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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宏巍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4):35-36
在我国 ,环境侵权数量正在日趋增加。环境侵权作为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 ,其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建议拓宽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范围 ,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并设立环境责任社会化制度 ,从而有效地防止环境侵权行为 ,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2.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22,(1):108-121
环境侵权中精神利益的权利化表现包括但不限于清洁空气权、宁静权、清洁水权、风景权和亲水权。我国环境侵权精神利益损害的最普遍救济途径是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基于16个典型案例样本的分析显示,目前,我国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适用存在两个障碍,一是司法实践尚无明确、统一的赔偿数额算定方法,二是主体反应差异化障碍效应明显。为加强环境侵权精神利益的司法保护,应构建赔偿方式的多元和多样化救济渠道、加快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算定方法的统一化进程、细化环境侵权精神损害程度认定的标准、采取归责原则上“二元论”的划分、适用合乎理性的环境侵权精神损害因果关系理论、建立社会化机制并重视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体系中存在的特殊问题。 相似文献
3.
李巍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15,(3):51-54
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作为一种新型的环境损害,生态损害将权利救济对象延伸至生态环境本身遭受的损害。但纵观我国环境法律规范中,并未有明确的生态损害概念、损害赔偿范围及权利主体的规定,这对于生态环境本身的保护是十分不利的。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必须积极弥补传统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在法律中明确生态损害的赔偿范围、权利主体,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生态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以构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的法律救济路径。 相似文献
4.
沈超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29-32
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造成的损害中,精神损害的后果往往比物质损害的后果更为严重。但是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失与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理想目标不相适应。分析西方主要国家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脉络,结合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现状,确立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就很有必要性。 相似文献
5.
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是指因国家侵权损害自然人的人身权,致使其精神活动出现障碍而产生的身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我国《国家赔偿法》应建立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物质性人格权侵害的赔偿和精神性人格权侵害的赔偿;赔偿请求权人仅限于受到精神损害的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确立"金钱赔偿为主,精神补救为辅"的原则,算定精神抚慰金时应兼采"不同损害不同赔偿"和最高赔偿限额两种方法。 相似文献
6.
董迎轩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6):92-94
现行法律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尚存在需要统一和规范的条款,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限制了该制度的实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是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的一部分。在适用该制度时,应具备损害后果、侵权事实、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应考虑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 相似文献
7.
林雅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6):100-103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中损害赔偿制度的缺失,导致无效婚姻中受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救济。无效婚姻的宣告只是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维护法定结婚要件的执行,而只有建立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才能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我国建立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符合国际立法惯例,也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无效婚姻中无过错方应有权请求过错方对其精神和物质损害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8.
吴郁 《贵阳市委党校学报》2006,(2):48-49
一、刑事侵权诉讼中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一)确立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被害人合法权益得以救济的重要途径,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精神损害 相似文献
9.
10.
张梦蕾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3,15(2):63-66
随着大量婚内侵权案件的出现,如何完美的解决婚内侵权纠纷成为了急迫的问题。通过先驱对婚内侵权的研究,发现婚内侵权是有其特殊之处,但是究其本质仍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所以《侵权行为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是对婚内侵权最佳承担责任方式。但由于我国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设定过于简单,再加上我国国情是大多数家庭都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导致损害赔偿无法在婚内侵权案件中实行。所以通过参考各国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设置,设想一套适合解决婚内侵权赔偿损害的夫妻财产制度。 相似文献
11.
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是我国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其中,排除危害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与损害赔偿具有的事后补救功能相比,它起着预防损害之作用。传统侵权法注重赔偿损失,在环境侵权领域应倡导排除危害之广泛适用。但是,排除危害在具体适用时,又必须对侵害者与受害者之间对立的利益进行平衡。 相似文献
12.
张扬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115-117
在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分散于<民法通则>、环境基本法与单行法之中.此外,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与之密切相关.相对于发达国家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其不足之处很明显,了解了我国现有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就可以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健全和完善.完善的主要途径有:删除环境污染侵权以"违法性"为前提之规定、适当拓宽损害赔偿的范围、明确举证责任倒置与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细化排除侵害的构成与方式、采取责任保险与损害补偿基金制度、授予受害人的咨询权和责任鉴定请求权、完善行政调解与仲裁制度. 相似文献
13.
在交通事故损害填补体系中,侵权责任制度与责任保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一起起着填补交通事故受害人损失的作用。侵权责任是交通事故侵害人应承担的责任之一,除承担侵权责任外,侵害人往往还要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损害赔偿是侵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 相似文献
14.
林雅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5):165-168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不足,现实婚姻生活中也有建立婚内侵权责任制度的需求,但不能用婚内侵权责任制度修改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中的离婚要件。婚内侵权责任制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并行的两个不同的制度,有着不同的功能、构成要件,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方式的构建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靓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8,27(5)
目前环境侵权行为频繁发生,对公共环境和他人的财产权利或环境权益造成严重的损害.对于这种特殊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方式原则上应适用无过错责任,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污染损害赔偿标准,污染受害者和公共环境往往都未能得到应有的赔偿.应坚持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作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补充方式,从而达到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对于理性选择的环境侵权行为应当采用惩罚性赔偿来彰显法律的公正. 相似文献
16.
王文海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15(2):97-102
操纵市场损害了市场的公正性,对投资者造成了损害。但操纵市场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明确的,按照传统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理论,投资者难于获得胜诉,操纵者却能轻易的逃避其应该承担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证券市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创新将是必然的选择。只要中国证监会确认了操纵市场行为成立,受到损害的投资者就有权要求操纵者赔偿损失,并应免除投资者的民事归责因果关系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7.
王翚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76-79
举证责任及其分配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坚持了过错责任原则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主导地位,同时针对医疗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以附条件的过错推定原则为辅,但在因果关系与过错的认定举证责任分配上,我国现行的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仍存在一定不足,需要进一步制定举证责任缓和等具体规则,以及建立科学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 相似文献
18.
在国家赔偿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实属我国法律制度构建完善之大举。于国家赔偿制度中构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必要性,然而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仍面临制度之困境,亟待完善。应从拓宽国家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明确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入手,进一步完善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9.
段文泽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6):85-89
环境侵权是由于社会发展不平衡,导致对人们生活环境的破坏而产生的一种新型侵权行为。在我国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高度发展,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环境侵权现象越来越突出,已成为一大社会问题和侵权行为中重要的一种。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环境侵权具有不平等性、复杂性、广泛性、合法性等特征。因此,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上,亦有其特殊性,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不再是其构成要件,而更强调危害行为、损害结果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此处通过对以上问题的阐述,借鉴美、日等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探讨有关立法中需建立和完善的相关制度,如团体诉讼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引进保险机制等。 相似文献
20.
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晓纯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7(6):93-95
本文通过对我国2001年3月10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分析,并结合国外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的动态,对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新规定进行必要的说明,进而提出进一步完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法律规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