题,法院应对审理好抚养费纠纷案件采取一些应对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宗旨,明确和细化工作内容。 相似文献
9.
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应当如何保护,尤其是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该如何保护,我国现行法律对此规定过于原则,显然不能适应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保护之需要。本文以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保护为视角,就确立公权适当干预制度、离婚双方对未成年子女财产报告制度、第三方代管制度、对未成年子女的不动产转让实行特殊保护制度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0.
李明建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3(3):118-120
我国婚姻家庭法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的立法中已经注意到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问题,但是保护的力度不大,有些立法甚至没有从未成年子女利益出发。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在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中得以确立。为了实现离婚后监护问题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我国在立法上还需完善。 相似文献
11.
关于我国离异家庭子女之监护抚养问题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贾静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4):225-228
随着离婚率的上升,“残缺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受到巨大影响,如何保护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问题,成为各国法律越来越关注的问题。本文对我国关于离婚后未成年人监护抚养制度立法之缺陷进行评析,并提出了完善立法的构想。 相似文献
12.
姓名登记是户籍管理的重要内容。户籍管理中所登记的姓名因登记而取得专属性并为法律所识别,由此成为姓名权的最主要客体。户籍管理因管理之需对姓名登记作出的规定往往形塑着作为姓名权客体的经登记的姓名,也直接形成了对姓名权的保障与限制。我国现行户籍管理规定对姓名登记(包括姓名变更登记)设有一系列条件和要求,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为充分保障公民姓名权的实现,有必要从姓名登记的角度完善户籍管理立法的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13.
李建洲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系统完整的未成年人财产监护制度,虽然《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均对未成年人监护作了相应规定,但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且在监护能力、监护职责、监护责任、监护的终止、监护的监督、监护事务的有关程序等监护制度的基础和必备内容方面都存在着疏漏和不足。本文仅针对我国现行监护制度在财产监护职责上的立法缺失,借鉴其他各国或者地区在财产监护方面的经验及其做法,在区分父母与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监护职责、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监护职责、明确规定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财产的监护职责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财产监护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陈海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4,(1):60-63
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的法律保护即运用法律手段,针对行为时未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及刑罚执行完毕人员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进行保护。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的法律保护源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需要,是国际公约与规则的要求,是我国未成年人特别、优先保护原则的体现,也是基于未成年人犯罪特殊刑事政策的考量。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的法律保护分为一般性法律保护与刑事性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5.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8,(5)
姓名是公民身份的象征。姓名登记是国家适度限制公民姓名权的重要方式。如何均衡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使公民的姓名权得到应有的保障而不失之规范,系姓名登记制度面临的关键问题。当前我国姓名登记制度,在立法上,规定分散、法律规范等级低、内容粗简、规定不统一;在内容上,第三姓选择宽严有异、姓名内容规制尺度缺失、姓名变更的条件次数无具体规定。因此,建议制定统一的《姓名登记条例》,完善姓名初始登记中姓氏与名字的登记及变更登记中关于变更条件、变更次数、变更禁止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6.
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与我国的婚姻家庭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润红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4):80-84
《儿童权利公约》中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被认为是世界各国处理关于儿童事务所必须遵守的原则,并在各国有关亲子关系立法中得到了普遍认同和采用。本文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角度,深入分析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儿童,特别是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立法不足。并借鉴国外及港台法律有关规定提出了在婚姻家庭法中设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完善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17.
张雅维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07,(3):29-32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的原则,是保护儿童权利的根本准则。它确立了一个重要理念,即涉及儿童的所有行为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婚姻家庭法中如何体现该原则,现行法律存在较多疏漏,尤其在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和探视权的行使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18.
陈群峰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4):76-79
我国法律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的规定,在坚持离婚后父母共同监护的基础上,已经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但也存在将监护视为父母的权利的先天不足和规定不够详细、逻辑上存在自相矛盾等具体问题,需要从根本性质进行改造,从具体制度上加以完善。本文拟从父母监护责任的角度出发,对完善我国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的主要方面提出若干主张。 相似文献
19.
姜虹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1,(3)
鉴于家庭价值取向和行为导向对未成年子女的思想和行为品质有着重要影响,建议在我国的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父母应当依照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家庭教育”条款。这不仅在国外有先例,也符合我国社会现实情况,同时也有利于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相似文献
20.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个人的情感,离婚率也随之攀升。而父母离异必然会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同程度的伤害。探望权是对亲情有所缺失的孩子的一种弥补,但是法律对探望权设置的障碍过多,偏离了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根本目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