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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程荣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3):50-53
"因逃逸致人死亡"之合理诠释乃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正确认定之基础.然而,实践之复杂及理论之分歧却一直困扰着条文之司法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之逃逸、致人死亡、主现心理态度等构造体系,情节加重犯之加重情节之法律性质及具体适用等诸多方面,学界与实务界认识并不统一.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充分的阐释与准确厘定,以便司法之正确认定与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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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逃逸致人死亡”法条分析——兼评交通肇事罪共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姚兵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1(4):34-37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常见罪名,由于理论界长期以来对"因逃逸致人死亡"认识不一,直接影响了司法实践的统一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0日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由于其自身存在缺陷,而并不能有效肃清争论."因逃逸致人死亡"实质上是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逃逸"为非罪行为,因此,"指使逃逸"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正确定性"逃逸"行为,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5.
张大江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2(2):31-34
刑法133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规定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行为的量刑幅度,本文主要探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实践中如何认定以及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如何定罪等问题。 相似文献
6.
徐跃飞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2)
“因逃逸致人死亡”仅指发生交通肇事后,肇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而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情形。“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有其特殊的构成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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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比较复杂,刑法中规定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但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存在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 相似文献
8.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立法刍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潘永建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4,(2):117-119
在对现有立法框架下内的"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进行检讨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关于逃逸行为的处理方式,提出设立新的罪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的设想,并对本罪的相关问题做出解释. 相似文献
9.
朱锡平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0(6)
如何理解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中的"人",是审理交通肇事案件的一个难点。从行为人逃逸过程中二次肇事的主观过错、法定刑罪状所体现的逻辑关系、立法原意、罪刑均衡原则的实现以及逃逸与交通肇事之间的关系的角度,得出刑法第133条第一档与第三档"逃逸"的内涵应当是同一的,均指因第一次事故逃逸的结论。 相似文献
10.
对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如何定性,理论上及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这影响了刑法第133条“因逃逸致人死亡”规定的适用效果。本文认为,首先应当确定逃逸行为的准确内含,将其他的加害行为排除在逃逸行为之外,即对逃逸行为作单纯的理解,这才符合立法的原意,也有利于交通肇事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区分。 相似文献
11.
交通肇事罪是行政犯罪,必须以行为违反行政法律、承担行政责任为前提。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除了承担行政责任外,还需要具备其他条件。执法部门在适用刑法第13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选”规定时,必须注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逃逸”与刑法意义的“逃逸”是两种本质不同的行为,同时不能违反“同一行为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相似文献
12.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这两类事故,在司法实践中面临损害赔偿难的困惑。主要原因是责任人赔偿能力有限、双方难达成共识、道路交通肇事逃逸增多。增强保险意识,实现道路事故车辆风险转移,提高赔付能力,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立法工作和执行制度,启动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和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3.
张继峰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3):94-98
学者普遍认为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包含了信赖原则的法理。根据上述解释,司法实践中的现状为公安交警部门成为信赖原则的适用机关且信赖原则的适用条件过于宽泛。这也使得在交通肇事罪中应用信赖原则时产生了许多问题,比如弱化了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而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对上述司法解释的错误理解。要避免上述误解,对上述司法解释的完善是必然途径。 相似文献
14.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环节的弊端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欧居尚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5(4):80-83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环节的存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带来了严重影响 :一是延长了事故处理过程 ;二是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陷入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事故责任认定与重新认定、甚至行政诉讼工作之中 ;三是严重影响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办理 ,不利于打击交通肇事刑事犯罪 ;四是给交通事故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使之不能及时得到赔偿 ;五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办案资源本身也是一种浪费。应当删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环节 ,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改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处理中的职责。 相似文献
15.
胡胜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0(2):57-59
有关学者及司法实践均将交通事故认定或定位于具体行政行为,或认定为证据,将两种属性置于相互对立的地位。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性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随之丧失,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维护和救济。事实上,交通事故认定属于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其书面结论的证据能力并不影响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本质属性,两者完全可以协调统一于交通事故认定一身。 相似文献
16.
王永兴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1):35-42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犯罪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予以刑事处罚,为打击惩处醉酒驾驶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效地遏制了醉酒驾驶事故的发生,有力地保障了道路交通安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醉酒驾驶犯罪的量刑并无统一的量刑规范。导致本罪在量刑适用上存在不规范、不统一、不均衡的问题。因此,如何准确适用量刑,确保罚当其罪,是审判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1年公布的五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指导性,通过对上述案件的比较分析,结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罪责刑相适应、体现宽严相济和确保量刑均衡的量刑原则,最终以细化醉酒驾驶犯罪的量刑情节来规范、统一、均衡本罪的量刑适用。 相似文献
17.
近些年来,因醉酒驾车、严重超速驾驶车辆以及无视交通信号灯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在逐年上升。部分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也在学界引发了一场对于交通肇事罪认定的刑法反思。利用刑法解释的方法,从交通肇事罪法益、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的界线,有利于为一些疑难案件的司法处理提... 相似文献
18.
孙洪波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4):107-109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总体经历了三个阶段:过错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原则。但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并非完美无缺,它在具体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建立完善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一要制定专门的《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二要制定完善的《机动车保险法》,三要加紧制定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19.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主观目的的辩证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志鑫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22(6):51-54
我国刑法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但是,对于逃逸行为主观目的如何理解在我国目前尚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逃逸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亦或为了逃避救助伤者的义务。从交通肇事者具有的救助伤者义务、交通肇事者逃避法律追究的期待可能性、逃逸行为的立法目的及保障司法实践的公平合理等方面入手分析,可以得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主观目的应是指为了逃避救助伤者的义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