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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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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是刑事和解制度运行的前提性内容。要解决这一课题,有必要充分比较分析关于刑事和解的地方规定,揭示刑事和解的内涵要义,划分适用范围的规定形式;有必要深入阐述刑事实体法关于适用范围的学理知识,确立适用范围的确定原则,提出适用范围的确定规则。应当以开放、灵活、综合的思路,根据立足价值意蕴、体现刑事政策和依照法律规定的三个确定原则,在确定规则的具体内容上实现案件范围“质”的划分与具体条件“量”的限定相统一,在确定规则的具体步骤上按“适用与排除两分法”与“范围与条件互动化”分两步走。  相似文献   

2.
刑事和解的价值应从公平正义价值、刑法的人道性、效益价值等角度去分析。为充分实现刑事和解的功能,在当前缺乏统一规范的情况下,应综合考虑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国情及操作可行性等因素,通过界定一定标准来确定刑事和解的具体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3.
因和解内涵的理解差异,刑事和解案件范围在立法、司法与学界存在严重分歧。刑事和解案件范围的确定应当立足于刑事和解内涵的重新厘定以及刑事和解与刑事政策在案件处理方面的差别。当刑事和解建立在当事人双方达成谅解而致起诉权的放弃与加害人刑事可罚性降低的前提下,它只能适用于存在被害人的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而且,应当遵循宪法原则、平等原则下的差别原则及公序良俗确定其中的个罪能否和解。  相似文献   

4.
刑事和解作为一项新的刑事司法制度,许多人还不甚所了解,在司法实务界尚处于试行阶段。此次刑诉法修正案对刑事和解进行了专章规定,但过于笼统。文本上的抽象性影响了实务上的操作性,因此有必要探讨引入刑事和解的法律依据,区分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调解、案件"私了"之间的不同,以及进一步分析刑事和解的具体适用。  相似文献   

5.
西方国家刑事和解制度已较为成熟。建议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增加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已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经济保障,刑事和解制度与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取向一致;刑事和解虽与现行司法模式存在冲突,但这种冲突可以通过立法化解。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应遵循公平、自愿、被害人优先和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序良俗等原则,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应作严格限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宜作为刑事和解的调停人,刑事和解的调停人只能是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6.
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大概有这么四种主张:一是认为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侧重于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就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这种主张是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的,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1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规定》第21条以及第13条第2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条等.  相似文献   

7.
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刑事和解制度正式纳入规范条款内,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刑事和解无法可依的局面。文章认为其所规定的适用范围仍有拓展空间,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程序中对检察职权的运用尚需规范和完善。文章结合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及检察机关的职权对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及依检察职权进行的司法处置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8.
刑事和解在我国作为公权力推进型的犯罪处置模式,伴随着政策性导向,有着强烈的功利性目的。因此在刑事和解适用中存在泛化与异化的现象,刑事和解的主体多元化,公权力过度推进。为片面追求效率强力促成和解,刑事和解与辩护交易混淆,适用范围扩张,将刑事和解适用于重罪案件,甚至作为控制死刑的手段。通过对刑事和解的理性反思,应将刑事和解实体上通过法益原则进行限制.控制在侵犯个人法益犯罪的范围,程序上确立刑事和解的启动程序、和解内容、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9.
侦查阶段引入刑事和解与调解机制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侦查阶段引入刑事和解与调解机制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能够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与促进和谐。在侦查阶段引入刑事和解与调解机制尚无法律的授权,但各地公安机关早已开始了对刑事和解与调解机制的实践。因此存在适用范围不确定、操作程序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为规范侦查阶段刑事和解与调解制度,应科学确定刑事和解与调解的适用范围,合理规范刑事和解的条件与刑事调解的程序,建立健全刑事和解与调解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0.
随着刑事和解制度在各地的推广,刑事和解案件适用范围在实践中的不统一将严重影响到刑事司法的权威,不利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正常发展。考虑我国国情、现行法律规定与操作的可行性等现实状况,充分总结司法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尽快统一规范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1.
关于我国是否应该引进刑事和解制度,理论界的分歧很大。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人权的保障,也符合诉讼效率和诉讼经济的要求。我们应当在刑事诉讼中积极引进刑事和解制度,在法律中对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条件、范围和操作程序等作出详细规定。  相似文献   

12.
刑事和解制度是一项发源于我国本土,有效解决社会矛盾,提高刑事司法效率的刑事案件解决方案。其在坚持国家追诉这一原则的基础上,兼顾被害人、犯罪人和国家三方利益,使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保证了刑事案件处理的结果实质公平。若要全面把握新刑诉法关于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应从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范围、条件、主体以及刑事和解对刑事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的影响等四个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13.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确立标志着刑事和解制度在公诉案件中的正式适用。本文拟从论述我国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入手,以刑事和解与传统刑事理论契合为视角,在对刑事和解进行法律层面分析的同时,回应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和解协议自愿性审查标准等争议性问题,并就刑事和解在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障碍提出预防性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4.
新刑事诉讼法在借鉴各地试点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设置了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一特别程序。但该程序使用范围过窄以及无法与自诉案件和解与调解程序相衔接等缺陷而导致被架空。因此有必要从广义上去解释刑事和解这个概念,并把公诉案件和解、自诉案件和解与调解、附带民事诉讼调解都纳入到刑事和解之中,在现行刑事诉讼法框架之下,重构刑事和解制度,使刑事和解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协调衔接,有效融合,消除法条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进而增加刑事和解的可适用性以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5.
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应该松紧有度。从以往各地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经验分析,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采取了谨慎保守的立法态度,诸多限制条件存在不恰当之处,不利于实现刑事和解价值最大化,因此,立法应该不断拓宽和完善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6.
刑事和解在我国作为犯罪处置模式,具有公权力推进型的政策性导向,由于追求化解纠纷,办案效率等因素,在刑事和解实践适用中存在异化现象。权力机关主持刑事和解的主体多元化,强力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与辩诉交易制度混淆,在刑事和解的案件适用范围上进行扩张,将刑事和解适用于重罪案件甚至作为控制死刑的手段。理性反思刑事和解实践中的异化形态,应将刑事和解通过法益原则在实体上进行限制,控制在侵犯个人法益轻罪范围内,程序上明确刑事和解的启动程序、和解内容、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7.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诉案件中的刑事和解程序,刑事和解制度被"正名"并走上法制化道路。刑事和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刑事和解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对于纠纷解决的部分主动权、参与权与决定权。这标志着中国传统的以"国家—被告人"为中心、以惩罚和报应为主要目的的刑事纠纷解决模式正在发生转变,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恢复正义模式正逐渐踏上历史舞台。作为刑事和解制度中最基本的构成部分和实施主体,加害人、被害人、公权力机关、及其他参与人都扮演着及其重要的角色。刑事和解中各方地位的确定及作用的认定,对于刑事和解的顺利进行及功能的发挥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刑事和解是为了实现平抑社会冲突,实现对被害人权益救济的一种理性选择。其理论基础是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和叙说理论,其价值在于公正与效率。该制度的适用以加害人的有罪答辩和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双方自愿为条件,其适用范围为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初犯以及偶犯;轻罪案件。严重刑事犯罪也可以有限度地适用刑事和解。在适用阶段上,刑事和解应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相似文献   

19.
刑事和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执行的必要性,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后果等方面的内容作了直接或间接的规定,但是其中有些规定依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本质、意义和风险全面阐析,反思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促使其发挥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20.
自由与平等是正义的两个基本要素,但二者并非总能在同一方向上形成合力.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正义的自由向度,然而,由于以经济赔偿为主要和解途经之一,其平等性受到质疑.刑事和解制度并不是以减轻或消除贫富差距为目标功能的分配性制度,社会环境中的经济资源不均衡现象会在该社会的各种具体制度上留下影子,刑事和解制度能够为平等性做出的进一步努力是:在无损公共利益和符合双方自愿原则的前提下,根据社会中绝大多数成员可以负担的经济范围确定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并建立其他辅助性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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