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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是刑事和解制度运行的前提性内容。要解决这一课题,有必要充分比较分析关于刑事和解的地方规定,揭示刑事和解的内涵要义,划分适用范围的规定形式;有必要深入阐述刑事实体法关于适用范围的学理知识,确立适用范围的确定原则,提出适用范围的确定规则。应当以开放、灵活、综合的思路,根据立足价值意蕴、体现刑事政策和依照法律规定的三个确定原则,在确定规则的具体内容上实现案件范围"质"的划分与具体条件"量"的限定相统一,在确定规则的具体步骤上按"适用与排除两分法"与"范围与条件互动化"分两步走。  相似文献   

2.
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是刑事和解制度运行的前提性内容。要解决这一课题,有必要充分比较分析关于刑事和解的地方规定,揭示刑事和解的内涵要义,划分适用范围的规定形式;有必要深入阐述刑事实体法关于适用范围的学理知识,确立适用范围的确定原则,提出适用范围的确定规则。应当以开放、灵活、综合的思路,根据立足价值意蕴、体现刑事政策和依照法律规定的三个确定原则,在确定规则的具体内容上实现案件范围“质”的划分与具体条件“量”的限定相统一,在确定规则的具体步骤上按“适用与排除两分法”与“范围与条件互动化”分两步走。  相似文献   

3.
刑事和解是一种通过被害人与犯罪人协商后达成合意而消除纠纷的案件解决方式,但其不适用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在我国刑法规定下,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缺乏刑事和解适用的前提,其适用刑事和解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违背平等原则,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多为杀人案件,被害人家属代替被害人与犯罪人进行和解缺乏理论依据,国家公权力的本质和职责与不允许在死刑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4.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刑事司法和犯罪预防模式,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但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治安形势仍不容乐观,因此,刑事和解工作应当在有限的范围内开展。目前适用的案件范围应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侵犯人身权利的过失犯罪案件、部分轻微刑事案件,至于重罪案件中,民间同事纠纷、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人身损害、侵犯财产犯罪案件可以进行刑事和解。刑事和解适用的诉讼阶段,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应当仅适用轻伤害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则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均可适用。关于达成和解的法律后果,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仍应当从严把握,对其他案件则可依法从宽处罚或适用非监禁刑。另外,应当设计严格的工作程序和各种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调解主持人也应以办案机关以外的人民调解组织为宜,以保证刑事和解工作健康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5.
刑事和解制度是当今司法文明发展的趋势,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需要。目前该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其含义、原则、程序、法律后果和检察机关所处地位等问题均有待深入探讨。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通过本土化的实践最大限度地体现刑事和解的精神内涵,推进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理性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我国某些基层法院在死刑案件中试行刑事和解受到诸多非议。西方国家严重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成功实践可资借鉴。在我国,刑事和解可以成为裁量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重要参考因素。应当适当延长死刑案件的诉讼期间,创设死刑案件刑事和解的程序性规定。应当允许死缓执行过程中的刑事和解。  相似文献   

7.
刑事和解制度是当今司法文明发展的趋势,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需要。目前该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其含义、原则、程序、法律后果和检察机关所处地位等问题均有待于深入探讨。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通过本土化的实践最大限度地体现刑事和解的精神内涵,推进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理性发展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8.
自由与平等是正义的两个基本要素,但二者并非总能在同一方向上形成合力.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正义的自由向度,然而,由于以经济赔偿为主要和解途经之一,其平等性受到质疑.刑事和解制度并不是以减轻或消除贫富差距为目标功能的分配性制度,社会环境中的经济资源不均衡现象会在该社会的各种具体制度上留下影子,刑事和解制度能够为平等性做出的进一步努力是:在无损公共利益和符合双方自愿原则的前提下,根据社会中绝大多数成员可以负担的经济范围确定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并建立其他辅助性制度.  相似文献   

9.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经济犯罪案件相对较少,仅限于特定条件下的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公安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应当严格适用刑事和解,审慎把握适用条件,妥善处理和解反悔等问题.  相似文献   

10.
刑事和解在我国作为公权力推进型的犯罪处置模式,伴随着政策性导向,有着强烈的功利性目的。因此在刑事和解适用中存在泛化与异化的现象,刑事和解的主体多元化,公权力过度推进。为片面追求效率强力促成和解,刑事和解与辩护交易混淆,适用范围扩张,将刑事和解适用于重罪案件,甚至作为控制死刑的手段。通过对刑事和解的理性反思,应将刑事和解实体上通过法益原则进行限制.控制在侵犯个人法益犯罪的范围,程序上确立刑事和解的启动程序、和解内容、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1.
西方国家刑事和解制度已较为成熟。建议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增加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已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经济保障,刑事和解制度与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取向一致;刑事和解虽与现行司法模式存在冲突,但这种冲突可以通过立法化解。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应遵循公平、自愿、被害人优先和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序良俗等原则,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应作严格限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宜作为刑事和解的调停人,刑事和解的调停人只能是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12.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但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刑事和解在我国都处于起步阶段.要使该项制度在刑事诉讼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就必须在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启动条件、和解主体、和解内容、对被害人的赔偿、刑事和解的确认及效力等方面,作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刑事和解早已成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门话题,但由于之前刑事立法对这一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对刑事和解的具体适用范围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只有把犯罪客体作为首要标尺,并综合考虑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才能正确界定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但考虑到刑事和解在我国还是一项尚处于探索阶段的新型刑事司法模式,基于公众的心理需求和提高司法效率的功利目的,当前有必要把罪行轻重也作为能否适用刑事和解的一个考量标准。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77条对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之前理论和实践中的争议,但这一界定仍存在不合理之处。  相似文献   

14.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确立标志着刑事和解制度在公诉案件中的正式适用。本文拟从论述我国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入手,以刑事和解与传统刑事理论契合为视角,在对刑事和解进行法律层面分析的同时,回应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和解协议自愿性审查标准等争议性问题,并就刑事和解在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障碍提出预防性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5.
修正后的新刑事诉讼法采用专章的方式,正式从立法上确认了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首先明确了适用条件,其次赋予了办案机关审查权,最后指明了成功和解的法律效果。但立法尚存诸多未决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就制度本身而言,应拓宽适用范围,加强与民事实体法的衔接;强化对当事人主观意愿的审查,对当事人的反悔权进行限制;消除"等"字歧义,摆脱对物质赔偿的片面依赖;理顺与"其他相关人员"的关系;对和解成功的案件进行"再分流"。在配套制度方面,将刑事和解的审查工作列为办案期限的中止或延长计算事由,科学界定"以上"、"以下"概念,防止逻辑冲突。  相似文献   

16.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均在探索完善刑事和解程序的机制.富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实践中遇到多方面的现实性问题,究其根源在于对刑事和解的性质认识不深、操作程序繁琐、缺乏联动机制等.应该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构建公、检、法、司联动机制,探索多元化的和解方式,切实增强和解协议的效力.  相似文献   

17.
轻伤害案件是一种多发性刑事案件类型,但轻伤害的特殊属性使得轻伤害案件的处理方式呈现多样性,即和解贯穿于自诉与公诉的过程之中。刑事和解作为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一种新生制度在我国已经实践多年,新颁布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程序进行单独规定,是对轻伤害案件和解的实践总结。但此规定是否完善,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18.
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刑事和解从实践正式走上了立法层面。通过对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的分析,结合《刑法》规定,对适用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自诉案件以及疑难案件进行讨论,提出对于侵犯公法益的案件绝对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的核心思想。  相似文献   

19.
刑事和解“花钱买刑”的嫌疑,导致一种普遍的误解。法制宣传和教育的根本在于法治理念的传播,而不是表面上法律条文的诵读。因而和解的有效运转需要从理论上诠释“赔偿减刑”的正当化依据。在逻辑上,“花钱”无法“买刑”,在“花钱买刑”的背后是刑事和解与时下正在推崇的程序本位及程序自治背离的实质。刑事和解能够减刑的一般性正当依据在于,和解针对民间纠纷解决的有效性以及此中具体正义实现的功效。刑事和解赔偿减刑正当性的规范性依据在于,“刑事赔偿”已具有承担部分刑事责任的属性,在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下,相应地要求对行为人减轻处罚。在确立非刑罚处罚措施作为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意义上,有必要在刑法中确立和解赔偿减刑的实体法依据,这是和解赔偿减刑制度确立后对刑法修正的要求。  相似文献   

20.
侦查阶段引入刑事和解与调解机制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侦查阶段引入刑事和解与调解机制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能够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与促进和谐。在侦查阶段引入刑事和解与调解机制尚无法律的授权,但各地公安机关早已开始了对刑事和解与调解机制的实践。因此存在适用范围不确定、操作程序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为规范侦查阶段刑事和解与调解制度,应科学确定刑事和解与调解的适用范围,合理规范刑事和解的条件与刑事调解的程序,建立健全刑事和解与调解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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