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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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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自然人,法律对于单位能否适用认罪认罚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然而,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一些被告单位要求适用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理论出发,明确单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同时,根据实践中制度适用存在的自愿性认定困难、程序设置缺失以及担心涉诉信访而限制制度适用等问题,从主体、程序、量刑建议和权利保障四方面提出单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最新成果,其核心价值在于适应中国刑事司法现状,提高司法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兼顾。证明标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重要保障。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一元多级"的证明标准,取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追求、《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明标准的立法模式以及案件自身特点所确定的司法要素。确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有助于丰富刑事诉讼证明理论,实践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功能,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3.
刑事诉讼法已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为一项基本制度,必将推进认罪认罚适用的广度与深度。“明智性”是认罪认罚的重要构成要素,是被追诉人基于理智思考后的作出的利己决定,“明智性”具有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提升检察办案质效、提高司法效率等功能。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在性质、证据构造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可能影响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明智性”的实现。通过加强尊重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释法说理、认知矫正、证据开示、合理抗诉等工作,有利于提升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认罪认罚明智性,推进此类案件认罪认罚的广泛适用。  相似文献   

4.
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制度中无论是原则性的证据规则还是具体性的证据规则都存在很多问题,严重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实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确认,但是对其涉及的特殊性的证据规则鲜有涉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明标准应采取定罪证明标准与量刑标准相互区分的双阶标准,以充分体现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特殊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具体性证据规则,包括侦查阶段重点重构有关保障认罪自愿性的取证规则;起诉阶段的具体性证据规则突出认罪认罚的量刑合意证据规则;审判阶段的具体性证据规则要体现事实审查和自愿性认罪的双审查具体性证据核查规则以及认罪撤回的证据规则。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据规则的立法路径上,必须考虑中国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将证据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将实体性证据规则与程序性证据规则有机统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文本中。  相似文献   

5.
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被追诉人的防御权利被克减,检察官主导作用得到强化,原本不均衡的诉讼结构进一步向控方倾斜。由此导致认罪认罚协商偏离了制度预设的“权力—权利”双向互动,成为检察官权力的单方行使和被追诉人的义务履行。“认罪认罚”权利的义务化使得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受到质疑,从而动摇了认罪案件定罪的公正性基础,引发无辜者被追诉的潜在风险。因此,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遵循权利化的改革逻辑,从平衡两造结构出发,增强被追诉人的权利防御和平等武装,保障被追诉人的程序选择权、认罪认罚反悔权、上诉权和救济权,以及探索值班律师辩护人化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6.
《监察法》第31条明确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赋予监察机关行使认罪认罚"从宽建议权"。该权力得到了《刑事诉讼法》程序规范和《刑法》实体规范的共同支撑。从权力本质属性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建议权"是求刑权,由监察机关行使有违求刑权的权力分配逻辑,存在侵犯职务犯罪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的风险,可能动摇我国职务犯罪刑事诉讼的制度结构。为防控这些潜在风险,监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时要注重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保护,严格履行权利告知义务,在被调查人认罪认罚时可以允许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移送起诉时不得以"从宽处理建议"强制约束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被调查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独立的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7.
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一项重要诉讼原则,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吸纳先行试点经验基础上成功立法的典范,准确理解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必须进一步厘清试点过程中反映出来的实体认定与程序适用方面的问题。严格依法认定认罪、认罚与从宽,改进值班律师制度、规定程序转化机制以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正确把握量刑建议的性质、完善量刑协商程序,优化审查起诉模式,确保证明标准不降低等,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准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将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从对抗式推向了合意式,成为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认罪认罚具结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因罪刑不能交易而缺损协议的本质内容、不含证据事实而缺乏证据能力基础,因而只能是形实兼备的单方承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享有反悔权,但检察机关不享有反悔权,法院不得作出重于量刑建议的裁判。针对当前认罪认罚具结书缺省的内容,需要在增加风险告知书和证据目录、补充案件的重要信息等方面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于总则中原则性确立,学界一直坚持的认罪认罚从宽入法主张得以实现。但是,这一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仍然存在诸多理论问题。认罪认罚从宽的核心在于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从宽的实现。程序从宽命题包括诉讼程序从宽、强制措施适用从宽和证据制度从宽三个方面。但该理论命题存在诸多法理与逻辑上的问题,可能将从宽置换为程序从快、从简,有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否定。认罪认罚从宽应当从刑事实体法理论体系中寻找自身位置,接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在量刑时坚持认罪认罚后从宽,而非从宽后认罪认罚的基本逻辑,精细化研究认罪认罚从宽与自首、坦白、立功间是否存在重复评价等问题,避免因不当限缩从宽的幅度与范围而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能的萎缩。  相似文献   

10.
主持人按语     
正自2016年开始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以来,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予了高度的关注,相关研究日渐深入。自该制度于2018年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之后,伴随着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的出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运行中的规范性得到进一步加强,但这一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欠缺、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虚化、检察权与审判权相互冲突、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衔接不畅等诸多亟待解决的难题。  相似文献   

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是控辩双方的平等协商。平等协商的前提是通过证据开示保障双方在获知案件事实与证据信息上的对称性,尤其是辩护方对证据信息的知情权,进而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真实性。《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29条授权检察机关探索证据开示制度。证据开示制度的样态表现为“双方规制型”与“单方 规制型”两种模式,后者更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际。检察机关单方面向辩护方开示证据材料,需在程序上规制开示的适用阶段、方式、范围以及辩护律师的作用等具体规则,建立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际的证据开示制度。  相似文献   

12.
现阶段学术界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适用问题还存在着较大学术空白和争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适用可以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优化配置司法资源等价值追求,而且侦查阶段也是维护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重要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阶段的一项实体性和程序性兼具的制度,厘清此制度在侦查阶段适用的相关问题,可以更好地探索和完善符合国情和司法实践的刑事案件多元处理程序。  相似文献   

13.
认罪认罚制度逐渐为人们所熟悉和了解,其蓄势待发态势明显,能够有效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有效提升司法效率,从而保证司法制度的更好发展与推进。文章从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定位的二元分立出发,就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进行分析,探索律师介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路径,以期为律师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结合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诉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赋予侦查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部权力,这不符合刑事司法的现实需要。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大多发生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也更有动力适用该项制度。赋予侦查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完整权力可能导致其获取口供的倾向增加,无辜者认罪的概率增加以及权力滥用等潜在风险。因此,有必要建立认罪认罚全程录音录像、保障辩护律师有效参与及允许犯罪嫌疑人撤回认罪认罚等制度来防止可能出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审视需要在"合作"与"对抗"的理论范式中进行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协商性司法的基本理念。从协商性司法的理论范式入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遵循独特的价值目标、新的程序正义观以及实用主义哲学。在此理论基础上加以推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从三个角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6.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案多人少的现实情况及刑事政策的法律化趋势,要求对进入审判阶段的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为优化配置司法资源,认罪案件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审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尚无明文法律进行全面的规定,其运行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障碍。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需求与逻辑、案件适用范围、参与主体及认罪协议的审核几方面进行探讨,可以为该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出相应参考。  相似文献   

17.
当前认罪认罚从宽领域中,为避免被害人参与影响办案机关与被追诉人达成合意,被害人的主体性存在被"边缘化"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虽然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均以合意为运行基础,但由于合意过程中参与主体利益博弈存在冲突,导致二者之间存在制度竞争。为解决认罪认罚从宽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的弊端,协调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的制度冲突,应当将被追诉人认罪作为程序整合的联结点。通过拓展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强化被害人谅解对刑事责任从宽的影响力,将被害人纳入值班律师服务对象范围等具体措施,确认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体性地位,可有效化解认罪认罚从宽与和刑事和解制度共同面临的正当性质疑,解决刑事和解被虚置,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当前认罪认罚从宽领域中,为避免被害人参与影响办案机关与被追诉人达成合意,被害人的主体性存在被"边缘化"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虽然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均以合意为运行基础,但由于合意过程中参与主体利益博弈存在冲突,导致二者之间存在制度竞争。为解决认罪认罚从宽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的弊端,协调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的制度冲突,应当将被追诉人认罪作为程序整合的联结点。通过拓展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强化被害人谅解对刑事责任从宽的影响力,将被害人纳入值班律师服务对象范围等具体措施,确认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体性地位,可有效化解认罪认罚从宽与和刑事和解制度共同面临的正当性质疑,解决刑事和解被虚置,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完善刑事诉讼法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在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治理现代化背景下作出的一次重要修改。任何一项新制度的实行都需要根据国情逐步完善,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节约警力资源与保障人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在实际适用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在侦查实践中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2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常被看作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主要任务,相关的学术研究场域也多局限于起诉和审判两个阶段,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被承认,但仍被忽视。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具备法律依据且具有法理正当性,有利于及时发现犯罪、全面收集证据、提高侦查效率、减少违法犯罪,在我国的程序法、实体法和刑事政策上均具备良好的基础。当前无论是侦查职能质疑说证明标准降低说还是认罪认罚同步说,与其说是一种论断,不如说是一种风险性的考量,并不能因此得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适用不妥当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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