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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为实现律师提前介入立法意图 ,保障侦查阶段“武装平等”原则之贯彻 ,刑诉法第 96条关于律师介入侦查程序的具体时间应提前至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前 ,并应增加规定侦查人员有义务立即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之权利。同时将免费律师法律援助制度引入侦查程序。  相似文献   

2.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了侦查阶段 ,但实践中却存在着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难、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难、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难等问题。修改后的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制度在现阶段是合理的 ,但同世界各国比较而言 ,我国侦查阶段的律师介入制度则是不成熟、不完善的。因而有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3.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有的侦查机关对律师提前介入存在抵触情绪,变相地剥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限制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原因是侦查机关认为律师提前介入会增加侦破难度,会使犯罪嫌疑人拒供、翻供、串供、毁证的可能性增加。解决问题的对策是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律师提前介入的重要意义,认真受理申请,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审查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  相似文献   

4.
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然而却未对侦查阶段的律师的诉讼地位作出明确规定。无论是从实然还是从应然角度而言,均应赋予侦查阶段的律师以辩护人的地位,从而更好地保障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5.
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是1996年3月何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特点之一。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它对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带动和促进律师制度的发展,将有重要的意义。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介入刑事诉讼。但是律师这个时期的介入还不是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的,而是以犯罪嫌疑人聘请的法律顾问者的身份出现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  相似文献   

6.
我国法律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提前介入,享有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办理取保候审等权利。但实践中,律师仅享有上述权利是远远不够的,还应依法享有及时介入权,录音、录像和拍照权,自由会见权和适当的调查取证权。  相似文献   

7.
侦查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加强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扩大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职能,已成为刑事诉讼程序民主和文明的世界趋势。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是我国 1996 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大进步。但其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及其保障等方面的规定仍有不少缺陷。借鉴国外之立法,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完善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职能,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改革之路上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于199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对旧法有许多重大修改。其中一项重大修改是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并对律师介入诉讼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律师依法享有会见犯罪嫌疑人权;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权;代理控告权;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权;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权以及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的权利等。这些规定体现出我国律师  相似文献   

9.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由原来的审判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亦就是说,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介入诉讼,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因此,律师“提前介入”只是相对而言,严格地说,“提前介入”这一提法是不确切、不规范的。因为无论是审判阶段还是侦查阶段,都属于诉讼活动,所谓提前只是律师介入的诉讼活动的时间提前,而不是律师介入诉讼活动的“提前”。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临时用语将会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而消失。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承担着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以及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等多重职能,所以律师提前介入诉讼活动给检察工作带来的影响也就最为突出。  相似文献   

10.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称新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第33条,将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进行;将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的时间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笔者认为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必须注意以下问题:(一)充分行使律师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11.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是切实保证辩护权行使,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的基本前提。但我国关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程序的立法现状存在一定缺陷及其司法实践存在一定障碍,以致该程序运行严重受阻。因此,有必要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聘请律师的时间、主体、对象、内容和方式完善此程序,并构建法律监督机制、健全法律援助机制、确立律师推荐机制,以促进此程序有序推行。  相似文献   

12.
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是讯问方法的载体,讯问目标的实现依赖于具体的讯问行为。羁押状态与非羁押状态下的犯罪嫌疑人权利存在差别,可分为完整享有和不完整享有权利。侦查讯问行为直接影响或侵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从法律规范层面看,侦查讯问可分为指令性、禁止性和允许性讯问行为。在侦查讯问中,应大力提倡指令性讯问;应从犯罪嫌疑人权利、亲权是否受威胁、侵害界分讯问中的威胁、引诱、欺骗行为是否合法;选择性施行律师在场、检察机关介入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等制度以抑止禁止性讯问行为;从讯问时限、语言和尊重嫌疑人人格等角度规范讯问中的允许性行为。  相似文献   

13.
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在法律上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但由于没有规定律师在场权,司法实践中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发挥的作用仍然极为有限。律师在场权是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侦讯行为,实现律师有效辩护的切实可行之措施。本文在分析律师在场权的基本理论、我国律师在场权的缺失和原因以及我国确立律师在场权之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律师在场权的规定,提出确立我国律师在场权的制度构想。  相似文献   

14.
值班律师制度作为一项旨在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重要制度,在我国立法过程中,值班律师的法律定位经历了从模糊化处理到确立为法律帮助者的发展过程。基于联合国公约的要求以及现代意义上辩护的内涵,应将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理解为辩护行为,但值班律师并不等同于法律援助辩护律师。为了使值班律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适用,应赋予值班律师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还应采取措施提高值班律师的经济补助,并允许值班律师转化为辩护律师。  相似文献   

15.
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我国法律援助辩护制度范围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辩护服务也呈标准化趋势,但仍不能满足司法实践需要,且同国际通行的法律援助辩护制度存在一定距离。对此,应将法律援助辩护的范围扩大至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并适用于审前侦查、审查起诉两阶段。对于可能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为保障被告人在被拘禁期间最低限度的合法权利,至少由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鉴于死刑的严厉性与不可弥补性,死刑复核程序必须有律师辩护。为提高法律援助辩护率与质量,应考虑设立公设辩护人制度,健全法律援助辩护质量监督体系,并落实对法律援助事业的资金保障。  相似文献   

16.
会见是律师介入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的一项最为重要的法律权利,其关系到律师作用的发挥和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但是在执业过程中,许多律师感叹在会见方面困难重重。在会见前应如何准备、具体会见时的思路、如何处理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以及如何降低执业风险,成为了刑辩律师必备的职业技巧。  相似文献   

17.
赋予犯罪嫌疑人以律师帮助权是出于“平等对抗”的法律考虑。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不能完全地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同时辩护律师享有的帮助权流于形式,表现在受帮助的主体、时段有限、律师的权限受限、与国际刑事辩护司法准则不相一致。原因主要在于现行立法限制性规定过多,同时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撑。为此,有必要扩大立法,进行相关制度的建设;对辩护律师的角色重新定位,明确侦查机关的“迅速告知”义务,赋予辩护律师讯问到场权、会见权、全面阅卷权,并完善调查取证权。  相似文献   

18.
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分为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两部分,从形式上看较为完备,但实践运作中却存在许多问题,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十分必要.当前应以职务犯罪侦查流程为主线,强化内外监督制约的效力,并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实行动态监督.同时还需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强化律师的辩护权,完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建立责任奖惩制度.  相似文献   

19.
网络侦查陷阱是网络时代产生的一种新型的技术侦查手段,指的是利用互联网及相关科技,在计算机网络空间用陷阱的方式引出、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并收集犯罪证据的手段。作为诱惑侦查的特殊形式,网络侦查陷阱在提高侦查效率的同时,也容易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通过完善立法严格限制网络侦查陷阱的使用主体、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和实施程序等。  相似文献   

20.
免证权的合理化——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入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的免证权和律师受限制的免证权的规定,是维系社会稳定的外部控制措施(法律规范)和内部控制措施(关系人之间的信赖)之间进行衡平选择的结果。目前关于免证权的规定表现了法律规范内部不统一,同时有免证权虚置的可能,而且可能给律师制度带来消极影响。为避免这些消极后果,应当通过扩大免证权的亲属范围、扩充亲属免于作证的诉讼阶段、免除律师的强制作证义务的方式进行合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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