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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惠芳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4)
新刑法对交通肇事罪增设了“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加重处罚情节 ,但是由于忽视了逃逸行为的复杂性 ,导致了理论认识上的分歧。本文试图以刑法理论为指导 ,并结合案例来分析界定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以及它与逃逸致人死亡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区分界限。 相似文献
2.
潘家永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7,22(1):46-50
刑法学界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争议颇大。在立法者将“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予以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的罪后心理态度无论属于故意还是过失,都不影响其应属于交通肇事罪量刑情节的意义。对单纯的逃逸行为而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进行争论并无实际意义,只有对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故意实施或加入控制死亡危险进程的因素这一情况进行研究和区分,才会有助于正确处理“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 相似文献
3.
刘欣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3):58-59
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一是指行为人违规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使该次肇事行为使被害人死亡;二是指在逃逸过程中又致他人死亡。“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局限于出现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为了逃避责任或由于产生畏惧心理,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而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没有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这种情况。 相似文献
4.
5.
张大江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2(2):31-34
刑法133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规定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行为的量刑幅度,本文主要探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实践中如何认定以及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如何定罪等问题。 相似文献
6.
7.
徐跃飞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2)
“因逃逸致人死亡”仅指发生交通肇事后,肇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而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情形。“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有其特殊的构成条件。 相似文献
8.
“因逃逸致人死亡”法条分析——兼评交通肇事罪共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姚兵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1(4):34-37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常见罪名,由于理论界长期以来对"因逃逸致人死亡"认识不一,直接影响了司法实践的统一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0日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由于其自身存在缺陷,而并不能有效肃清争论."因逃逸致人死亡"实质上是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逃逸"为非罪行为,因此,"指使逃逸"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正确定性"逃逸"行为,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9.
林文清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7,2(4):77-81
交通肇事是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违法犯罪现象,而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之一。本文拟通过对《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诠释,进一步明晰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并试图从司法实践的层面解决种种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况下的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0.
朱炜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0,(4)
本文根据刑法理论和立法精神,通过对当前学术界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不同理解的评析,认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决定于逃逸是否可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不决定于行为人是否负有某种义务;“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应当是明知自己的逃逸行为可能会致伤者死亡,即在主观上必须是间接故意,而且只能是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11.
李会彬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2):99-103
虽然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规定于交通肇事罪,但其本身仍具有独立性,认为该情节属于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或者复杂的情节加重犯的观点均不能合理解释相关立法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主观罪过形式不是过失,而是间接故意。同时,刑法之所以对"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规定了七年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实际上是因为该情节的法律评价范围包含了对不作为形式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评价。 相似文献
12.
孟伟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2(1):84-88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实践中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指使肇事人逃逸的人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的规定值得质疑.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不构成结果加重犯.肇事人因其先行行为负有救助被害人的义务,若肇事人不履行该义务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而会因自己的教唆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13.
黄河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6):63-66
遗弃罪法益的变化使交通肇事逃逸致死问题的定性变得复杂化。在交通肇事移动逃逸致死时 ,除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之外 ,还涉及到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与 (移置 )遗弃罪的界分。对此 ,应通过违反作为义务程度的强弱判断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 ,从而准确区分二者。 相似文献
14.
冯哲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2(2):28-32
转化犯是刑法学界研究的热点之一 ,并存在很多争议。文章认为 ,转化犯是指在行为人实施的已构成某一故意犯罪 (本罪 )的基本行为的同时或者非法状态持续过程中 ,由于特定行为或结果的出现 ,使基本行为与特定行为或结果的结合该当另一较重的故意犯罪 (转化罪 )的构成要件 ,依法律规定以转化罪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15.
黄奉文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2(2)
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既不构成传播性病罪,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表面上,这种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但事实上,定故意杀人罪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因果关系难以证明、既遂、未遂难以确定等。我国应该借鉴美国等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设立故意传播艾滋病罪。 相似文献
16.
程芳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18(1):60-64,90
保险领域中,公共政策要求“一个人不能从自己的犯罪中获利”,但须区分“一个人不能从他人的犯罪中获利”之情形。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保险事故发生,应视保险目的与功能而异其法律后果:若被保险人因预谋犯罪而直接谋求保险金,保险人当然免责;若被保险人在投保二年后故意犯罪致保险事故发生,则保险人虽不负给付保险金之责,但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故意犯罪并非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能当然免责。 相似文献
17.
近些年来,因醉酒驾车、严重超速驾驶车辆以及无视交通信号灯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在逐年上升。部分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也在学界引发了一场对于交通肇事罪认定的刑法反思。利用刑法解释的方法,从交通肇事罪法益、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的界线,有利于为一些疑难案件的司法处理提... 相似文献
18.
苏青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9(5):52-55
现行刑法没有限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由此产生许多争议,其中包括行人是否能够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问题。认真分析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立法表述的细微变化,会发现理论界将行人纳入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违背立法原意,无论是从外国立法考察,还是从法哲学进行分析,行人都不是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9.
杜江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0(6)
关于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学的通说认为只能是过失犯罪,其罪过形式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本文将结合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理论,原因自由行为等学说论证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还应当包括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20.
重大飞行事故罪属于较为特殊的业务过失犯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民用航空的飞行安全,这是公共安全在民航领域的具体表现;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从事民航活动的民航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该罪的过失是相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言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