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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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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会见难"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缓解,但仍存在着会见不完全常态化,落实形式化的问题。这一司法实务现状反映了当前我国立法所依据的理论在价值平衡、会见权属的明确方面都有所欠缺。会见权的改进,需要在法律以及地方规定层面双管齐下,在运作细节的规范上要兼顾平衡侦辩双方的利益,并确立双向的会见权属制度。  相似文献   

2.
会见权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会见律师权。犯罪嫌疑人的会见律师权是宪法性权利。侵犯会见律师权所得的口供可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我国立法上规定会见权是律师的职权,理论上也是沿着律师会见权探讨问题。律师会见权作为职权效力较低,侵犯律师会见权难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能诉诸刑事诉讼程序外的救济。刑事诉讼法上确立犯罪嫌疑人的会见律师权,通过会见律师权保障律师会见权是正确的出路。  相似文献   

3.
保障已核准死刑犯的基本人权在我国有史可鉴,国际上也有相关法律规定,它是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状况的重要标准,有助于发挥刑法的报复感情绥靖机能。其实现过程中存在一审法院在接到核准执行死刑决定书时不积极履行告知义务,会见主体被限制,实践中缺乏配套制度最终决定权属不明确,对待已核准死刑犯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的“在限度之内的”其他要求做法不一等问题。为此,应将对于死刑犯会见家属权利的规定上升到基本法律的高度,必须将告知程序前置于死刑执行之前,执行死刑命令下达后及时通知被执行死刑犯的近亲属、律师,确定相关会见细则问题,确定最终决定权归属问题,在限度内的其他要求要有基本原则的指导。  相似文献   

4.
新<律师法>对会见制度作出了改革,但是新<律师法>的实施并没有有效地解决会见难这一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律师诉讼地位低下,会见权受到侵犯时无法获得救济,我国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的设计存在缺陷.因此,为了把会见制度贯彻到司法实践中,必须从立法上明确律师的诉讼地位,建立相应的律师会见权救济制度,以及把看守所从公安机关独立出来,这样才能真正落实律师的会见权.  相似文献   

5.
我国律师会见权自1979年初步确立以来,历经40年不断发展完善。当前律师会见权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监察法》下职务犯罪调查期间的律师会见权亟待完善;办案机关随意扩大会见许可范围,影响制约律师会见权;会见权的内容不明确,会见中律师执业风险大;看守所硬件设施不足,律师会见服务滞后;立法上缺乏救济程序和可操作性。为了强化对律师会见权的保障,建议明确规定职务犯罪调查案件的律师辩护权,进一步明确律师会见权的内容,继续改善看守所硬件设施与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检察监督对律师会见权的保障作用,重视阻碍律师行使会见权的制裁性立法。  相似文献   

6.
重视律师权益的保障是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律师权益特别是律师会见权所作的具体规定,在实务中的落实状况却不容乐观.为了切实改变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应当建立有效的律师权益保护机制,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贯彻“依法治国”理念,来共同践行法治.  相似文献   

7.
基于看守所准中立性的要求、各种主体之于诉讼行为适法性的要求和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需要,有必要确定终止提讯/会见制度。看守所终止提讯的行为包括侦控机关在看守所中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的行为、侦控机关手续不全和时间记载晚于提押出所时间的提押出所行为;看守所终止会见的行为包括辩护律师等增加看守所管理风险的行为、会见时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携带家属/与案件办理无关的人会见的行为。对终止提讯/会见的行为,看守所应当进行证据保全以备查询和取证。看守所终止提讯/会见制度应当由最高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的方式确定,以便于通过普适性规范调整终止提讯/会见行为。  相似文献   

8.
困境与进路:中国语境下的律师会见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律师会见制度是一项关键的刑事辩护制度。但由于权利受损与程序缺失,律师会见遭遇制度性及操作性困境,因而必须寻求制度完善之进路。观念更新、立法完善和制度改进将为我国刑事辩护走出律师会见的困惑提供理念指导、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  相似文献   

9.
会见是律师介入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的一项最为重要的法律权利,其关系到律师作用的发挥和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但是在执业过程中,许多律师感叹在会见方面困难重重。在会见前应如何准备、具体会见时的思路、如何处理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以及如何降低执业风险,成为了刑辩律师必备的职业技巧。  相似文献   

10.
会见权是指受委托或被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刑事辩护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同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会晤、见面的权利。会见权是刑事辩护人履行辩护职能的根本保障。会见权的存在使得辩护人能够及时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那里了解案件有关真相,并为其提供法律  相似文献   

11.
浅议看守所律师会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律师提前介入到侦查工作当中,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常出现以下问题:凭证不合法,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或其他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涉案人员参与会见,泄密,进行妨害司法的犯罪活动等。对此类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监管部门要严格执法,堵塞漏洞;加强律师队伍的教育管理;加强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  相似文献   

12.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律师自由会见、秘密会见等原则,强化了对律师会见权的保障。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律师会见量大幅增加,"会见难"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解决。但与此同时,律师会见的强化对侦讯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侦讯人员先前建立的心理优势、实力优势、信息优势已经很难维系,"讯问难"的问题日益凸显。应对侦讯工作面临的挑战,破解"讯问难"的问题,可以考虑的对策有:从侦审合一走向侦审分开、从口供中心主义走向口供与其他证据并重、从由供到证为主走向由证到供为主、更加重视突审工作以及积极改进侦讯方法。  相似文献   

13.
对于一般性的职务犯罪案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这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不仅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规范侦查权的健康运行。但是司法实践中,"会见难"的老问题仍未得到根本的解决,为了严格地执行法律,有必要对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以期通过有效的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14.
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作用彰显一国刑事司法文明程度,获得律师的帮助是国际人权法确认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每个受到刑事指控的人所应享有的“最低限度保障”之一,其中会见权是刑事诉讼程序中必须保障的一项重要权利,否则律师难以完成整个诉讼阶段的实质辩护目的.完善律师辩护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此次修改的突出亮点,虽然我国律师法和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会见权利有所完善,但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和国外相关法律规定仍有较大差距,需要进一步思考和适时完善.  相似文献   

15.
被刑事羁押者的会见交流权具有人身自由权与诉讼权的双重性,必须由刑事法律加以确认和保障。会见交流权包括与律师之间的会见交流和与家属、其他人员之间的会见交流。作为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的调整重点,被羁押的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交流权也应得到国内法的关注。对会见交流权的合理的限制是必要的,但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并以例外为原则。我国刑事司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权的确认与保障只能在刑事诉讼理念和刑事司法制度的整体重构中得到个别化的实现。  相似文献   

16.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就有权以辩护人身份介入并会见当事人。从实践情况看,侦查人员普遍担忧律师会见权的落实会使部分甚至全部言词证据变得不稳定,从而导致职务犯罪办案难度的增大。对此,应转变思想,充分认识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意义,通过采取积极措施,强化初查工作和证据固定等方式,切实维护律师的会见权。  相似文献   

17.
被刑事羁押者的会见交流权具有人身自由权与诉讼权的双重性,必须由刑事法律加以确认和保障.会见交流权包括与律师之间的会见交流和与家属、其他人员之间的会见交流.作为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的调整重点,被羁押的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交流权也应得到国内法的关注.对会见交流权的合理的限制是必要的,但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并以例外为原则.我国刑事司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权的确认与保障只能在刑事诉讼理念和刑事司法制度的整体重构中得到个别化的实现.  相似文献   

18.
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及配套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批准,以及会见期间侦查机关是否派人在场等方面的规定存在冲突。这种冲突是旧法滞后所致。在司法实践中,应实行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同时加速《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此外,侦查机关也应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反侦查等挑战。  相似文献   

19.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较为有效地解决了刑诉法与律师法的冲突问题,兼顾了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总体上看,修法方向和体现的精神是正确的。但是,草案的某些规定也暴露出明显的不足,有的规定违反辩护权的基本理论,有的规定体现出一定的倒退,从而可能导致律师会见在实践中面临新的难题。为此,有必要改革草案中的"会见许可"制度,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必要的会见权;立法表述上应以"通讯权"代替"通信权",在保障通讯秘密的同时,合理设置例外规定;赋予辩护律师对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羁押人的会见权;增设权利救济管道、明确侵权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20.
看守所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稀缺性,故可以通过观察刑事辩护在看守所中的运行检视刑事诉讼法的执行状态。看守所、侦查机关均存在基于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的价值取向而限制或者变相剥夺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权的现象。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权被限制或者变相剥夺或许存在刑事诉讼法确定的辩护制度虚置、法律共同体面临撕毁、法治信仰难于形成的社会管理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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