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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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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挪用公款罪作为一个颇受争议的罪名,理论界和实务界至今仍对一些问题争论不休。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由此可见,我国刑法根据挪用人挪用公款的不同用途,规定了挪用公款的三个基本类型,即通常所说的“超期未还型”、“营利活动型”和“非法活动型”。正确地认定被挪用公款的用途,是区别不同类型挪用公款行为的关键,进而在很多场合下决定着挪用人行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关系…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及从事其他活动超过3个月未还的,都必须是数额较大才能构成本罪,尽管立法对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未作数额上的规定,但司法实务在具体掌握定罪时还是要求具备一定的数额,并且司法解释也有相应的规定。然而,在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计算上还是存在争议的。本文主要就多次挪用用于不同种用途的数额计算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3.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的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从这一表述中我们不妨将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行为简单地划分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挪”的行为和归个人进行三种具体使用的“用”的行为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84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进行非法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是挪用公款罪。”从刑法的上述规定来看 ,“归个人使用”是构成挪用公款罪三种情况的必备要件 ,但实践中应如何理解“归个人使用”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998年 4月 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和给他人使用两种情况 ,同时指出挪用公款给…  相似文献   

5.
挪用公款罪的使用用途是本罪的主观要件,只要挪用行为完成,加之有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主观意志,无论是否已使用即成立挪用公款罪既遂。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属于牵连犯,应当数罪并罚。挪用人与使用人对公款使用用途认识不一致时,根据具体的实践情形给予处罚。现有挪用公款罪在区分用途的列举式立法、"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表述歧义、财产刑缺失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立法缺陷,应当取消将使用用途作为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删除"超过三个月未还"中"未还"的表述,增加本罪的罚金刑。  相似文献   

6.
挪用公款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标准,还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我国刑法第384条对挪用公款罪根据公款用途的不同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犯罪构成模式,因而,不同用途的多次挪用公款数额如何计算问题成为理论与实务界争论的焦点。对不同用途的多次挪用公款,应当根据用途分别累计数额,累计后如果各种用途的数额都没有达到立案标准,只能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理进行认定。对以后次挪用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也应如此计算。  相似文献   

7.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我国刑法最早规制的挪用犯罪,随着经济发达和社会进步,刑法规定了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罪都属于挪用类型的犯罪,两者主要区别是主体不同.国家工作人员为了个人使用目的而挪用特定款物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从犯罪主体的重要性,即身份犯的原则出发,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应该定为挪用资金罪.“挪用”一词在三个罪名中大同小异,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显著特点是挪用的私利性和有归还的意思,而挪用特定款物则不具有私利性且不以有归还的意思为前提.  相似文献   

8.
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认定应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原理来加以解决.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利用职务便利共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认定不能一味认定为挪用公款罪,而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认定;对挪用人不明知而使用人明知公款目的的情形不可能成立共犯;单位可以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此时因为刑法没有将挪用公款规定为单位犯罪,应对其中自然人按共同犯罪加以处罚;公款使用人的帮助犯不能成立共犯.  相似文献   

9.
挪用公款罪的准确认定与立法改进争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刑法对挪用公款的用款人、行为形式、数额限定的规定有某些遗漏与不协调之处,造成了定罪量刑中的一定混乱,需立法加以完善:即取消“用款人”限定,只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擅自挪用公款的行为都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全面规定挪用公款的起刑数额,以使本罪与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及本罪内各种行为形式达成协调、平衡。但在修改前的司法实务中仍应严格依现行刑法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0.
挪用公款罪的“公款”,不应局限于“公共财产”,如果挪用的公共财物有不能归还的危险,也应以犯罪论处。以个人名义挪用公款供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取消挪用公款后进行非法活动作为构成要件的规定,选择并科学组合挪用数额及挪用时间两项因素,作为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基本情节。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罪,改变了我国挪用期货交易保证金行为按照挪用资金罪认定的规定,是完善我国关于挪用期货交易保证金的刑事立法的重要一步。借鉴国外相关立法规定,我国关于挪用期货交易保证金的刑事立法还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2.
挪用公款罪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发的一种犯罪.本罪首先属于侵犯财产罪,其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本罪的客体首先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和"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其次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公款"应当限于"具有直接支付功能的公共财产"."挪用"有价证券、定期存单和作为结算依据的金融凭证均不属于挪用公款.国库券被司法解释拟制为公款值得商榷.在刑法将挪用公款罪明确规定为"挪用公共财物罪"或单设"挪用公物罪"之前,"以使用变价款为目的挪用公物的行为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和"从实质上把握‘公款’的内涵"的观点不宜推广.  相似文献   

13.
查处挪用公款犯罪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挪用公款犯罪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对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提出了挑战.尤其是在挪用公款可否包含间接故意,挪用人性质对犯罪构成有何影响,如何认定"挪而不用"、为公挪用行为,挪用公款的共犯认定,以及挪用后携款潜逃是否以贪污定罪等问题上,都存在讨论的必要.  相似文献   

14.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职务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情的复杂多变,法律规定本身并不详尽,导致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和处罚在实务界并不统一。文章运用刑法理论,结合实践,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实务部门办案提供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行为单独规定为盗窃罪的一种行为方式,不再附加数额较大的要求,具有合理性。扒窃未得手的,在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或者具有严重情节时可以认定为盗窃未遂而定罪处罚。当对象为数额较大甚至较小的财物时,扒窃未遂的认定不能拘泥于数额的限制,应该结合其他犯罪情节综合予以认定,不排除刑法"但书"条款的适用。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将侵占特定款物的行为纳入贪污罪 ,挪用特定款物的行为按犯罪目的不同划分为挪用公款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两种罪行而区别适用刑罚并将挪用特定款物罪归类于侵犯财产罪的立法模式不妥当 ,应专设侵占特定款物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并将其归类于贪污贿赂罪之中。侵占特定款物罪与贪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是有明显区别的  相似文献   

17.
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要件在网络背景下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对这些要件的认定与一般的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相比而言较为疑难.司法实践中对这些要件的准确认定应结合其在网络背景下的具体特点进行.  相似文献   

18.
刑法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对挪用犯罪的主体范围、客观方面、法律适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问题认识不一,导致了司法实务中适用的诸多问题。有鉴于此,我们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着重对挪用私营企业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给外单位使用、挪用公款的主体范围、客观方面、此罪与彼罪等问题进行探讨,以增强对司法实务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19.
所谓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的共存形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挪用公款时,索取或非法收受公款使用人给予财物的情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此规定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引发了比较大的争议,许多学者对数罪并罚的处断原则提出了质疑,认为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处罚方式。面对争议,关键在于厘清挪用公款罪中的谋利行为"谋取个人利益"与受贿罪中的谋利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在二者中的构成要件地位与规范意义,如此才能科学解决在二者共存时如何选择处罚原则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应全面分析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同时参照渎职罪的相关规定,对"公务说"与"身份说"细加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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